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冲击与应对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 的冲击与应对研究

 引言 (一)问题缘起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随着我国经济的崛起而迅猛发展,成为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同时也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也不断前进,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公民借助互联网的发展,积极参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项活动,网络舆论监督逐渐成为公民监督公权力运行的一种新型方式,其中公民对于司法活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民众借助网络了解司法案件的进展和结局,在这一过程中积极参与司法案件的讨论。而网民的讨论会发展成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比如于欢辱母案、孙小果案和李心草溺亡案等。网络舆论可以在司法审判监督中发挥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网络舆论又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对司法审判产生消极作用。我们需要正确对待网络舆论的两面性,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减少其对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

 (二)文献综述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重要影响,引起我国学者的密切关注。我国学者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作用。

 学者首先站在网络舆论自身角度,从概念和特征出发进行相应分析。学界对于网络舆论的定义纷繁复杂,每位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陈力丹教授与孟小平教授从新闻学角度将舆论定义为公民对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相对一致的理智或不理智的态度、意见等的复合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持续性① 。周华长认为舆论是个体意见自发性汇聚, 形成的舆论共识,有着变化性② 。顾培东总结说,网络舆论是自由的、可煽动的和有偏差的,同时还具有不可控性等特点;陈婴虹指出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和虚假性,网络舆论的这些特性在促进司法民主的同时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③ 。

 ① 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 1999 年版,第 10 页。

 ② 周华长:《浅议网络时代下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于欢案为例》, 《法制与社会》2018 年第 7 期。

 ③ 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00~115 页

  一些学者在分析网络舆论特征及其功能的基础上,认为约束网络舆论,有利于促进法律发展,建设法治国家,进而提出应当对网络舆论进行相应的规制。比如部分法学理论家“要求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网络监督一个法治的支撑点”① ;杨建、席树森建议尽快出台完善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网络舆论的监督权利和义务② 。

 其次,在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方面,我国大多数学者都从积极与消极两方面来讨论。王礼仁教授认为网络舆论本身就具有双重性,二者可以保持一种相互促进的和谐状态。王海英教授指出,如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它将促进社会公正,促进民主、法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否则,网络舆论将越过二者本应该有的界限,干预司法活动,将司法审判变成“网络舆论审判”,威胁司法独立③ 。农江老师认为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审判有着截然相反的两种影响,一方面,网络舆论能够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而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也会破坏司法公正④ 。而在贺卫方教授看来,网络舆论中大众的道德情感则是从根本上与法律的价值和追求存在较大分歧⑤ 。李晨曾提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活动在对公权力的制约方面实现了高度的一致性⑥ 。

 再次,在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原因上,学者指出二者将公平正义、保证当事人的相关权益作为目标。吴建华、班生提出网络舆论和司法机关都是维护社会公正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也有学者指出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社会监督机制,在制约公共权力方面,与司法机关存在高度一致性⑦ 。

 最后,我国学者多坚持用辩证法的方法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主张一分为二的看待二者之间的矛盾与独立关系。贺卫方教授虽认为二者存在分歧,但主张不能一味排斥,他认为要解决二者的冲突,其根本措施在于实施司法体制的改革⑧ 。党振兴认为要从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机制、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等方面入手,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正面功能⑨ 。陈婴虹教授指出网络舆论的效果具有双重性:一定程度上,它代表公民的意愿,展现社会民主;而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又扰乱了社会秩序,增添社会不安定的因素⑩ 。

 ① 程华:《网络舆论与法律规制高端学术论坛综述》,《光明日报》2012 年 6 月 12 日,第 11 版。

 ② 杨建、席树森:《法律监督与网络舆论规制探论》,《法制与社会》2014 年第 22 期。

 ③ 王海英:《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法学论坛》2013 年第 2 期。

 ④ 农江:《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法制博览》2019 年第 33 期。

 ⑤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 年第 6 期。

 ⑥ 李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年,第 59 页。

 ⑦ 吴建华、班生:《论当前我国舆论监督的新变化——基于网络热词的视角》,《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 5 期。

 ⑧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 年第 6 期。

 ⑨ 党振兴:《司法机关对新媒体舆论的正面引导探究》,《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 年第 1 期。

