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自查报告(共)

贴现自查报告(共7篇)
第1篇:贴现目录 贴现................................................................1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1 期限................................................................2 利率................................................................2 回购................................................................2 适用对象............................................................2 业务申请条件........................................................2 办理程序............................................................3 计算方法............................................................3 发放贷款............................................................3 资金流动性不同......................................................3 利息收取时间不同....................................................3 利息率不同..........................................................4 资金使用范围不同....................................................4 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4 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4 银行表述............................................................4 性质分析............................................................5 贴现问题............................................................8 票据业务............................................................9 预防风险...........................................................10 与票据承兑的区别...................................................11 贴现现金流.........................................................11 贴现现金流的方法 ...............................................11 相关政策...........................................................12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17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无力支付的账务处理 ........22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 .......25 银行相关业务.......................................................27 海峡银行 .......................................................27 票据业务 .......................................................27 恒丰银行 .......................................................28 有价证券质押贷款 ...............................................28 集友银行 .......................................................28 出口信用证单据议付贴现 如你以信用证方式收款,货物付运后须立即获得融资,我行可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为你提供即时贷款,即使你的单据未能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我行仍可提供“有保留”垫款。

...............28 出口发票贴现 如以有期数的赊销方式收款,而你希望在取得应收账款前获得资金周转,我行可根据你提交的出口发票及货运单据为你提供短期融资,将应收账款迅速转化为流动资金。

.................................28 交通银行 .......................................................28 1 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 .....................................28 商业汇票贴现 ...................................................29 福建农商行 .....................................................30 银行承兑汇票 ...................................................30 平安银行 .......................................................30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30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32 厦门国际银行 ...................................................32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32 厦门银行 .......................................................33 贴现业务 .....................................................33 兴业银行 .......................................................33 票据转贴现 .....................................................33 招商银行 .......................................................33 贴现业务 .......................................................33 中国工商银行 ...................................................34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 .......................................34 中国银行 .......................................................34 出口贴现 .......................................................34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3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7 票据业务 .......................................................37 1.票据贴现 .....................................................37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37 系统外转贴现转出流程 ...........................................37 2 贴现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在贴现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 贴现 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到期且格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1 (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期限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利率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回购 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企业贴现回购分为定期回购和不定期回购。

适用对象 生产或经营规模较大,产品或企业经营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存在季节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业务而产 贴现 生的不定期票据或资金结算的各类企业。

业务申请条件 1、票据真实,记载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2、持票企业与其前手企业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企业应满足我行商票贴现授信条件;

4、持票企业与银行签定贴现回购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协议书);

5、持票企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 办理程序 1、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

2、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

3、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由银行对出票企业进行授信审查;

5、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

6、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

7、按协议约定日,企业归还票据款,银行向企业归还票据并退还未使用资金利息。

计算方法 汇票面值-汇票面值*贴现率*(汇票到期日-贴现日)/360 假设你有一张100万的汇票,今天是6月5日,汇票到期日是8月20日,则你贴现后得到的金额如下:
100-100*3.24%*76/360=99.316万 有的银行按月率计算,则:
100-100*3.24%*3/12=99.19万 发放贷款 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不同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 贴现 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时间不同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3 利息率不同 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资金使用范围不同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 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
资金收回较快;
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365天) 银行表述 对于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 贴现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 4 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中国银行的上将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上列明的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通银行的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1.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

2.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

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 5 确规定,这使得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继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中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二)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贴现合同。因此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 6 同法律关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 (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 (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则该法在第 (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 (四)项又规定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三)《暂行办法》回避了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事实上,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

但是,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 7 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正是由于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贴现问题 在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
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中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
(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

(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

8 票据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 贴现 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引和维护客户;
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9 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预防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

然而,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
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 10 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

与票据承兑的区别 ①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② 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贴现现金流 贴现现金流是用来评估一个投资机会的吸引力的方法。指将未来某年的现金收支折算为目前的价值。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必须通过重新计算(折算)来确定。如此,一个公司或计划项目才能够被准确估值。

