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安局对于印发《车辆调度日常管理守则》通知

 XX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车辆调度日常管理守则》的通知

 局直有关单位、各派出所: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市局专门制订了《车辆调度日常管理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车辆调度日常管理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合理调度、运转有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纳入《青岛市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特种专业技术车辆、机要通信应急车辆。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三条

  用车单位在《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提交用车申请后,应立即对提交所需用车时间、驾驶员姓名、乘员人数、用途、行车路线、用车时限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用车规定申请的,应尽快确定车号、车型,并提交审核通过。

 第四条

 对不符合公务用车规定的用车申请(包括一般公务、非执法执勤任务、

 非机要通信应急任务工作用车等),一律不准派车。

 第五条

 对非工作时间申请用车、出市用车或连续 24 小时以上的申请用车,必须立即向单位领导进行汇报,同意后方可派车,并在《青岛市公安局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台帐》上做好登记记录。

 第六条

 遇有临时紧急用车任务,可直接向单位领导请示,确认同意后方能发车,交车后应现场督促申领人登录补齐用车手续。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车辆必须建立统一的车辆登记台账,一车一档。对登记时间、行驶里程、维保次数、车辆状况等信息随时进行更新。

 第八条

 用车单位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一切后果由车辆使用人和用车单位承担。

 第九条

 用车单位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行车路线、用车时限使用车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行车路线,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

 第十条

 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公务车辆保障任务结束后,一律停放在规定的泊位。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负。

 第十一条

 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和《青岛市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系统》提示,定期更换机油、“三滤”、齿轮油,检修刹车系统。

 第十二条

 建立例行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在派车前、收车时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一般性故障,杜绝和防止漏水、漏油和漏电,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病车上路”。

 第十三条

 做好车辆外观和内部卫生的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清洁,达到“五净一亮”标准,即车胎净、车身净、座椅座套净、仪表盘面净、车内地面净和玻璃亮,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交通事故次要以上责任的,驾驶人需承担保险赔付后的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的驾驶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擅自更改车辆的用途或转交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发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驾驶人本人及用车单位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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