 ⑩ 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05~115 页。

  (三)综述评析 我国学者从网络舆论本身及其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角度剖析网络舆论监督的双重性质,并提出改善二者关系的途径和措施,丰富该领域的理论研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多数学者仅仅从政治学、新闻学和社会学等单一专业学科角度来定义网络舆论、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而本文并不局限于某一学科领域,而是运用法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知识,运用多种方法,努力克服片面观点,尽可能全面的剖析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二,在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上,我国学者主要基于理论角度分析,提出的促进二者良性发展的相关建议理论性也较强,实践性相对较弱。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研究二者的复杂关系,并尝试提出更加可行的针对性建议。第三,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也呈现出新的特征,本文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以新的历史背景为方向,促进二者协调发展,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助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 网络舆论的发展与司法审判 自我国进入互联网浪潮以来,网络发展不断加快并逐渐形成自媒体,成为信息时代的“第四媒体”,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司法权也是其监督的重要对象,网络舆论成为监督司法审判的新形式。

 (一)网络舆论及其现状 1.网络舆论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舆论在现代社会的各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一个被人们广泛使用的高频词汇,但学界却未能就舆论的定义达成广泛共识。各学科的学者对舆论有着不一样的理解,比如政治学认为舆论“是公众的意见,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钟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① 是民主政治所必须的;新闻传播学则强调舆论是一种讨论和交流的过程;而在社会学中,舆论被定义为社会互动的有机整体。人们对于舆论的定义也是多样的,在《公共舆论:特性、形式和作用》中伍哈德·切尔德斯就总结了关于舆论的 50 种含义。李良荣教授认为,舆论是公民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上发生的公开表达的,对社会和公共事务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何得乐和阿去克等学者指出公众舆论是由一定数量的人就某个话题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② ;也有学者认为舆论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第 73 页。

 ② 徐慰增、何得乐、阿去克、夏志厚:《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4 卷。

  是人民的声音① 。在这个复杂的定义中,一些学者认为舆论就是民意。有的学者将舆论定义为一种过程,而本文采用相对简单、通俗的“结果舆论”,即舆论是公众对于某一个社会议题或事件而做出的评论、表达的观点的集合、汇总。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网络舆论是一种新型舆论形态,是公民以互联网为互动参与平台,在网上所发表的关于某一事件的倾向性观点、看法的集合。

 2.网络舆论的形成基础 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极快,为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我国不断加强网络基础建设,优化互联网接入环境。同时,我国正在大力推动 5g 技术的发展,随着 5G 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我国互联网的接入环境会持续优化,也会推动网络舆论的发展。

 我国 2016 年~2019 年网络基础建设数据 其次,在网民规模方面,中国的互联网用户不断增长且覆盖各个年龄段、各种职业的公民,网络已成为各阶级民众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截至 2019 年 6月,我国网民总数达到 8.54 亿人,互联网普及由 2018 年年底的 59.6%上升到61.2%。

 最后,网络运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即时通信、商务贸易和公共服务等各领域。截至 2019 年 6 月,网络新闻领域的用户达到 6.86 亿,② 近半数国民成为网络新闻的参与者。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网络媒体的地位越来越高,成为“第四媒体”

  ① 崔景茂:《新编公共关系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4~75 页。

 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4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ac.gov.cn/2019-08/30/c_1124938750.htm。2019-8-30。

 234252383523969 26160263154398550286038.90%53.30%70.30%77.10%68.40%76.60%80.90%84.30%86.80%90.40% 91.00%00.10.20.30.40.50.60.70.80.91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用户占比IPv6地址数量时间IPv6地址数量100M以上宽带用户占比光纤宽带用户占比

  是互联网络发展的必然结果,为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条件。

 3.网络舆论的发展现状 网络舆论的形成不同于社会舆论的形成。传统新闻媒介,比如电视、报纸等所形成的社会舆论一般是单向的,传统新闻媒介主要有两种信息传播模式,第一种是事件发生后,传统新闻媒体进行报道,进而引发关注,形成社会舆论;第二种是事件发生后,公众讨论形成社会舆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传统媒体进行报道。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互联网平台的互动性、开放性等特征,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比想象中的更为复杂。周丽明指出网络舆论的形成一般遵循这样一个模式:首先网络议题通过网络媒体的报道或者网民的报道出现在公众视野;其次网民通过转发、评论等多种形式互动形成网络舆论,进而引起传统主流媒体的关注进行跟踪报道与网络媒体形成互动;最后,网络舆论发展,推动该事件的解决进程,随着事件的解决网络舆论也逐渐平息。倘若该事件未能得到解决或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不再具备新闻价值,其最终结果便是被其他网络议题淹没① 。也有学者从心理学和社会学角度分析网络舆论的形成机制,指出形成网络舆论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共鸣、价值共鸣和情感共鸣,用公式表明网络舆论是利益、价值观、情感的和与传播方式的乘积即:P = (B + V + E)