贴现现金流的方法 贴现现金流的方法可分为净现值法(Net Present Value)与内部报酬率法(Internal Rate of Return)两种:
1、净现值法是通过资本的边际成本求出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收支折现成当期现金。

2、内部报酬率法则将存续间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入,依某一贴现率折成现金,使现金收入等于当时的投资成本,则此求出的贴现率即为报酬率。

现金流贴现分析的步骤 使用现金流贴现分析的实际流程可以被分为四步:
1、评估未来的现金流:为一些资产评估未来的现金流,比如相对比较容易做到的债券 (bond)。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资产的现金流有固定合同保证,除非出现债券发行者拖欠的意外,否则现金流动一定会实现。但是预测其他类别资产的现 11 金流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其他类别资产的现金流很难被精确评估。比如说,当联想公司(Legend)决定要开发新的电脑,它必须先评估研究和开发(R (2)买卖企业双方均应在办理贴现的分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申办程序 (1)贴现申请人(卖方企业)持买方企业交付的票据向我行申请办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应提交以下资料: a.《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书》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书》; b.买方企业签章确认的《付息承诺书》(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时,如买方企业已向分行提交《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授权书》,且贴现申请人属于有效授权名单,不需此项); c.我行办理常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其它资料.(2)我行审批同意贴现后,与贴现申请人签定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3)我行从买方企业存款账户扣收贴现利息后,进行贴现发放交易。

商业汇票贴现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

期限及利率 (1)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到期日遇假日顺延,但应加计计息天数)。

(2)贴现利率依照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利率执行。

申办条件 (1)满足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2)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

(3)贴现资金用于企业正常周转之用。

29 申办程序 (1)提供我行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有关材料;

(2)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前手签定的商品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

(3)领取并填妥一式二份《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4)填妥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企业预留银行印鉴;

(5)提交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是第二联;
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是第 二、第三联),并已作成转让背书;

(6)我行审批同意贴现后,与贴现申请人签定贴现合同、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合同等合同文件。

福建农商行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主要用于延期付款的结算。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可以办理贴现。承兑期限最长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应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必须连续,注明“不得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办理贴现。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应及时到承兑行社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失票人应在承兑行社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

平安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我行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开立并承兑或者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保贴,在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为获得资金融通,可凭我行的保贴证明办理贴现,是银行向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一项授信业务。

功能优势 (1)票据最长付款期限可长达6个月,汇票权利人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实现快速资金回流;

(2)相对卖方,通过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取得银行信用担保,极大的提高了商业承兑汇票收款的安全性;

(3)对于买方,申请人无需对供应商即时全额付款,解决短期企业资金周 30 转压力,同时可以提高对卖方的议价能力;

(4)相对银行贷款业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具有较低的费率。

业务流程 (1)申请人与客户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2)申请人企业开立商业承兑汇票并办理承兑,或者收到付款人开立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3)申请人企业向我行提出保贴申请,提交我行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授信;

(4)
经我行审核,与企业签订承兑汇票保贴、贴现合同法律文本,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明;

(5)持票人凭我行的保贴证明,向我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提前实现资金回流。票据到期,票据债务人进行还款。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 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我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我行支付贴现利息后,我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

功能及优势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主要功能体现在汇票贴现利息承担由双方协议约定。双方约定票据方式结算,持票人需要收回现金时,可以向我行办理票据贴现。约定贴现率根据双方的结算价格、市场利率水平及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企业拥有更灵活的选择。

业务流程 (1)买卖双方向我行出具商业汇票贴现付息协议,承诺对于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在我行同意对卖方(持票人)贴现时,买方按照贴现付息比例支付相应的贴现利息及费用,我行可以将相关的利息费用直接从买方在我行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

(2)卖方(持票人)提交我行要求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申请材料,供我行审核。

31 (3)初审合格后,按照一般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办理手续,我行先从买方(出票人)结算账户扣收买方应付贴现利息后,再将票面金额扣除卖方应付贴现利息后划入卖方(持票人)的银行账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在国内贸易中,企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的,申请由我行承兑并作为付款人的,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商业汇票,是一种基于银行信用的远期信用结算工具。

