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际案例

 建设工程 招投标 实际 案例

  实训案例一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 (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6)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 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 (1)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6)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第二次函件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99元外,其余均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

 【 案例分析】

 本题专门考查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规则,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只包括建筑工程公司与海天水泥厂及建筑工程公司与丰华水泥厂的关系。本题共设6问,其中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建筑工程公司与丰华水泥厂的法律关系,难点有三:一是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的法律性质为何?二是丰华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三是无违约金条款时,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

 第(4)~(6)问为第二部分,考查建筑工程公司与丰华水泥厂的法律关系,难点在于如何界定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三者之间的区别。

 本题问答的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之间并无牵连,考生可以将之分开,分别思考,独立作答。但是,同一部分内部的各个问题之间紧密联系,应注意各个问答之间的协调性,统筹兼顾。

 (1)、(2)、(3)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承诺的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发给丰华水泥厂的函电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应认为内容确定。而且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一经丰华水泥厂承诺,某建筑工程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构成有效的要约。由于要约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未行使撤回权,则在其要约有效期内,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由于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其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所以丰华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而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可以认定在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由于某建筑工程公司与丰华水泥厂的要约、承诺成立,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则某 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其合同义务,其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由于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 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赔偿额, 其数额应相当于因某建筑工程公司违约给丰华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但不得超过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里应注意的是,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只 有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有违约金条款的,才有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否则,一方不能请求另一 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4)、(5)海天水泥厂回信及随后的发货行为,应是对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反要约,因为其内容构成了对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 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 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既然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实质性变更了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并依此发出货物,那么我们应认为海天水泥厂发出货物时是以单价1600元/吨的意思进行的。面对这一新要约,建筑工程公司未表示异议,并验收、接收了货物。建筑工程公司的验货、接货行为应视为承诺。故此时二者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内容当然以海天水泥厂的回信为准。

 (6)那么,海天水泥厂发出回信后,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第二份函件应如何定性呢?我们认为,海天水泥厂的回信既为要约,那么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第二份函件是对海天水泥厂回信的承诺,至于该承诺是否有效,还要视该函件是否构成了对海天水泥厂回信的实质性变更。我们认为,对《合同法》第 30 条规定应作灵活理解,即便受要约人对要约中有关合

 同价款作出了变更,但如果这一变更极其微小,应视为非实质性变更。因此,我们认为该份函件将吨价由 1600 元改为 1599 元,应为非实质性变更,而要约人海天水泥厂收到函件后即予以发货,表明海天水泥厂未予以及时表示反对。因此,该承诺是有效的,该合同也自海天水泥厂收到函件(承诺)时成立。至于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价款当然以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二份函件为准,其余内容以第一份函件载明的为准。

 实训案例二 2005 年 6 月 10 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B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 B 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由 A 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地上24 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 A 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 2005 年 6 月 26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0 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 B 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 A 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 3%向 B 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C 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 C 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

 A 公司在多次催促 B 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 C 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 B 公司为第一被告、C 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三项: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1、争议焦点 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 B 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 C 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包单位 B 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 B 公司与 C 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分清这一纠纷的关键是分清总包配合费与总包管理费的异同之处,具体争议焦点主要是有以下几点:

 (1)B 公司收取的 “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而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2)若 B 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而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法律有哪些主要规定? (3)A 公司要求违约者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是否有法律依据? 【 案例分析】

 (1)B 公司收取的 “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作为总承包单位的 B 公司愿意接受所谓的“总包管理费”主要有二个道理,其一是认为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实属“天经地义”;其二是在总包范围外多收取一部分工程价款“何乐而不为”。但是,就是这个看似“你情我愿”的合意,却因为“名不符实”而“祸起萧墙”。因为,B 公司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就出现如同本案中 B 公司与 A 公司所约定的情形,虽然,双方约定的是由总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B 公司虽然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但其实质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因为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2)B 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配合费,不应当与 C 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玻璃幕墙工程不属于 B 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内,是由 A 公司直接发包给 C 公司承建的,因此,对玻璃幕墙工程从法律层面而言,B 公司没有总包管理的义务,虽然 B 公司从 A 公司收取的费用名称为“总包管理费”,但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既然是总包配合费,B 公司应只就配合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A 公司要求 C 公司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具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因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二方面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同时,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防止扩大损失的合理费用。但是,“可得利益”要求不得超过违约者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对守约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这种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时间节

 点是在签订合同时,而不是其他别的时候。另外,为了防止违约行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守约者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违约者承担。例如,继续履行、变更合同等所支出的费用。当然,违约者也可以以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为理由来抗辩守约方要求超额的赔偿要求。由此看来,A 公司要求 C 公司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是有法律依据的。