 ∗ T。其中 P、B、V、E 和 T 分别代表舆论、利益、价值观、情感和传播方式;当 T 为互联网时,P就为网络舆论② 。

 4.网络舆论的主要特征 网络舆论作为新型监督方式,与传统社会舆论相比还具有以下几个新型的特点。

 首先,网络舆论的互动性和扩散性。互联网的发展使网络舆论的主体之间能够进行有效的互动。网络舆论的互动性是指发表意见和评论的网民之间可以相互交流,网民与被监督的主体也能够进行互动交流。我国网民规模不断扩大,网络舆论的主体广泛,再加上互联网大环境下单向传播变为双向传播,使得网络舆论具有极强的扩散性,且互动性加强,传播速度加快。

 其次,网络舆论的非专业性和非理性。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互联网的使用几乎没有门槛,且随着网络基础建设的不断完善,网络影响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人都可借用互联网传播自己的观点和态度,从而影响更多的人。因此,网络舆论所代表的多数是网民的一般意见,是一种大众情绪,而非专业法律人的意见和态度,是非专业性的。于欢辱母杀人案中,绝大多数网民都只是从基本的道德、人伦角度来发表自己的观点,很少有网民从法理角度分析案件事实,这体现了网

  ① 周丽明:《网络舆论的演变及效应分析》,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年,第 26~33 页。

 ② 黄永林、喻发胜、王晓红:《中国社会转型期网络舆论的生成原因》,《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0 年第 3期。

  络舆论的非专业性。同时“舆论是一种群体意见的自然现象” ①

 ,“智力在集体中不起作用,它完全处在无意识情绪的支配之下”②

 ,网民的意见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群体极化” ③ 的现象。因此,网络舆论也是非理性的,比如辱母杀人案中,较多网民从情理出发直接呼吁于欢无罪,并未考虑案件的法理及另一方的损失。

 再次,网络舆论的信息来源多元性与真实性。网络舆论的参与主体获得信息地渠道多种多样,其中大部分来源于网络媒体的报道,也有来源于事件当事人、事件知情人的信息,网民可随时随地利用互联网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传播自己所知道的信息。而针对网络议题本身的信息,多元的信息渠道并不能保证每条信息的真实性,这也是其中一大弊病。

 (二)网络舆论监督下的司法审判 审判即审理案件,并给予判决。司法审判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并给予判决的司法活动。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是司法活动的重要部分,司法审判的运行必须遵循司法的原则和程序,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法治、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独立和追求实体正义、结果正义的司法公正等原则。

 1.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民众对于司法活动关注度的提升,“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使二者的紧张关系得以显现,因而首要问题就是要明确二者的基本关系”④ 。我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原则,但同时也强调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除接受党、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外,司法权受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舆论的监督。多样化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现象,公正行使司法权。而且,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深水期,司法水平有待提升,司法体制亟待改革。网络凭借自身的强大优势,形成网络舆论,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监督方式,监督司法权力的运行,影响司法活动的进程和结果,有利于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

 2.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原因

 ① 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00 页。

 ② [美]古斯塔关、勒度:《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34~136页。

 ③ 俞国良:《社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 版,第 247 页。

 群体极化是指群体讨论使群体成员的意见更加极端,即原来保守的趋向于更加保守,原来冒险的趋向于更加冒险。

 ④ 杜光平、蒋静:《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监督的正当性》,《法制与社会》2009 年第 9 期。

 批注 [A1]: 随着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巨大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宪法等法律为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审判提供了法律保障、制度支持。其次,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都追求公平正义的实现。司法审判中的审判公开制度,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等都为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提供了条件。最后,互联网本身的实时性和传播性等特征也是影响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因。由于网络舆论是网民直接表达自己意见而形成的,所以孙莉玲认为,网络舆情较为真实地体现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念和心态情感,促进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① 。