功能和优势 (1)目前国内常用的贸易结算方式,票据最长付款期限可达6个月,汇票到期前可以票据背书方式进行流转;

(2)申请人无需对供应商即时全额付款,仅承担对银行到期付款责任,解决短期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3)相对银行贷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较低的费率:收费标准汇票权利人急需资金的,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票据质押方式实现快速资金回流。

业务流程 (1)客户提出申请,我行办理审批,签署合同文本、贴现协议等。

(2)我行办理贴现票据的查询查复手续,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和贸易背景;

(3)我行予以办理票据贴现,扣除贴现费用等,资金转至贴现申请人账户;

(4)票据到期,我行要求出票人进行票据付款。

厦门国际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企业(持票人)以真实的且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将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方式。客户可以利用该项业务,提前收回资金,减少垫付资金的机会成本。

产品特色:
①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②贴现期限最长为6个月。

32 厦门银行 贴现业务 业务介绍:持票人由于需要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相应的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兴业银行 票据转贴现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本行是中国票据市场的重要成员和主要市场参与者,票据市场融资经验丰富,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票据交易队伍,建立了全行票据业务中心,已与国内几十家票据专营机构和其他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票据转贴现业务合作关系,操作手续高效便捷,风险监控机制健全,能为您提供价格合理的票据融资支持和真实优质的市场票源,以及完善的票据融资服务。

同业客户持合法票据经本行审核审批后办理。

招商银行 贴现业务 申请贴现贷款的条件 贴现申请人是企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

在招行开立结算账户;

申请贴现汇票有合法商品交易背景,符合《票据法》规定;

汇票的承兑银行在招行规定范围内。

申请贴现贷款手续 申请人参照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同时提供贸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票据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是指供应商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贴现,招商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贴现手续。业务种类 买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买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利息由买方企业承担 他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他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利息由第三方企业承担 业务特点 1、操作手续简便 33 2、降低企业筹资成本 3、便于买方获取商业折扣 商业汇票赎回是指企业将已在招商银行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日前申请赎回的业务 。

业务特点 减少企业资金的无效闲臵 随时支配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商业承兑汇票保证是招商银行作为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保证人,对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连带责任的票据行为。

业务特点 加强商业承兑汇票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是指在事先审定的贴现额度内,招商银行承诺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汇票或特定持有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业务,即给予承兑人或持票人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业务。

业务种类 承兑人保贴业务 持票人保贴业务 业务特点 1、加强商业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 2、对承兑人,减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节约成本 3、对持票人,快速获得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中国工商银行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是出口商以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作质押从工商银行获取的融资。

中国银行 出口贴现 出口贴现是指中国银行在出口信用证项下从出口商购入已经银行承兑的未到期远期汇票或已经银行承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或在跟单托收项下购入已经银行保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如承兑/承付/保付/保付银行到期不付款,我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功能 产品用于满足出口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

特点 1.加快资金周转。即期收回远期债权,加快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

2.简化融资手续。融资手续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等简便易行。

34 3.节约财务费用。可根据不同货币的利率水平选择融资币种,从而节约财务费用。

适用客户 1.出口商流动资金有限,依靠快速的资金周转开展业务;

2.出口商在获得国外银行承兑/承付/保付后、收款前遇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3.出口商在国外银行承兑/承付/保付后、收款前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率高于贴现利率。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4.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客户拥有已经银行承兑的未到期远期汇票或已经银行承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或在跟单托收项下有已经银行保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

三、占用承兑行/承付行/保付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业务流程 1.出口商与我行签订融资协议,向我行提交出口单据。