  实训案例三

 案情:

 1、中山医大三院医技大楼设计建筑面积为 19945 平方米,预计造价 7400 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约为 3402 万元,配套设备暂定造价为 3998 万元。今年初,该工程项目进入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总承包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

 2、经常以“广州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对外交往的包工头郑楚辉得知该项目的情况后,即分别到广东省和广州市 4 家建筑公司活动,要求挂靠这 4 家公司参与投标。这 4 家公司在未对郑楚辉的广州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同意其挂靠,并分别商定了“合作”条件:一是投标保证金由郑支付;二是广州市某建筑公司代郑编制标书,由郑支付“劳务费”,其余 3 家公司的经济标书由郑编制;三是项目中标后全部或部分工程由郑组织施工,挂靠单位收取占工程造价 3%~%的管理费。上述 4 家公司违法出让资质证明,为郑搞串标活动提供了条件。今年 1 月郑楚辉给 4 家公司各汇去 30 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给广州市某建筑公司 1.5 万元编制标书的“劳务费”。

 3、为揽到该项目,郑楚辉还不择手段地拉拢广东省交易中心评标处副处长张文忠、办公室副主任陈暹河。郑以咨询业务为名,经常请张、陈吃喝元乐,并送给张文忠港币 5 万元、人民币 1000 元,以及人参、茶叶、香港等物品;送给陈暹河港币 3 万元和洋酒等物品。张、陈两人积极为郑提供“咨询”服务,不惜泄露招投标中有关保密事项,甚至带郑到审核标底现场向有关人员打探标底,后因现场监督严格而未得逞。

 4、今年 1 月 22 日下午开始评标。评委会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于不顾,把原安排 22日下午评技术标、23 日上午评经济标两段评标内容集中在一个下午进行,致使评标委员会没有足够时间对标书进行认真细致地评审,一些标书明显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错误未能发现。同时,评标委员在评审中还把标底价 50%以上的配套设备暂定价 3998 万元剔除,使造价总体下浮变为部分下浮,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合理性。下午 7 时 20 分左右。评标结束,中标第一推荐单位为深圳市总公司。

 由于郑楚辉挂靠的 4 家公司均未能中标,郑便鼓动这 4 家公司向有关部门投诉,设法改变评标结果。因不断发生投诉,有关单位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试分析上述材料中有哪些违反建筑市场秩序的现象? 【案例分析】

 最近,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同省建设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个别工作人员在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大楼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展开调查。现已查实该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中存在包工头串标、建筑施工单位出让资质证照、评标委员会不依法评标、省交易中心个别工作人员收受包工头钱物等违纪违法问题。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研究决定,取消该项目招投标结果,依法重新组织招投标。目前,涉嫌违纪违法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张文忠、陈暹河已被停职,立案审查,其非法收受的钱物已被依法收缴。省纪委、省监察厅将依照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涉案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这是广东省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以来查处的首宗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评析:中山医大三院医技大楼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是一宗包工头串通有关单位内部人员干扰和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筑领域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起到了有效地遏制作用。我国多数地区有形建筑市场才建立不久,一些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还未健全完善。当前,交易中心工

  作人员和评标委员成了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有关人员应十分警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把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坚决将政府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能与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相分离,要针对交易中心建立起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

  实训案例四 鲁布革水电站招标 1.工程简介 鲁布革水电站位于云贵两省交界的红水河支流黄泥河上,如图 2-5 所示。电站装机容量60 万千瓦,计划 1989 年第一季度发电。

 整个工程由三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首部枢纽工,包括 101 米高的堆石坝,左右岸泄洪洞,左岸溢洪道、排砂洞及引水隧洞进水口。

 (2)第二部份引水系统工程,由电站进水口、引水隧洞、调压井、高压钢管四部份组成。引水隧洞总长 9.38 公里,开挖直径 8.8 米;一座带有上室差动式调压井,调压井内径13 米,井深 63 米;两条内径 4.6 米,倾角 48 度、长 468 米的压力钢管斜井及四条内径 362米的压力支管。

 (3)第三部份为厂房枢纽,主付厂房设在地下,总长 125 米,宽 18 米,最大高度 39.4米,安装 15 万千瓦的水轮发电机四台,总容量 60 万千瓦,年发电量 28.2 亿千瓦时。