 3.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形式 网络舆论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式来影响司法审判,进而发挥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

 一是网络舆论影响法律文化。

 由物质性法律文化和精神性法律文化共同组成的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产生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民众对于法律现象的情感、观念以及各种法学理论的复合有机体。网络舆论中关于司法审判的观念、价值和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代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进而影响司法审判。

 二是网络舆论影响法官。

 网络舆论具有互动性、传播性的特征,且规模在逐渐扩大,其表达方式相较于其他方法也更加激烈和直接。由于我国部分司法人员专业知识不够、素质不高,加之“大规模的网络舆论所产生的群体规模压力导致法官产生从众心理”② ,所以网络舆论影响法官的观念而间接影响司法审判。

 三是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活动。

 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发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促使官方媒体、传统媒体的跟进和报道,进一步推动事态发展。网络舆论的迅速发酵会促进司法审判活动的启动、中止或者转折,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比如,2003 年的刘涌案件③ ,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在网上爆发盛状空前的声讨与争论,引发广大公民的质疑,最终二审改判,判处刘涌死刑。2003 年的李思怡事件④ 在网络上引发极大关注之后该区人民检察院对民警提起公诉。

 ① 孙莉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课题——网络舆情与司法权运行良性互动机制研究》,《东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 3 期。

 ② 陈婴虹:《论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 年第 2 期。

 ③ 周贺:《解读“黑道霸主”刘涌团伙背后鲜为人知事件》, https://baike.baidu.com/reference/422691/5aaayMOJEWTWXxRrJl4hQHZYgkbJJYch0b8rfht7OHL14OeDAw-IkGTNWINaiy0ZX6zMY2Fn-96SpSrfiRqQZ7DwfmPUdCl5wiWu5EewsOsyrqV5J3RX,2002-4-19。

 ④ 李思怡: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D%8E%E6%80%9D%E6%80%A1/1442080?fr=aladdin,2019-11-14。

  二、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审判的过程分析——基于两个典型案例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正形成不可替代的趋势,成为我国司法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民通过互联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发挥自身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本节将利用备受关注的热点案件分析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双重影响。

 (一)网络舆论发展过程中的司法案件 1.山东辱母杀人案 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女企业家苏银霞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被迫借高利贷。随后,多名讨债人于2016年4月14日到山东省聊城冠县的苏银霞工厂闹事并殴打苏银霞。儿子于欢见母亲受辱,随手拿起一把刀朝讨债人捅去,导致 4 名催债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未能及时救治,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于欢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 5 年① 。

 2017年3月 23 日,《南方周末》报道该事件, 3 月 26 日最高检、山东公检法等多部门就此事做出回应,引发社会关注。随着媒体、网民关注度的持续攀升,网络舆论逐渐形成并偏向于欢一方。在案件曝光的六天之内,网民关于该案的讨论达 41.63 万条,其中众多网民发表言论,质疑一审判决结果。新浪微博有网民表示“该案的判决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伦常相违背”,根据鹰击舆情监测系统的数据显示,该言论传播 1.6 万次,影响 1427.48 万人。有网民发表评论:“法官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意味着以后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所有人都该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被凌辱,只有当暴徒把刀架在我们脖子上、把枪口顶在我们脑门上,我们才能反抗。也意味着,以后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暴徒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凌辱我们和我们的亲人。这是在以法律的名义逼人做窝囊废”。网络舆论普遍为于欢发声,认为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更有激进网民主张其无罪。随后辱母杀人案二审,于欢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网络舆论逐渐平息。

 ①

 4·14 聊城于欢案 https://baike.baidu.com/reference/20583854/a79cuu6ZsQXpcym-UaLz8o3Z5JZfm0NFIldhCWDtFi-FpmWjUdlFeITCUzcPsnfcowiRMi9FDI9gONx4EreGId-lxGTO3ZNw8rnw,2017-6-23。

