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对湖南省侗学研究会参与侗族非遗保护实践的考察

段超石霞锋

(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近年来相关学术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重要成绩,也存在一些不足,学术组织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学术组织自身建设亟待加强。

湖南省侗学研究会自2006 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学术组织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中具有代表性。

本文以湖南省侗学研究会参与非遗保护为例,分析新时代学术组织如何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学术组织作为非遗保护的重要力量,其主体性在国际、国内多种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得到确认。

国际上,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序言中“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11 条明确指出“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1]国内,2011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学术组织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体现为5 点:

第一,开展非遗研究,深化非遗研究理论。

学术组织成员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他们熟悉非遗相关理论,对非遗保护未来发展有着敏锐的感触能力,具备精深独到的政策见解以及科学而系统地开展非遗项目研究的能力。

学术组织通过对非遗的文化生态环境、制作技艺、表现形式等进行研究,整理出版非遗文献资料、著作、论文等,深化非遗研究理论。

学术组织还通过学术交流活动深化非遗理论研究。

以会议现场交流、会刊通讯交流、网络传媒交流等方式,帮助会员及时获取非遗研究最新学术信息和学术观点。

第二,开展非遗保护实际问题研究,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非遗保护利用提供参考。

学术组织成员有非遗理论研究学者、非遗应用研究专家、行政部门管理者、基层文化工作者、非遗业余研究者、非遗爱好者和支持者等。

他们往往对非遗保护实际问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可针对非遗保护的实际问题展开调研活动,将理论性的观点阐述与实践的问题分析融会贯通,形成涵盖理论评判、实践参照、顶层设计、基层实践经验的研究成果,并转达给地方政府和企业,敦促二者在非遗保护利用中制定或采取合理的措施。

第三,研究非遗政策法规,为政府制定非遗保护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9 条明确提出“委员会应建议大会认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确有专长的非政府组织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能力”[1]。

因此,学术组织成员在精通非遗保护专业知识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指导下,通过研究国家层面已有非遗政策法规,与政府在非遗保护上保持总体目标一致,并用不同于政府的角度、思维、经验、视野和方法,在详细且深入地调研、考察非遗保护的基础上,主持非遗相关研究项目,掌握非遗保护技能,最后通过学术讨论交流,提炼富含理论性、实践性的咨询建议。

第四,以第三方身份参与非遗保护,提升非遗保护工作科学性。

学术组织由专家构成,有的成员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非遗的理解更全面、深刻,在维护或恢复非遗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可发挥重要作用,为非遗的原真性提供重要保证。

同时,学术组织能够从非遗的根本属性入手,更加注重非遗的非经济价值,可以更中立、更客观地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

另外,学术组织成员了解非遗保护发展的规律,在当前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工作体系中,能够及时对政府的不当行政干涉提出矫正建议,保证非遗能够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实现自主传承和发展。

第五,联系政府非遗部门和民众的桥梁。

地方学术组织具有的地缘优势和亲和的人际关系,使其在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中,容易得到地方政府和民间艺人、民众的积极响应。

因此,学术组织不仅可以将民众对非遗保护的想法和要求凝练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诉求,转达给政府,也能将政府关于非遗保护的政策和措施转达给民众和传承人,促使政府与民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缓和非遗保护利用的矛盾。

(一)湖南省侗学研究会基本情况

为推进侗族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研究,2006年12 月3 日,湖南省侗学研究会成立。

之后,湖南省陆续成立5 个县级侗学研究会,即新晃侗族自治县侗学研究会、通道侗族自治县侗学研究会、芷江侗族自治县侗学研究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侗学研究会、绥宁县侗学研究会。

5 个县级侗学研究会是湖南省侗学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湖南省侗学研究会则指导5 个县级侗学研究会开展工作。

学会由关心侗族地区发展,从事侗族文化研究的学者、专家和民族工作者组成,是一个以研究和促进侗族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为中心任务的省级非营利性学术型社会团体。

目前学会登记在册的个人会员有72 名,其中侗族会员占90%,其他民族会员占10%。

从成立之日起,学会就秉着为保护、传承和弘扬侗族文化,促进侗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宗旨,进行综合性多学科研究。

同时,学会接受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湖南省侗学研究会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及成效

湖南省侗学研究会的工作包括开展侗族地区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保护、传承和弘扬侗族文化,促进各民族团结和谐,主要体现为6 个方面:

第一,积极开展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一是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开展侗族非遗保护研究。

湖南省侗学研究会成立之后,先后组织开展三省坡原生态文化论坛、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两岸少数民族(侗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传承人,以学术交流为媒介,挖掘出大量侗族非遗研究的课题,为侗族非遗的保护开拓了思路。

二是创办会刊《鼓楼》,推动侗族非遗保护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之一就是做好研究”[3]14,湖南省侗学研究会2008年创办会刊《鼓楼》,其内容以侗族历史文化为主,已经出刊13 年,每年6 期,每期发行1000 册,每期文字、图片量达10 万余字。

三是编辑出版侗族文化研究著作,深化侗族非遗保护研究。

湖南省侗学研究会出版侗族文化研究著作100 多本,如《湖南侗族风情》《侗族文化简明读本》《侗族百年实录》《侗族通览》《独坡八寨侗族文化》等,极大地推进了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二,主持、参与课题研究,推进侗族非遗研究。学会成员主持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有“湖南侗族发展现状”“怀化少数民族发展问题研究”“侗族民间信仰的生态伦理学研究”等,参与研究的课题有“侗族民间节俗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黔湘桂边区汉字记录少数民族语言古籍文献整理研究”“侗族碑刻文献的集成整理与研究”“侗族契约文书濒危原件抢救保护工作”等,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第三,参与非遗申报工作。

侗寨是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基础,十多年来,湖南省侗学研究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主动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助力政府侗寨申遗工作。

首先,合力推进湘黔桂三省区侗寨申遗工作。

学会积极参加侗寨申遗会议,为侗寨申遗建言献策;组织申遗侗寨调研,直观感受申遗侗寨的魅力;协助完成侗寨申遗相关课题研究。

其次,申报创建“三省坡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学会组织召开13 次专题性研讨会,组织侗族文化研究专家、学者深入三省坡地区调研,考察其划定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历史遗迹;学会协助湘黔桂三省坡地区文化部门整理申报文本,协助湘黔桂三省区政府联合向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展示侗族非遗魅力。

湖南省侗学研究会根据通道侗族自治县推进文旅深度融合的相关政策,联合当地文化部门,举办系列侗族传统文化节会。

例如,湘黔桂三省坡“六月六歌会”、湘黔桂“大戊梁歌会”、通道芦笙文化艺术节等。

其中“六月六歌会”已成为一年一度的节会,展示了侗族的饮食、侗锦织造技艺、侗族手工艺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增强了三省坡地区侗族民众的民族认同感,提高了三省区侗族文化的凝聚力。

第五,协同地方院校开展侗族非遗保护工作。

湖南省侗学研究会协同其挂靠单位(怀化学院)开展诸多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一是非遗理论研究方面,学会积极参加怀化学院教师主持的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非遗研究项目、非遗研究丛书的撰写。

二是非遗实践应用研究方面,学会积极支持怀化学院围绕侗族织造技艺、侗戏、民间雕刻等非遗项目,开展培训班和研修班。

三是学会积极发挥桥梁作用,促使怀化学院与通道县、新晃县两地的职业技术中学在“传统文化、传统技艺进课堂”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培养”等方面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联合建设侗族文化资料数据库,推动非遗数字化保护。

湖南省侗学研究会联合怀化市民委、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单位,在湖南省民委的指导下,共同建设“湖南省侗族文化音像资料库”,用文字、录音、录像、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对侗族非遗进行记录,充分展现侗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通过数字化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湖南省侗学研究会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湖南省侗学研究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侗族非遗保护中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在侗族非遗的理论研究、实践应用研究、资料整理方面,做了许多有益尝试,取得可观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学会内部管理规范性需要增强。

一是学会的自发性、自愿性特征,使得学会的日常管理较为粗放,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持续、稳定地开展非遗保护工作。

二是学会需完善《湖南省侗学研究会章程》,进而有效指导非遗保护工作。

三是学会需要依据已出台的行政法规及章程,明确学会性质、地位、权利义务等,切实成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桥梁纽带,成为政府实施非遗保护工作的有益补充。

第二,学会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目前湖南省侗学研究会会员数量不多,素质需要提升。

学会要充分发挥联系广泛、社会基础雄厚、信息来源丰富等特点,通过开展活动,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各方研究力量的积极性。

