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为保证贷款担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控制、确保贷款担保风险和合理经因营,制定本规程。

  贷款担保业务的操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一、担保业务流程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企业申请

 担保受理

 担保评审

 担保审批

 签订合同

 抵押登记

 担保收费

 发放贷款及正式承保

 保后管理

 代偿和追偿

 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 --《贷款担保申报书》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担保受理 --《贷款担保受理登记表》

 担保调查 --确定责任调查人

  --确定初审基本内容

  --组织实地调查

  --撰写贷款担保调查报告

  --填具《贷款担保处理表》

 担保审批 --部门评审

  --担保审查小组评审或担保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具《贷款担保评审书》

  --复议贷款担保评审

 签订合同 --发放拟《同意担保通知函》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审核空白合同文本(业务部、评审部、律师或法律事务专员、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

  --正式签订合同、进行《合同登记表》登记

  --企业出具《担保费认缴单》

 贷前出具正式承保通知书 --《贷款担保业务通知函》

 担保收费 --按约定费率或金额交收

 抵押登记 --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低(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保后管理 --日常跟踪检查、重点检查

  --保后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贷款担保展期报告或贷款担保逾期报告

  -- 业务档案管理(含借款借据影印件)

 代偿和追偿 --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担保终结 --还贷收据影印件

  --注销抵(质)押登记

  --办理和退还抵押、代管资产手续

  --《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担保流程图 --流程图(附后)

 二、担保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贷款担保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

 法人代表授权书;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资信证明;

 公司章程及;

 借款申请书;

 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视企业存续期而定)的财务报表和经认可达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如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

 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其他有关材料及我公司要求资料。

 反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法人代表证明书;

 法人代表授权书;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资信证明;

 公司章程;

 当期和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经认可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其他有关材料及我公司要求资料。

 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抵押物、质物清单;

 抵押物、质物权力凭证;

 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保险单;

 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其他有关材料及我公司要求资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影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影印件要加盖公章确认;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部门可根据贷款担保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业务部负责贷款担保受理,评审部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贷款担保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贷款担保受理登记表》、《担保申请人材料清单》、《反担保人材料清单》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作为《信用担保申报书》的附件,担保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交由业务部保管。

 担保受理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对于中长期贷款,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50%;

 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有效、足额和易于变现的反担保措施;

 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

 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注:有效资产是指扣除存货及应收帐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和本公司难以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之后的企业净资产。

 三、贷款担保初审和实地调查

  由公司审保小组根据业务部推荐的担保项目进行初选并确定调查人,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进行保前调查。

  贷款担保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对担保贷款、贷款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并由评审组出具书面《担保调查报告》。

  资料审核是贷款担保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贷款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资料审核要点

 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件材料是否已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

 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信用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和行业法规以及有关抵押登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初审过程中,业务部(至少2人以上)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

 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贷款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份;

 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核实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贷款和贷款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贷款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1.偿债能力(财务杠杠比率、流动比率),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4.资产质量,5.资金结构,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初审结束,业务部调查人须向业务部负责人、评审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提交《担保调查报告》。《担保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价款人背景情况;

 贷款基本情况;

 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反担保情况;

 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综合分析该贷款风险程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初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评审组应在《担保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报《担保贷款审查表》,按贷款担保审查程序,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总经理签批。

 因企业材料提供不全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贷款担保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初审工作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7个工作日,业务部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

 四、担保贷款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 贷款担保的评审(详细评审)包括两个环节,根据贷款担保的金额分别提交审查小组或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 贷款担保初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根据担保金额将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提交至总经理或评审委员会。凡担保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担保贷款由评审组报担保评审小组审批同意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贷款担保由评审组提交并通过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签批。

 评审小组评审的重点是贷款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

 评审小组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对企业的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对贷款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担保贷款评审书》。评审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条 凡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贷款担保审批须提交至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评审组需将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提交至公司评审委员会成员。公司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业务部负责。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评委会全体成员:

 评审组:

 评审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工作程序:

 评审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办公室将会议内容文件发放给参加会议人员;

 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评委会主任请假。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到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改期进行;

 评审部报告贷款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

 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讨论意见;

 评审委员会和其他参加会议人员质疑,相关人员答疑;

 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贷款担保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担保贷款评审书》上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视为贷款担保评审通过;

 按照公司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最高决策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贷款的意见及评委会主任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保小组、评审委员会否决的贷款担保,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贷款担保需进行复议

 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决策人决定复议的贷款担保;

 多数评审人员质疑,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贷款担保;

 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贷款担保。

 复议一般不超过1次。对复议的贷款担保,自贷款担保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决策人或评审委员会可重新确定第一调查人。

 五、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贷款担保正式批准后由业务部负责发函,程序如下:

 向贷款银行发担保意向函告知我公司同意该企业贷款担保的意见;

 通知借款企业(担保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发函前业务部要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负责担保合同签约手续,签约程序如下:

 准备(或拟订)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由法律顾问或法务专员、业务部、评审部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填写在《合同审核表》中,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业务部负责登记《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由部门负责人在经办人处签字;

  eq \o\ac(○,1) 与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本合同的担保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担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让借款人用款”;

  eq \o\ac(○,2) 与抵(质)押人签订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

 若担保贷款到期而银行同意贷款展期的,我公司将贷款担保展期视同新保审批,一侍担保展期通过审批,则上述相关期限的衔接如同新保一样约定。

 若担保贷款逾期,则《反担保抵(质)押合同》期限则与贷款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日期一致。