 2019 年 12 月 14 日苏银霞从山东省女子监狱出狱,红星新闻于 12 月 15 日报道苏银霞出狱并进行采访,该报道披露苏银霞曾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行。此报道一出,又有网民指责当时媒体隐瞒事实真相。微博有网民说“难以想象,当时的舆论,竟然能够为了让于欢减刑,把事实隐藏成这样。非法集资会害的多少人家破人亡?”,还有法律人“法师 Holee”发表微博表示“《南方周末》小说式的新闻报道有问题,对于欢杀人案的最终改判结果持保留意见”,他表示“要防备这种疯狂的舆论突袭”。但该事件并未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主流舆论也未形成,该事件逐渐淡出公众视野。

 2.云南孙小果案 1994 年,孙小果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因违法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在监外执行;其间孙小果又多次犯罪。1998 年 2 月,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次年 3 月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随后经过多次减刑孙小果被释放,实际服刑 12 年零 5 个月。2018 年,孙小果组织他人殴打多名受害者,致一名受害者重伤二级,其余人不同程度受伤。2019 年 3 月法院批捕孙小果, 2019 年 10 月 14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12 月 23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公开宣判孙小果死刑。2020 年 2 月 20 日,孙小果被执行死刑① 。

 2019 年 4 月 24 日,《昆明日报》报道称,昆明市打掉了一批包括孙小果等

  ① 张媛:《孙小果被执行死刑》zhttps://baike.baidu.com/reference/6267458/1391xwSAcrhBVoFENBspyd2W_4uHk-DD23w5LFIM_cEKtNHpVPPh3xIwl1-7CYI4Kr9j4PDC3GbZHmGEjyOcHiAa0MdMhfpUprScTmg2iFdTzrhYDtWnFc_7skA0cnMjEG9z,2020-2-20。

  人在内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① 。随后,有网民曝光“昆明恶霸”孙小果的恶行,并指出其“被判死刑却没死”,这一网络言论成为点燃此次网络舆论的导火索。4月 26 日,《新京报》介入报道孙小果案件的详细经过,该报道再次将孙小果案拉入公众视线,孙小果的“离奇”经历使网民纷纷猜测其背后势力强大。“保护伞”、司法腐败问题成为舆论的焦点,多数网民呼吁严查司法体制内的腐败问题,打掉黑恶势力② 。5 月 15 日,澎湃新闻调查了孙小果得以减刑的原因,称其疑似通过发明专利获得减刑,该专利材料由其母亲提供,而后与案件相关的“专利减刑”、“保护伞”、“神秘背景”等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推动舆情再度升温③ 。5月 17 日,昆明市扫黑办通过“掌上春城”客户端、微博账号“@昆明发布”等多个渠道,就孙小果案作出回应称,相关部门已针对孙小果案件相关情况展开调查和审查工作,后续情况将适时向社会公布。通报发出后,网络舆论总体呈降温趋势,在一定程度安抚了网民的愤怒情绪。但部分网民对该回应表示不满,认为通报发布不及时、且无实质内容,相关部门应当严惩涉案人员以及深挖其背后“保护伞”。

 数据来源 法制网 (二)从典型案例看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双重影响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 ④ ,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司法权必须接受外界的监督。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型监督方式,能够有效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权力正当有序运行。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它也“是所有力量当中最难控制和

  ① 贾献培、李思娴:《中央扫黑除恶第 20 督导组下沉昆明开展督导工作》,《昆明日报》2019 年第 1 期。

 ② 赵思宇、周容:《“昆明恶霸”孙小果案舆情研究》,《政法舆情》,2019 年第 17 期。

 ③ 赵思宇、周容:《“昆明恶霸”孙小果案舆情研究》,《政法舆情》,2019 年第 17 期。

 ④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 2009 年版,第 154 页。

  驾驭的力量”① ,它一旦越过二者之间的边界便会威胁司法的独立,所以接下来将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来论述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1.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第一,网络舆论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是法治的重要前提,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网络舆论密切关注司法活动进程,促使司法机关披露更多的案件详情,使得司法进程更加透明化、公开化。司法公正要求司法程序具有民主性,网络舆论使得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进度,参与到司法活动的过程,提升了公民的参与度。于欢辱母杀人案中,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促进司法机关公布案情进展状况,并回应了相关舆论关切,网民的舆论也逐渐平息。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发展保证了司法过程中公民的参与,促进了司法民主化,极大地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使人民发自内心的真诚拥护法律。