2.我行经审核单据后,将单据寄往国外银行(开证行或指定行)进行索汇。

3.国外银行收到单据后向我行承兑/承付。

4.我行在收到承兑/承付后,客户应向我行提交业务申请书,将贴现款项入出口商账户。

35 5.国外银行到期向我行付款,我行用以归还贴现款项。

温馨提示 1.签订合同时与进口商约定以远期承兑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2.开证行承兑远期汇票或发出承兑通知后,您需向银行提交贴现申请书;

3.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被银行承兑后,您如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需要短期的资金融通,则宜选择出口贴现;
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被银行承兑后,您如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投资收益率高于贴现利率,则宜选择出口贴现;

4.银行一般不办理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票据贴现。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出口商业发票贴是指出口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进口商(债务人)订立的出口销售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

分类 按是否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和隐蔽型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特点 1.加快资金周转。在进口商支付货款前得到融资款项,从而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2.简化融资手续。融资手续相对于流动贷款等简便易行。

3.规避汇率风险。通过贴现业务提前得到融资,避免远期市场汇率出现不利的变动。

4.降低授信门槛。对于已经投保信用险的客户,我行可占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额度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授信准入标准,降低授信门槛。

5.对出口商的融资有追索权。一旦进口商未按期付款,我行可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利率 LIBOR加点的方式,参照我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授权执行。

适用客户 1.出口商在出口赊销项下遭遇资金周转问题;

2.出口商面临人民币升值的巨大压力;

3.出口商在发货后、收款前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率高于贴现率。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4.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5.在我行有授信额度。

办理流程 1.应出口商申请,我行按相关授信要求为其核定贴现额度,并签订《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

2.出口商发货出单,并向我行提交贴现申请书;

36 3.我行在单据及贸易真实性审查后,为出口商叙做贴现;

4.进口商到期未付款,由我行或委托出口商对外催收,逾期30天,我行向出口商收回贴现款项并相应计收逾期利息;

5.进口商到期付款,我行用以归还贴现本息,将余额转出口商。

中行优势 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多年的运作经验使我们有充足的能力为客户量身定制,提供专门的出口应收账款融资解决方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票据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业务依托强大的资金实力、庞大的服务网络、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完善的票据操作系统以及热忱专注的服务理念为企业客户提供高效的票据业务服务,助力企业成长。

1.票据贴现 业务介绍 票据贴现业务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产品特色 1.手续简便、高效快捷。

2.价格灵活、融资低成本。

3.机构遍及全国各地,拥有业务精湛,热忱专业的票据业务团队。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系统外转贴现转出流程 一、业务发起 计划资金部或分支机构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市场情况与交易对手行协商确定转贴现日期、金额及利率,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后填写《商业汇票系统外转贴现业务审 37 (三)业务办理流程 1.客户提出业务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我行进行审查审批。

3.双方签订贴现协议。

4.我行为客户放款。

批表》,分支机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审批,总行计划资金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行长审批 二、头寸报备 业务经办部门将转贴现骄傲一资金情况报本级资金管理部门,由资金管理部门安排资金调度 三、提取纸质票据及准备资料 业务经办部门制作转贴现清单,凭《商业汇票系统外转贴现业务审批表》和转贴现清单向会计部门办理拟转出纸质商业汇票的出库手续 业务经办人员在确认转贴现款项到帐后,将转贴现票据交付对方,对于回购式转出业务、业务经办人员应与交易对手将纸质票据共同封包,并在封包上签字后,将封包交付对方 业务经办人员制作转贴现上传模板导入核心账务处系统,并将转贴现清单、转帖现收账通知交会计部门归档 四、合同签订 转贴现业务合同加盖我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完成合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也可签订电子合同 五、账务处理 会计部门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纸质商业汇票会计核算与操作规程》(浙稠银„‟580号)或《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会计核算与操作规程》作相应账务处理 六、回购式转出票据的到期处理 业务经办人员在转帖现回购到期前2个工作日通知资金管理部门准备回购资头寸 业务经办部门在回购到期日填制呈批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行长审批后交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 业务经办人员双人取回纸质票据原件,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 七、我行被追索的处理 收到书面追索通知、拒绝付款证明及纸质票据原件后,应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业务部门和法律保全部门。根据原转贴现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先行向追索人清偿票 38 据债务。同时,通知我行前手告知追索事由,并在3日内向我行前手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行使再追索权。

