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印发《海宁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通知(1011改)

 海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海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宁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委办、市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根据省安办《关于印发〈湖南省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市安委办制定了《海宁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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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巩固前两轮安全专项排查治理成果,进一步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根据应急部、省应急厅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按照“巩固、深化、拓展”的要求,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检查和前两轮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治到位;坚持举一反三,延伸开展生产、储存、使用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液氯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的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坚持由点至面,再次推进对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检查督导,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全市爆炸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水平有效提升、重大危险源风险常态化防控机制

  — 3 — 有效运行,保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局面。

 二、排查对象及重点检查内容 (一)涉硝酸铵企业。重点检查前两轮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发现、交办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硝酸铵使用企业仓库最大储存量核定情况,储存安全设施完善情况,硝酸铵仓库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等。

 (二)五类重点涉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检查液氯企业贮槽厂房密闭情况,泄漏报警装置与吸收系统联锁情况,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完好情况等;重点检查硝化工艺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及结果运用情况,控制室远离装置设置及限制现场作业人数情况,自动化控制及报警联锁功能符合情况;重点检查涉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企业储存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排查表见附件 1-4)。

 (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罐区仓库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情况,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明确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包保管控责任的情况,对上一轮交办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排查表见附件 5);同时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落实情况。

 (四)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储存、运输等企业,以及涉及

  — 4 — 爆炸性危险货物的港口、码头、堆场、化工园区。重点检查前两轮发现、交办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情况,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组织方式 (一)成立工作专班。市安委办统筹协调市级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各部门指定专人,统一调度情况,统筹推动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各部门根据监管权限独立或牵头联合开展督导检查,重点组织:一是对涉硝酸铵企业落实前两轮排查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推动问题隐患整改形成闭环。二是组织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堆场、化工园区和企业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持续深化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储存、运输等重点环节部位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区县(市)安委办要参照市级工作模式,成立工作专班或者采取联合办公、联合检查等形式,加强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联合联动。

 市直相关部门参加工作专班人员(指定专于 人)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于 10 月 月 15 日前报市工作专班。

 (二)开展“ 消地协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继续按照“消地协作”模式,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市级联合督导组对 中国石油

  — 5 —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海宁 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海宁输油气分公司、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海宁石油分公司海宁油库、海宁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艾维富虹(湖南)锌业有限公司、湖南方锐达科技有限公司等 6 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检查督导;县级联合督导组对辖区内其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导。

 (三)压实监管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涉液氯的危化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住建部门组织对使用液氯的水厂等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市应急管理局对 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海宁六五一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浏阳市金狮仓储服务部、浏阳市大 瑶汇丰花炮原材料仓储基地、浏阳市瑞安仓储服务部、浏阳市李家湾危险化学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隆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吴赣药业有限公司等 8 家涉氯酸钾、氯酸钠、硝化工艺企业进行检查;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余涉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四、时间安排 本轮专项检查治理从 2020 年 10 月上旬至 12 月底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10 月 月 15 日前)。各区县(市)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时间安排,迅速启动相关工作;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对五类企业进行全面

  — 6 — 摸底,建档立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企业自查(10 月 月 20 日前)。涉硝酸铵企业在逐一落实前两轮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再次组织自查自改;五类企业及其他重大危险源企业,对照检查要点认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抓好整改;纳入排查治理范围的其他企业(单位)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开展自查。企业自查要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

 (三)督导检查(10 月中旬至 12 月上旬)。各级各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涉硝酸铵及五类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堆场、化工园区和有关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同步开展安全检查。市县级督导检查工作于 11 月 25 日前完成,12 月上旬前接受国家安委办、省安委办督导检查。