 第二,网络舆论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法尚公平”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法律传统,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广大民众通过网络舆论参与到司法权的监督工作中,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网络舆论追求正义的实现,只是网络舆论更加关注正义之中的实体正义,即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追求实质上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追究应当被追究责任的义务人责任② 。在孙小果案件中,强大的网络舆论促进了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使孙小果获得了应有的惩罚,维护了公平正义,保证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发展能够实现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促进惩处责任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网络舆论有利于传播法律知识。互联网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平等交流互动的平台,网络舆论强大的互动性和扩散性,无形之中拉近了普通网民与专业法律人士之间的距离。当公民在发表对于自己所关注的司法案件的意见时,会与一些法律工作者、法律学者等法学专业人士交流,了解其看法,从而学习到法律知识,使得法律思想在网络舆论中得以持续、无间断的传播,从而影响一批又一批的公民。在于欢辱母杀人案和孙小果案中,众多法学家、法律工作者从法学角度分析案件,指出案件中的法律原理,并借助网络平台和新闻媒体与网民进行交流,传播了法律知识和法学观念。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引导公民树立法治观念,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思想条件和必要准备。

 2.网络舆论监督的消极作用

 首先,“舆论审判”威胁司法独立。在互联网时代,一些自媒体缺乏对事件

  ①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第 169 页。

 ② 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85 页。

  的深入调查,从自身的主观和偏见出发,更有甚者故意歪曲事实或隐瞒真相以制造噱头,引发公众关注,只为满足一己私利。而网络舆论的绝大多数参与主体多是以网络媒体为获取事件信息的渠道,在不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先接触到被媒体所歪曲的事实容易使网民的情绪激化,从而形成以偏激的观点为主流的网络舆论。马克思曾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① ,但是由于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和司法审判程序的严格性,网络舆论往往先于司法审判而形成“舆论审判”,影响法官判断、威胁司法独立、破坏司法公正。

 在于欢辱母杀人案中,《南方周末》对于案件的报道中以戏剧性的标题引起广大网民的阅读兴趣,在正文中更是以描写小说的方式来刻画、描述案件细节“引人入胜”,故意歪曲事实,刺激网络舆论的发展。《刺死辱母者》这篇报道写道“催债人用生殖器插嘴蹭脸侮辱苏银霞”,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在于欢与其母亲的证言中,双方都只是说到了催债人裸露下体,并未证实“插嘴蹭脸”这一行为。检察机关的检察员也证明并未发生这一情况,事实是双方都有人劝阻催债人这一行为。这一报道却使网民先入为主,认为“生殖器插嘴蹭脸辱母”是既定事实,网络舆论倒向于欢一方,所以一审判决于欢死刑时,激起了大量网民的抗议,更有网民直接呼吁于欢无罪,“网络舆情的非理性化倾向使法官容易受到网络主流言论的影响,从而威胁司法的独立性”② ,给司法机关施加了巨大压力,网络舆论的压力是辱母杀人案二审改判的重要原因,威胁了司法权的独立性,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偏激舆论破坏司法权威。由于现在对互联网的监管机制尚未健全,网民身份多是匿名,使得少数持有偏激观点的网民,甚至一些反社会分子滥用自己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无所畏惧的在互联网上发表非理性的消极评论,比如造谣司法机关内部存在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黑幕”,煽动网民的负面情绪,进而交互影响其他网民,引导其他网民抨击、贬低司法机关,损坏司法机关形象,使得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下降,破坏司法权威。在于欢辱母杀人案中,山东省聊城中院一审宣判于欢死刑时,大批网民从人性角度出发主张“于欢无罪”,更有网民从高利贷者的身份出发在评论中暗示该案中存在权钱交易,这一评论无疑使得大批网民信以为真,使得愤怒的网民更加偏激,加剧大众对司法工作的不满与不信任,造成司法公信力大幅下降,破坏司法权威,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审判。

 ①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81 页。

 ② 孙莉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课题——网络舆情与司法权运行良性互动机制研究》,《东南大学学报》,2013 年第 3 期。

  三、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发展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司法审判工作在公民的监督之下开展,促进司法审判工作更加透明化、公开化,监督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引导公民树立法制观念,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但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高度关注也为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削弱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影响司法公正。同时,非理性的网络舆论又极大地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害司法权威。我们应该正确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二者之间的良性发展。