39 第2篇:贴现4贴现 一基本规定 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位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贴现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一般或临时帐户。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1)法定要素不全;

(2)背书不连续;

(3)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4)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祥;

(5)汇票期限、金额等不符合规定;

(6)处于挂失止付公示崔告期内的汇票;

(7)承兑附有条件的;

(8)本营业单位承兑的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

(9)粘单不符合标准;

(10)已收到承兑人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

(11)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 1、基本要求 (1)查询内容包括: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
他行是符已办理查询;
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崔告。

(2)发出查询的第三个工作日仍未见查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

(3)发出查询书与收到查复书、收到查询书与发出查复书应一一配对保管。

三验票 1、基本规定 (1)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由会计部门验票人员负责进行审验。

(2)票据审验时应坚持双人审验制度。

2、票据审核内容及要求 (1)票面审核 A、票面记载事项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正面应有以下七项必须记载的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字祥;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B、票据有效期审核 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

C、金额审核 大写金额到元为止,其后应写“整”或“正”,到角为止,其后可写可不写,在分之后不写。

大写金额应顶格填写,不得留有白。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写人民币符号“”。

大小写必须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

D、票据书写要求审核 票面所有书写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允许出现繁体字。各项要素应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

E印章审查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使用汇票专用章。出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的签章,为出票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名章。

(2)背书审核 A背书合规性审核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事项更改。在背书过程中,对需更改背书情况,允许前手更改,按规定在更改处应由原记载人(该前手)签章证明,重新作成背书,此处方为有效背书。

(4)不得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

(5)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B背书连续性审核 背书连续,即转让商业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对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 无间断,不必从实质上审查判断。使用粘单的,粘单上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盖章。判断背书是否连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项背书在形式上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仿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

(2)背书的连续仅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

(3)票据上背书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

C背书审核其他注意事项 (1)票据在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应清晰、完整。

(2)票据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规定样式的粘单。

(3)票据背书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4)转让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否则视为无效背书。

(5)票据背书应使用黑色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3篇:票据贴现简介 定义 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 商业票据 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1-2] 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
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 票据贴现 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分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 金融市场体系示意图 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2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3]。

3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 商业汇票 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4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 票据 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 。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 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5贴贷异同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不同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利息率不同 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 贷款 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资金使用范围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债权的关系人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资金的不同 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可以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
资金收回较快;
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至到期天数/365天) 与贷款的相同点 (1)贴现与贷款同属信贷范畴。按照现有规定,贴现与贷款一样同属于信贷范畴,均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贷款通则》的规范,如企业在贷款或贴现之前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在发放资金前都要履行必要的审查等。

(2)贴现人与贷款人均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贴现人和贷款人的所在单位都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的金融机构,我国尚未建立企业或个人利用闲余资金投资票据的正式渠道,但如今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民间性质的票据融资市场,对此有关的监管们应予以重视,合理规范并适度引导。

(3)贴现与贷款所适用的基本原则相同,即应遵循:Ⅰ.合法性,合规性的原则;
Ⅱ.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Ⅲ.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Ⅳ.以及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4] 银行表述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的上显示:“银行承 中国农业银行 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而取得资金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的上将票据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的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上列明的票据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的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于年6月颁布、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1、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

2、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票据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票据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但是不管是《贷款通则》还是《暂行办法》对票据贴现的定义都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

6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分析一 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票据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票据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继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票据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票据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我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票据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分析二 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票据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票据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票据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票据贴现合同。因此票据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 (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 (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票据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 ,则该法在第 (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 (四)项又规定票据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票据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分析三 《暂行办法》回避了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票据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票据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

事实上,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票据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但是,票据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票据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票据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票据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票据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

正是由于票据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票据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7贴现问题 在票据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
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

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 贴现 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