一是鼓励更多侗族以外的同志加入学会,共同保护侗族非遗,增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是吸纳民委系统以外的部门同志参加学会,建立结构合理、灵活高效的非遗研究队伍,促使学会建立良好的外部支持性关系。

三是吸纳更多高校专家参加学会,组建稳定的高水平非遗研究专家队伍,增强非遗保护活动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四是加强与高校和科研单位联系,提升非遗理论研究水平,形成非遗研究合力。

第三,学会经费来源渠道需要增加。

目前湖南省侗学研究会经费主要靠自筹、个别企业或单位赞助、捐赠,政府尚未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经费处于较为紧张状态。

学会要发挥广泛联系政府、社会、企业和民众的优势,加强与党委、政府的联系,争取保护政策和经费支持。

同时,要充分利用来自各个行业的理事和会员,调动各种关系,在政府、民间层面设立非遗专项保护基金。

另外,要充分吸纳企业赞助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多方筹措资金,弥补经费不足,更好实施非遗保护工作。

第四,学会宣传侗族非遗方式需要改进。

湖南省侗学研究会对侗族非遗的宣传方式较为单一,将传统媒体作为主要的宣传渠道,且宣传的侗族非遗内容刻板,往往造成宣传效果不佳、民众对侗族非遗认知度不高等问题。

学会要借助网络等新媒体来表达和传播侗族非遗,实现对侗族非遗全方位、立体化的传播,扩大民众与非遗接触的机会。

同时,宣传内容应选择具有时代感、反映当代侗族新风尚的非遗文化符号,增强侗族非遗对民众的吸引力,提升民众的非遗保护热情。

(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非遗保护的核心目的,就是促进民族文化发展、凝聚中华民族力量、增进民族团结、增强文化认同,进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围绕非遗保护核心目的,学术组织可从三个方面来加强非遗保护工作。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党组织建设。

不仅要深入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相关论述和重要讲话精神,保证学术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激发学术组织的活力,全面发挥学术组织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也要借助互联网、电视等新媒体丰富学术组织党建工作的手段,切实推进新时代学术组织党建工作方式的多元化,创新发展学术组织党建活动的形式。

同时,要将学术组织党建工作与非遗保护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党建引领+非遗保护”的新模式,发挥学术组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鼓励会员学习和宣传非遗文化,成为非遗文化建设的倡导者、传播者和弘扬者。

二是在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的思想理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立足于“人人都是文化主人、个个参与文化保护、家家成为民俗博物馆、户户都是文化保护场所”的目标,深入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制定非遗保护计划。

三是把握新时代人民美好精神文化新需求,继续对现存非遗进行深入挖掘、整理、阐释、宣传,引导非遗传承人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而将非遗抽象融汇成为共同的中华文化符号,以期在中华文化符号的创新实践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党委和政府重视学术组织建设

第一,提供组织制度保障。

为保证学术组织能够在稳定且具有灵活性的组织框架下开展非遗保护活动,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修订完善。

同时,各省、市要积极制定专门规范学术组织的法规,加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从立法的角度确立学术组织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在非遗保护中的职能,使学术组织参与非遗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另外,在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实施双重管理的前提下,依法降低学术组织的登记准入标准,把更多学术组织纳入合法范围,以使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体系变得更为完备、科学。

第二,提供政策支持。

一是政府应为学术组织和非遗保护提供一个长久可持续的战略规划,引导学术组织坚定正确的发展方向,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3〕96 号),学术组织开展非遗保护活动的专业技术培训、项目研究、学术论坛等,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

政府应及时调整职能,明确学术组织在非遗保护中可发挥的作用,对其进行重点培育、指导,实现政府职能转移与学术组织的有序对接。

三是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对学术组织开展非遗保护活动进行肯定和鼓励。

第三,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应建立公共财政资助机制,加强对学术组织的培育和扶持。

除了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专项资金外,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学术组织发展。

政府还可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制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或捐助学术组织及其所开展的非遗保护工作。

(三)加强学术组织自身建设

第一,强化组织价值观建设。

一是价值原则坚守,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论述,作为学术组织开展非遗保护活动的根本遵循。

二是价值理想建构,在尊重会员的价值取向与选择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引导,使之与组织的价值观在总体趋向上保持一致。