 (一)以立法形式加强对网络领域的监管 一方面,加强网络立法,规范主体行为。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我国社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起了新的挑战,尤其是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所提出的挑战。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庞大而复杂的网络领域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会导致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使网络成为“法外之地”,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影响司法审判活动,破坏司法权威。所以,要想治理好网络环境,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正面影响,必先加强网络领域的立法,以法律约束网民的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缓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为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提供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实行网络实名制。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世界,匿名性是其最大特征,“匿名”使网民受到最小化的道德约束、法律规制,网民极少顾忌自己在虚拟世界的言行。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实现,使网民暴露于“阳光”之下,提升自我责任感,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实行网络实名制,能够有效减少偏激的网络舆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二)完善对网络媒体的规制,推进行业自律 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报道是网民获取案件信息、了解案件进程和结果的主要渠道,也是网民表达自己意见和看法的重要平台,是网络舆论形成的桥梁,所以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和管理。

 首先,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约束,严格落实媒体责任制。网络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一定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切实做到“不造谣”;同时,网络媒体在对案件信息进行披露时要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做到公正报道、全面报道,不带倾向性评论、不刻意引导公众舆论、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相。当发现虚假或失真新闻报道时,媒体内部必须及时更正,并向公众说明情况以避免虚假信息的大量

  传播,从而降低不良影响。正如丹宁勋爵所说,报纸必会因发表了损害公平审判的意见而遭到惩罚① ,所以我们应该严格落实责任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其次,加强对网络新闻媒体的监督,发挥网民监督作用。网络新闻媒体相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其充当的是监督者的角色,同时,网络新闻媒体自身在网络舆论监督中也应当受到公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网络新闻媒体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广大公众的社会监督和公权力的有权监督有助于增强外部约束力,形成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三)规范和引导网民言行,不断提升网民素质 网民是网络舆论参与的主体,网民素质的高低决定网络舆论质量的好坏,网民是充分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的重要环节之一。法与道德是当今社会不可缺少的,是调控网民行为的基本方式。

 首先,普及文化教育,建设“书香社会”,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提升网民的道德素质。法律对于网民的约束是外在强制力,但是网络舆论往往以“人之常情”即道德为标准来监督司法,所以提高网民的道德素养是提升网络舆论的质量的基本方式,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为法律的运行奠定社会基础。

 其次,加强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针对网民言论制定相关立法,明确网民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普法工作,让网络舆论的参与主体了解基本法律知识,提升广大网民的法律素质,利用法律规范网民言论,引导网民理性发表意见,尊重司法审判,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保障道德的实施,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四)提升司法机关抵御舆论风险能力 首先,提升司法机关运用网络媒体等大众传媒的能力,引导网络舆论。一直以来公民很少直接通过司法机关本身获取司法活动的信息,因此,司法活动尤其是司法审判活动在公众眼里都是神秘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民越来越多的从网络媒体获取司法审判活动的信息,而这种“中间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机关和公民的直接交流,削弱司法公信力。要改善这一状况,就要从司法机关本身出发。司法机关应与时俱进,建立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提升运用大众传媒的能力,合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通过官方网络媒介公布司法案件的相关信息,让公民了解“一手信息”。同时积极利用这些网络媒体倾听舆论呼声,回应焦点问题,发挥引导作用。

 ①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译,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9 页。

  其次,加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如今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面对的巨大的舆论压力对自身的影响不容忽视。要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必须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素质,确保工作人员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保持应有的素养,坚持司法独立、司法法治原则,以法律为唯一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做出正确判断。

 再次,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司法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改革司法体制是顺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是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实现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关系的良性发展,制度是根本。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必须体现在司法权力的运行中。改革司法体制,建立健全司法体制,优化司法权力的内部配置,建立网络民意搜集机制与反馈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制度和司法责任制,与公众形成良好的沟通形式,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网络舆论形成于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中,它在某种角度上代表着民意,能够促进司法民主,它应该受到尊重,但尊重网络舆论并不意味着任由其野蛮发展而忽视对它的规制和引导。网络舆论有截然相反的功能,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够“延伸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① ,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同时,网络舆论的恶性发展会形成“舆论审判”,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要辩证看待网络舆论,正确处理它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通过规制、引导网络舆论克服其消极作用,同时从自身出发积极改革,积极与网络舆论沟通,以此促进二者之间的良性发展。

 ①

 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206 页。

推荐访问:审判 舆论监督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