 (四)整改验收(12 月中下旬)。企业对自查和政府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查立改;涉硝酸铵企业和五类企业重大隐患整改将由省级职能部门按监管权限挂牌督办并组织验收;完成重大危险源企业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本轮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完成验收、总结后,有关情况由区县市安委办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 7 — (一)做好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充分认清抓好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针对当前各项工作头绪多、任务重的特点,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狠抓责任落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将排查治理工作融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之中,与日常监管执法结合起来,确保专项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积极协调地方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做法,曝光重大隐患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市安委办适时协调市级主流媒体组织集中曝光,强力推动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分类精准施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本轮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对监管行业和辖区内涉硝酸铵企业、五类企业采用“集中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执法+服务”等方式进行深入摸排,掌握企业基本情况,摸清安全生产底数,排查问题隐患。要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治理到位,守牢安全底线。要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工作,通过专项检查,加快推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退出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限期整改一批。要针对检查情况举一反三,加强系统治理,推动解决根源性问题,实现标本兼治。市级对县级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跟进督办整改,对工作措施不力、推进迟缓、任

  — 8 — 务落实不到位、检查督导走过场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问责处理,共性问题要纳入本区县(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清单和制度清单,集中整治。

 (三)做好跟踪调度。各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工作清单(附件 6),依法督导企业整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本轮专项排查治理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从 10 月 10 日起,实行市、县级“日汇总”(附件 7)、“周调度”、“半月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跟踪调度,做好信息报送相关工作。本轮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完成验收、总结后,各县级安委办应及时收集汇总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至市委办。

 (市工作专班联系人:谢海龙,联系电话:17352867797,邮箱:272892243@qq.com)

 附件:1.液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2.硝化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3.硝化棉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4.氯酸钾、氯酸钠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5.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6.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清单

  — 9 — 7.专项排查治理工作调度表

  — 10 — 附件 1 液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1 液氯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 GB/T 37243 的要求。

 2 液氯气瓶充装厂房、液氯重瓶库是否多点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并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

 3 是否在涉氯工作场所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是否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

 4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是否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5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是否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 NCl 3 含量(排污物中 NCl 3 含量不应大于 60g/L)。

 6 是否严格禁止液氯>1000kg 的容器直接液氯气化,禁止液氯贮槽(罐)、罐车或半挂车槽罐直接作为液氯气化器使用。

 7 使用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时,是否使用盘管式或套管式气化器的液氯全气化工艺;是否控制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 71℃,热水控制温度 75~85℃;采用特种气化器(蒸汽加热),是否控制温度不得大于 121℃;气化压力与进料调节阀是否联锁控制,气化温度与蒸汽调节阀是否联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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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液氯贮槽(罐)厂房是否采用密闭结构,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建构筑物设计或改造是否防腐蚀。

 序号 排查内容 9 液氯贮槽(罐)液面计是否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现场显示和远传液位显示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是否采用罐外测量的外测式液位计。液氯贮槽(罐)的就地液位指示,是否禁止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10 液氯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液氯管道是否禁止采用金属软管。

 11 使用气瓶时,是否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是否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

 12 是否禁止液氯的实瓶露天堆放。

 13 液氯仓库是否设置事故氯吸收(塔)装置,具备 24小时连续运行的能力,并与电解故障停车、动力电失电联锁控制。

 14 液氯储存是否至少配备一台体积最大的液氯槽(罐)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槽(罐)。

 15 液氯储存、充装和气化岗位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16 是否严格落实氯气管道禁止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公共区域的要求。

  — 12 —

  — 13 — 附件 2 硝化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1 硝化工艺作业人员、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2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是否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3 是否建立工艺安全信息档案,全面收集并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熟知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物料特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信息,是否落实相关岗位操作法的培训。

 4 是否按规范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按照反应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5 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是否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

 6 是否对生产过程涉及的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物及废弃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同时对储存、蒸馏、干燥、分离等单元操作全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测试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设置安全防控措施。

 7 硝化反应及其配套上下游装置是否由符合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现场设备、管道流程布局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

 8 控制室、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等是否布置在硝化上下游工艺生产厂房和硝化物仓库内,是否在现场集中交接班。

  — 14 — 9 是否按照 GB/T 37243、GB 36894 等标准规范确定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是否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

 序号 排查内容 10 是否对硝化反应釜内温度、搅拌速率、硝化剂流量、冷却水流量、pH 值、硝化产物中杂质含量、精馏分离系统温度、塔釜杂质含量等重点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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