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 [关于请销假的若干规定]

  关于请销假的若干规定

  

     一、请假(含事、病、婚、产、哺乳、护理假)必须由本人事先填写假条,并按程序审批获准后方可离岗休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也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各部门负责人(含相当正科级及以上职务的)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经局长审批同意。

 副科级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同意;超过1天的,须再报经局长审批同意。

 职工请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2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同意。

 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需按审批程序和权限重新办理。上述请假获准后报局党政办备案。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均作旷工论处。

 三、  请事假月度内超过3天或年度内累计超过15天的,

 按实际超出天数从工**扣60元/日。

     四、病假须凭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

 请病假且非住院月度内超过7天的,按实际超出天数从工**扣50元/日,超过20天的不享受津贴补贴;住院月度内超过15天的,按实际超出天数从工**扣30元∕日,超过30天的不享受津贴补贴。重大疾病和特殊情况由局另行研究决定其工资及福利待遇。

 五、职工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后,给予5天的丧假。

 六、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工资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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