 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涉及到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我公司至少应有决策人或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律顾问、业务部负责人在现场;

 企业签署《担保费认缴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财务部;

 法人代表、公司签章。

 第二十六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贷款担保一般资料由业务部保管,而重要的法律文书、经登记机关登记后的抵(质)押物的重要凭证及相关文件正本等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直接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单独登记保管并入保险柜视同现金管理。

 上述重要权利凭证或文件副本或影印件在贷款担保业务终结前,交业务部。

 六、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时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力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连续2年盈利;

 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

 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专员、业务部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并且在担保企业按约定缴足担保费用后由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贷款担保联系单》一式二份并将一份用于通知贷款银行。联系单上须注明“已经与借款人办妥贷款担保抵(质)押登记手续,请贷款银行接此通知后根据贷款用款条件可允许借款人开始使用贷款资金”字样(一般情况下,此条款应事先在银保合作协议中和银行贷款合同中约定)。将本笔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影印件送办公室入保险柜附在主合同项下存档。业务部经办人保管一份经银行经办人签章的《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和银行借款借据影印件。

 七、担保收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担保费按照贷款银行对企业贷款的执行利率的50%收取。

  第三十四条 担保费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对担保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担保业务按年度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担保费的计算标准、总额、是否分期(年)缴付以及分期交付条件由公司与申保企业在贷款担保委托协议以及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并按此约定执行交收(情况许可时,分期按时足额缴付保费应视同按时足额缴付利息一样在银保合作协议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甚至于贷款中作为提前收贷和提前撤保或提前启用反担保措施的约定条件)。

 担保费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合同约定或《担保费认缴单》的实际金额负责核实和清收,业务部特别是经办项目经理负责协助催收。

 八、保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后管理是指自承贷银行向贷款企业放款日起至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保后检查、担保展期或逾期及撤保的处理等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保后管理的检查由业务部负责,评审部监督。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登记等因素来确定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借款封闭管理的担保贷款、认为风险较大的担保贷款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担保贷款进行每月一次的检查及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拟写检查报告,必要时可附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业务部、评审部负责人审阅。涉及问题重大或担保有风险的检查报告应同时报公司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保后检查内容:

 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反担保措施中落实情况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风险计算及考量和意见及建议;

 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业务部负责人口头报告,业务部负责人应在3日内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抄送评审部负责人并报告公司总经理。必要时,公司总经理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条 对所有贷款担保,在担保到期之前30日,由业务部填制《担保到期通知函》,通知贷款企业及时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第四十一条 需要展期的贷款担保,企业须在该贷款担保到期前30日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并同时向我公司提交贷款担保展期的申请。经银行同意展期后,公司业务部负责调查担保申请展期的真实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贷款担保展期报告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对企业贷款担保展期,在贷款银行的展期期限内仍按照我公司担保程序办理并按照展期利率收取50%的担保费用。

  对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担保贷款,我公司经审查后不同意贷款担保展期的,直接进入撤保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逾期的担保贷款,由业务部牵头,评审部协助,查实情况后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每月月末前,业务部应向评审部及公司总经理提交当月《担保贷款逾期统计表》及基本情况说明。

  第四十三条 对已经正常清偿的担保贷款,应及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担保贷款到期归还后,企业须提供归还贷款的有效凭证交由业务部办理担保终结手续,并填写《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经业务部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所抵押回质押代保管道有关原件资料退还反担保企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启动撤保或应急处理程序:

 贷款企业未按担保申报时的贷款资金用途使用使用借款资金的(因为贷款资金一般是由贷款银行负责借款资金的监督支付和使用,因而,此条款应在银保合作协议中约定。否则,监督支付权应由本公司行使);

 贷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在银保合作协议中应约定遇此情况,应停止贷款资金使用和提前收贷,如收贷遇阻,因诉诸法律);

 公司认为贷款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时;

 对在保后管理过程中借款企业出现重大法律诉讼及经济纠纷并擅自动用抵押物时;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付担保费用时;

 未按约定报送相关表报、情况、资料或不配合公司保后管理时。

  第四十五条 撤保或应急处理由业务部、评审部写出撤保或应急处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贷款(撤保/应急处理)处理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六条 对经总经理审批,拟作撤保或应急处理的贷款担保,应按事先与银行的书面约定,与贷款银行协同追收担保贷款。

 九、债的追偿

 第四十七条 主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清偿的,我公司在代偿前应积极配合贷款银行进行清贷,代为清偿后,公司应依法抓紧追偿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代偿和追偿工作由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专员、业务部、评审部负责制定方案并报公司总经理审定,由业务部和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专员派专人负责。

 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将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对不足值部分则继续追偿。

 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反担保人及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十、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后整个过程有关文件的保管工作。

  第五十条 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时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并须由第三人监交,监、交、收三方均须签字留存作据。档案借阅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并及时归还,未及时归还的要催还。

 十一、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或与操作环境变化不相适应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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