  1984 年 4 月,原水电部决定在鲁布革工程采用世界银行贷款,贷款总额 1.454 亿美元,其中引水系统土建工程为 3,540 万美元。

 2 招标和评标 水电部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组织本工程面向国际进行竞争性招标。从 1982 年 7 月编制招标文件开始,至工程开标,历时 17 个月。

 图 3-3 鲁布革水电站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2)编制招标文件。从 1982 年 7 月至 10 月,根据鲁布革工程初步计划并参照国际施工水平,在“施工进度及计划”和工程概算的基础上编制出招标文件。该文件共三卷,第一卷含有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合同格式与合同条款。第二卷为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一般要求及技术标准。第三卷为设计图纸。另有补充通知等。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的标底为 14958万元。上述工作均由昆明水电勘测设计院和澳大利亚 SMEC 咨询组共同完成的。水电部有关总局、水电总局等对招标文件与标底进行了审查。

 (3)公开招标 首先在国内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招标广告,对有参加招标意向的承包商发招标邀请,并发售资格预审须知。提交预审材料的共有十三个国家三十二个承包厂商。

 1982 年 9 月至 1983 年 6 月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承包商的法人地位、财务状况、施工经验、施工方案及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措施、审查承包商的人员咨历和装备状况、调查承包商的商业信誉。经过评审,确定了其中 20 家承包厂商具备投标资格,经与世界银行磋商后,通知了各合格承包商。并通知他们在 6 月 15 日发售招标文件,每套人民币 1000 元。结果有 15 家中外承包厂商购买了招标文件。7 月中下旬,由云南省电力局咨询工程师组织一次正式情况介绍会,并分三批到鲁布革工程工地考察。承包商在编标与考察工地的过程中,提出了不少问题,简单的均以口头做了答复,涉及对招标文件解释以及对标书的修订,前后用三次书面补充通知发给所有购买标书并参加工地考察和情况介绍的承包商。这三次补充通知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次招标规定在投标截止前 28 天之内不再发补充通知。

 我国的三家公司分别与外商联合参加工程的招标。由于世界银行坚持中国公司不与外商联营不能投标,我国某一公司被迫退出投标。

 (4)开标 1983 年 11 月 8 日在中技公司当众开标。根据当日的官方汇率,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

 各家厂商标价按顺序排列如下:

 A、日本大成公司,标价 8460 万元; B、日本××公司,标价 8800 万元:

 C、意大利××联营公司,标价 9280 万元; D、中国××联邦德国×××联营公司,标价 12000 万元; E、中国××,挪威×××联营公司,标价 12120 万元; F、南斯拉夫××公司,标价 17940 万元; G、联邦德国××公司,所投标书系技术转让,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作为废标。

 根据投标文件的规定,对和中国联营的厂商标价给予优惠,既对未享有国内优惠的厂商标价各增加 7.5%,但仍未能改变原标序。

 (5)评标和定标 评标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初评。由 1983 年 11 月 20 日至 12 月 6 日,对七家投标文件进行完善性审查,即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各种保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对标价进行核实,以确认标价无误; 同时对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人员、施工设备,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对比。经全面审查,七家承包商都是资本雄厚,国际信誉好的企业,均可完成工程任务。

 从标价看,A,B,C 三家标价比较接近,而居第四位的 D 标价与前三名则相差 2720 至

  3660 万元。显然,第四名及以后的四家厂商已不具备竞争能力。

 第二阶段终评,于 1984 年 1 月至 6 月进行。终评的目标是从 A、B、C 三家厂商中确定一家中标。但由于这三家厂商实力相当,标价接近,所以终标工作就较为复杂,难度较大。

 为了进一步弄清三家厂商在各自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1983 年 12 月 12 日和 12 月 23日两次分别向三家厂商电传询问,1984 年 1 月 18 日前,收到了各家的书面答复。1984 年 1月 18 日至 1 月 26 日,又分别与三家厂商举行了为时各三天的投标澄清会议。在澄清会谈期间,三家公司都认为自己有可能中标,因此竞争十分激烈。他们在工期不变,标价不变的前提下,都按照我方意愿,修改施工方案和施工布置;此外,还都主动提出不少优惠条件,以达到夺标的目的。

 例如在原标书上,A 和 B 都在进水口附近布置了一条施工支洞,显然这种施工布置就引水系统而言是合理的;但会对首部枢纽工程产生干扰。经过在澄清会上说明,A 同意放弃施工支洞。B 也同意取消,但改用接近首部的一号支洞,到 3 月 4 日,B 意识到这方面处于劣势时,又立即电传答复放弃使用 1 号支洞。从而改善了首部工程的施工条件,保证了整个工程的重点。

