银行鑫超市业务试行办法,模版

 银行鑫超市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鑫超市业务发展,规范鑫超市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针对大型超市的上游供应商集群客户进行授信业务批量开发。供应商可与本行一次性签订合同,在本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履行与超市签订的合同,并以合同项下销售回笼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归还本行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本行认定的小企业。

 第四条 鑫超市业务实行“总额控制、批量办理”原则。各分支机构在办理鑫超市业务前,须将鑫超市业务整体方案报送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超市基本情况、结算方式、是否为供应商建立了应付账款管理类系统、拟办理鑫超市业务的供应商名单等。经批准,分支机构可在该业务核准范围内批量办理鑫超市业务。

 第五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

 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鑫超市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鑫超市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鑫超市业务整体方案的审核工作;

 4.负责鑫超市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

 风险管理部

 1.负责鑫超市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负责鑫超市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

 分支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鑫超市业务的受 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放款、授信后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授信条件、授信方式

 第六条 业务办理条件。

 (一)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超市有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并且已签订至少一年度的供应协议;

 2.借款人需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承诺将该账户作为其与超市结算的唯一账户;

 3.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大型超市应符合以下要求:

 拥有 10 家以上门店,门店营业总面积在 5 万平米以上,年销售总额在 1 亿元以上。

 第七条 授信方式。授信采用信用方式,追加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连带保证担保。

 第三章 授信额度、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授信额度。

 鑫超市分项额度根据借款人与超市上年度销售记录、应收账款周转频率、本年度与超市签订的合同金额,结合借款人资信、整体融资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在鑫超市分项额度项下,借款人可以随时向经办机构申请提款(提款金额为 1 万元的整数倍),但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鑫超市业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鑫超市分项额度。

 第九条 授信用途。

 鑫超市授信用途仅限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在他行有融资的原则上须用于置换他行融资。

 第十条 授信期限。

 鑫超市分项额度及额度项下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贷款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若借款人连续 3 个月未作任何提款,该鑫超市分项额度自动取消。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经办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需出具授权银行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承诺函;(二)其他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

 经办机构除应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

 资信状况、管理层水平、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外,还应通过登录超市为借款人建立的应付账款管理类系统、查 询银行对账单等方式着重做好对借款人与超市贸易往来的调查。

 第十五条 审查审批。

 本行有权审批部门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申请的鑫超市分项额度进行人工审批。

 第十六条 协议签署。

 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登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借款人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 提款申请受理和审查。

  借款人每次提款须向经办机构提交提款申请书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用途的相关书面材料;提款申请一经开立,未经本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客户经理在收到提款申请书 2 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提款要求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提款申请报送所属部门负责人 (行长)审批。

 审查审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贷款用途的合法、合理性;

 (二)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于本行的变化;

 (三)

 借款人在本行的结算账户往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发生延迟支付利息和贷款等违约事项;若是合同项下首次提款,还需检查首次提款日是否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四)

 提款是否在鑫超市分项额度可用范围内;

 (五)

 有无本行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 办理放款。

 鑫超市业务的发放必须经过放款合规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

 是否提交提款申请书并通过审批;

 (二)

 是否落实放款审批意见;

 (三)

 经办机构是否已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四)

 《人民币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填列要素与审批意见是否一致;除上述特别要求外,其它审查要点与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要点相同。

 第十九条 贷款归还。

 一般情况下,超市付到借款人结算账户的钱由借款人自由支配。但如果借款人与上年度同期相比连续三个月出现销售收入的下滑,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向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将借 款人结算账户的回笼销售收入须划入贷款账户归还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在发放鑫超市业务后,应依据《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工作。客户经理每月须登录超市为借款人建立的应付账款管理类系统查核应收账款数额、销售情况以及销售收入的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

 (二)

 借款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三)

 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

 (四)

 借款人的任一单笔贷款发生逾期或产生欠息的;

 (五)

 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六)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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