三是价值规范制定,遵循网格化、扁平式的管理模式,使每个会员都有机会参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加强会员的组织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其一,学术组织原则性规章制度的建设要标准化、明晰化。

其二,实际管理中要灵活有弹性,坚持以人文本,建立起组织章程、会员的进入退出机制、组织的日常管理制度、组织的奖罚制度等,充分保障会员的个人发展权益,促使会员与学术组织的关系更为协调。

其三,加强保障核心成员的利益,使其增强组织归属感、文化认同感和荣誉感。

其四,建立相应的财务规章制度,保证非遗保护活动的资金投入清晰透明。

其五,与其他学术组织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非遗保护活动的透明度。

第三,加强会员队伍建设。

一是扩充会员数量,需要尽可能吸收更多非遗研究专家、学者充实到队伍中,特别是持不同学术观点的学者,使学术组织的研究力量不断壮大。

同时,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包括有责任心、有非遗保护观念和专业技能的民众;以文化部门为主体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

二是提升会员非遗理论学习和研究水平。

定期组织会员进行非遗保护技能和知识培训,分期分批组织会员外出访问、交流,增强会员文化自信,并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获取开展非遗保护活动强有力的学术支撑。

三是优化会员结构,鼓励有能力、有条件且愿意从事非遗保护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学术组织。

第四,加强宣传力度。

一是充分利用现代传媒集中、全面、深入地宣传非遗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增强学术组织的吸引力。

二是与博物馆、展览馆建立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它们的社会文化功能,践行学术组织保护非遗的文化担当。

三是充分发挥非遗传承基地的阵地优势和载体作用,在文化保护传承场所开展教学、展示、宣传非遗知识等活动,扩大学术组织的影响力。

(四)明确学术组织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科学定位

学术权威是学术组织区别于其它社会组织的首要特征,彰显其核心竞争力。

因此,在非遗保护中,学术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学术权威性和科学性,为非遗保护提供智力支持。

第一,从事非遗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

学术组织可针对新时代非遗保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术信息的沟通,了解国外非遗研究最新动态,提高国内学术组织的非遗研究能力。

另外,学术组织还可通过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期刊、图书,通报学术组织非遗保护活动相关信息,加快非遗知识的传播。

第二,定期开展非遗研究成果和非遗保护成效的评选活动。

学术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通过自报或推荐的办法,定期对优秀的会员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提升会员对非遗保护的热情。

第三,协助地方院校开展非遗传承人培训。

学术组织通过开展非遗调研、扩大非遗知识宣传、发挥理论优势和学术力量,协助地方院校顺利实施培训计划。

第四,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遗研究项目。

学术组织从自身实际能力出发,承担非遗研究项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研究报告,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非遗保护的建议。

第五,为政府部门制定非遗保护政策及规划提供参考。

学术组织借助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展非遗调研、非遗咨询、非遗项目研究及评审、非遗学术会议等活动,综合众多会员研究成果,向政府报送非遗保护观点及建议。

第六,宣传非遗政策和非遗保护成功案例。

学术组织可通过展板宣传、讲座培训、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遗保护政策法规,普及非遗保护知识,展示非遗独特魅力和保护成果。

(五)加强与相关非遗保护主体联系

第一,加强与政府的联系。

“政府的政策和态度对民间组织的能力发展有重要影响”[4]166,因此,学术组织要与政府建立协调一致的关系。

一是获取政府的支持与认同。

学术组织凭借专业化的研究,在非遗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由此获得政府的认同与支持,取得参与非遗保护的合法身份和政策支持,保证非遗保护活动顺利开展。

二是对政府非遗保护政策进行论证、评估,提出决策建议。

学术组织充分发挥理论阐述能力,参与政府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提出具有科学依据的对策报告,供政府参考。

三是建立政策评估队伍,对政府非遗保护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完善的评估报告,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执行的能力。

四是与政府合作开展非遗保护活动。

将学术组织专业化的智力支持、广泛的社会动员能力、庞大的会员队伍等优势,与政府的政策规划、制度设计和资金支持,进行有效结合,共同促进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

第二,加强与企业的联系。

学术组织将自身专业优势与企业的运营能力和开发项目结合起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学术指导,使其在非遗开发过程中,能够尽量保持非遗的传统文化元素。