8自贴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

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 理财 引和维护客户;
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 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票据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票据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票据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9防范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票据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票据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票据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

票据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 风险 、有瑕疵票据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票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票据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
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

10贴承区别 ①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②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第4篇:贴现净值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息计算,因为票面金额跟贴现利率已知,所以主要是确定计息天数的问题。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影响计息天数的因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异地托收(以地级市为限)加3天资金在途;

2、到期日遇节假日要加天调整,如遇周六要加两天,十月一日加7天等。

本票据到期日为5月3日,劳动节放假的最后一天,应该加1天。如果承兑行在你的地级市以外,再加三天资金在途。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贴现日)+资金在途+节假日调整]/30天*月利率 你实际收到的贴现款=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某企业持有一张面值为10000元的票据到银行贴现,该票据尚须73天才能到期,在年贴现率为10%的情况下,试问企业能得到的贴现值为多少? 答案:贴现金额==票据金额×(1—年贴现率*贴现日至到期日时间)
==10000×(1—10%×73/360 )==9797.22(元)
标准公式为:
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x贴现天数x(月贴现率/30)
据上公式可以得出,如果采用年贴现率,分母一定是360 无息票据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票面面值*贴现利率*贴现时间(贴现利率与贴现时间的单位要一致)
带息票据贴现利息=票面到期值*贴现利率*贴现时间 票面到期值=票面价值*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当然了 异地票据的贴现期限 是要加三天在途的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票据利息(面值*票据利率*票据期限) 票据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息*贴现期 票据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票据贴现息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凡是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时间。

第5篇:贴现申请书贴现申请书 衡阳市雁峰区弘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之规定,附送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张,合计票面金额 及相关文件,真实、合法、有效,申请贴现,请审批。

申请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6篇:贴现及转贴现账务处理贴现及转贴现业务账务处理 一、贴现业务:
(一)发放贴现贷款 借:贴现资产—××贴现户(面值)(贴现票面金额)
贷:单位活期存款—××户(实际支付的金额)
贴现资产—××贴现户(利息调整)(差额)
(二)持有期间,按直线法计算收益 借:贴现资产—××贴现户(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三)到期收回 借:银行存款 贴现资产—××贴现户(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贴现户(面值)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差额)
此部分已实现系统自动做账。

二、转贴现业务:
1.转贴现,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时(现在做法)
借:银行存款(贴现额)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未实现贴现收入)
贷:贴现资产—本金(面值)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差额,也可能在借方,借方冲减贴现利息收入,如还有差额,从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列支)
以前做法: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未实现贴现收入)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贴现额)
利息支出—贴现利息支出 贷:贴现资产—本金(面值)
2.转贴现,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时,相当于质押融资 ①贴出票据时 借:银行存款(贴现额)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贴现负债—本金(面值)
同时转销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或贴现负债—利息调整(转销金额取二者账面余额较小者)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②资产负债表日或期末,确认收入或支出 按照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账面余额确认贴现收入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按照贴现负债—利息调整账面余额确认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贷: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③转(再)贴现票据到期,未发生退票 借:贴现负债(面值)
贷:贴现资产(面值)
④转(再)贴现票据到期,发生退票时 借:贴现负债(面值)
贷:贴现资产(面值)
同时,扣划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票款,若余额不足,不足部分转作垫款 借:单位活期存款—××户 垫款—贴现垫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第7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相关贴现贴现率:贴现利息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比例就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

那么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要支付多少给银行作为利息呢?可以套用下面的贴现计算公式(设年贴现率为x%,月贴现率为y%)。

如果按照月利率计算,则贴现计算公式为:汇票面值-汇票面值 × 月贴现率y% × 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月数; 部分银行是按照天数来计算的,贴现计算公式为:汇票面值-汇票面值 × 年贴现率x% × (贴现日-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天数 / 360。

以上公式只是大致的承兑汇票贴现计算公式,实际中,还要根据是否是外地汇票、实际银行托收时间等在计算中加、减天数。最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还要咨询当地银行,这个利率是随时都在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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