学术组织还要努力争取吸纳更多企业会员,赢得非遗保护活动的资金支持。

此外,学术组织可与设立传统文化保护基金的企业合作开展非遗保护活动。

第三,加强与非遗传承人的联系。

一要指导帮助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学术组织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传承人培训、传统手工艺展示、民俗活动参与等活动,指导传承人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非遗保护理念,并能够根据时代和市场的需要,及时对传统技艺进行创新发展,拓宽传统技艺在现代社会的生存空间。

二要广泛动员普通民众参与非遗保护活动,学术组织不仅要通过书籍文献、网络媒体等形式来展现博大精深、异彩纷呈的非遗文化,使普通民众对非遗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也要积极宣扬、倡导志愿精神和服务意识,培育普通民众对非遗保护活动的参与意识。

第四,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

其一,应主动、自发地与其他社会组织结成组织联合会,建立资源和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促使各组织的凝聚力和行动力得以快速提升。

其二,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加强监督和约束,通过彼此有效制约,保障各组织秉持公益理念,科学且专业地开展工作,保证非遗保护活动健康发展。

其三,与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开展非遗保护活动,通过联合行动、相互协调、整体规划,共同完成非遗保护任务。

(六)加强与相关学术组织联系

目前我国参与非遗保护的学术组织主要有历史学会、民族学会、民俗学会、文化研究会、文化遗产研究会、社会学会、旅游学会等。

每个学术组织研究非遗都各有优势,也存在局限,要互相学习、加强合作。

第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合作基础。

从事非遗研究的学术组织应始终坚定党的领导,紧跟时代步伐,准确定位,将不断加强文化建设来满足新时代人民的精神文化需要作为开展工作的持久驱动力和不同学术组织之间加强合作的原动力。

第二,主动挖掘跨学科资源,实现合作共赢。

基于新时代非遗研究的新思路,学术组织应该用跨学科的视野挖掘和整合现有资源,以融合的思路设计并实施非遗研究项目,将项目规划、项目设计、项目调查、项目成果检验及分享评价等纳入其中,有效化解单个学术组织开展非遗研究面临的经费短缺、人手不够等困难,以合作的方式提高非遗研究水平和非遗保护能力。

第三,创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学术组织在现有非遗数据资源的基础上,互相协作,创建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多样化的交流方式,实现跨区域、跨专业、跨行业的交流,促使学术资源得以全面、高效传播,进而实现合作的高效性和长效性。

第四,创新学术交流形式,提高合作研究水平。学术组织在充分利用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综合论坛、学术期刊等方式进行交流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传媒手段,通过网络在线、微博互动、微信公众号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学术交流,吸引更多的会员参与其中,进而能够整合更多研究力量,提高非遗研究的科学性和应用性。

(七)借鉴国外经验

国外政府重视社会组织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值得学习。

其一,国外政府从立法角度保证社会组织参与非遗保护的合法性。

如法国政府签署了国家与协会契约宪章,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遗产保护中的地位,给予其在制定有关遗产政策中的参与权[5];日本以《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为基础,成立一个得到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商业协会结合等出资的财团法人组织“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协会”[6]。

其二,国外政府为社会组织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提供财政支持。通过委托非政府组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方式,政府提供的资金支持占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的40%以上,其中德国政府的资助占到本国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的60%以上[7]。

此外,许多国家都对社会组织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捐赠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国外社会组织在非遗保护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值得参照。

首先是专业指导,国外社会组织成员多由学者、专家和文物爱好者构成,他们具备出众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知识能力,能够从非遗保护和社会发展的层面来全面考察、研究。

其次是筹集资金,国外社会组织将市场机制引入经营的模式有较大参考价值,它们不仅尽量吸纳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文化意识的企业家,并且通过专业人士设计宣传手册、书籍和纪念品等,将市场化与非遗保护进行有效结合。

再次是宣传教育,国外社会组织不仅重视在学校、城堡、教堂、农场、工厂等处开展文化遗产宣传活动,而且还会设立专门的文化遗产纪念日和活动日,建立各种专业咨询培训和奖学金,如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的“威廉·莫里斯手工艺基金”,可加强文化遗产知识传播,激发民众的热情。

另外,国外社会组织还在鉴定文化遗产、参与制定文化遗产法律、建立文化遗产资源信息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学术组织在学习国外社会组织参与非遗保护经验的同时,应该找准自身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点,立足长远培育民众非遗保护意识,稳步推进自身发展,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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