 关于压力钢管外混凝土的输送方式。原标书上,A 和 B 公司分别采用溜槽和溜管,这对倾角 48 度,高差达 308.8 米的长斜井施工质量难以保证,也缺乏先例。澄清会谈之后,为了符合业主的意愿,于 3 月 8 日,A 电传表示:改变原施工方法,用设有操作阀的混凝土泵代替。尽管由此增加了水泥用量,也不为此提高价。B 也电传表示更改原施工方案,用混凝土运输车沿铁轨送混凝土,仍保证工期,不变标价。

 再如,根据投标书,B 投入的施工力量最强,不仅开挖和混凝土施工设备数量多,而且全部是最新的,设备价值最高,达 2062 万元。为了吸引业主,在澄清会上,B 提出在完工后愿将全部施工设备无偿的赠送备件 84 万元。

 C 为缩小和 A,B 在标价上的差距,在澄清会中提出了书面说明,若能中标,可向鲁布革工程提供 2500 万元的软贷款,年利仅为 2.5%。同时,表示愿与中国的昆水公司实行标后联营,并愿同业主的下属公司联营共同开展海外合作。

 日本大成公司(A)为了保住标价最低的优势,也提出以 41 台新设备替换原来标书中所列的旧施工设备,在完工之后也都赠与中国,还提出免费培训中国技术人员和转让一些新技术的建议。

 水电部十四工程局在昆明附近早已建成了一座钢管厂,投标的厂商能否将高压钢管的制造与运输分包给该厂,这也是业主十分关心的问题。在原投标中 B 不分包,以委托外国的分包商施工。大成公司也只是将部分项目包给十四局。经过澄清会谈,当他们理解到业主的意图后,立即转变态度,表示愿意将钢管的制作运输甚至安装部分包给十四局钢管厂,并且主动和十四局洽谈分包事宜。

 大成公司听说业主认为他们在水工隧洞方面的施工经验不及 B,他们立即大量递交大成公司的工程履历,又单方面地做出了与 B 的施工经历对比表,以争取业主的信任。

 由于在三家实力雄厚的厂商之间激烈竞争,按业主的意图不断改进各自的不足,差距不断缩小,形势发展越来越对业主有利。

 在这期间,业主对三家厂商标函进行了认真的、全面的比较和分析。

 ①标价的比较分析,即总价、单价比较及计日工作但价的比较。从商家实际支出考虑,把标价中的工商税扣除作为分离依据,并考虑各家现金流不同及上涨率和利息等因素,比较后相差虽然微弱,但原标序仍未变。

  ②有关优惠条件的比较分析,即对施工设备赠、软贷款、钢管分包、技术协作和转让,标后联营等问题逐项作具体分析。对此既要考虑国家的实际利益,又要符合国际招标中的惯例和世界银行所规定的有关规则。经反复分析,以为 C 的标后贷款在评标中不予考虑。大成和 C 提出的与昆水公司标后联营也不予考虑。而对大成和 B 的设备赠与、技术协作和免费培训及钢管分包则应当在评标中作为考虑因素。

 ③有关财务实力的比较分析,即对三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指标即外币支付利息进行比较。即果实三家厂商中大成资金最雄厚。但不论哪一家公司都有足够资金承担本项工程。

 ④有关施工能力和经历的比较分析,三家厂商都是国际上较有信誉的大承包商,都有足够的能力,设备和经验来完成工程。如从水工隧洞的施工经验来比较,六十年代以来,C 共完成内径 6 米以上的水工隧洞 34 条,全长 4 万余米,B 是 17 条,1.8 万余米,大成为 6 条,0.6 万余米。从投入本工程的施工设备来看,B 最强,在满足施工强度,应付意外情况的能力方面处于优势。

 ⑤有关施工进度和方法的比较分析,日本两家公司施工方法类似,对引水隧道都采用全断面圆形开挖和全断面初砌,而 C 的开挖按传统的方法分两阶段施工。引水隧洞平均每个工作面的开挖月进尺,达成为 190 米,B 为 220 米,C 为上部 230 米,底部 350 米,引水隧洞衬砌,日本两家公司都采用针梁式钢模新工艺,每月衬砌速度分别为 160 米和 180 米,C 采用底拱拉模,边顶拱折叠式模板,边顶衬砌速度每月为 450 米,底拱每月 730 米(综合效率280 米/月)压力钢管斜井开挖方法,三家厂商均采用阿利克爬罐施工及异井,正像扩大的施工方法。

 调压井的开挖施工,大成和 C 均采用爬罐,而 B 采用钻井法,调压井混凝土衬砌,三家都是采用滑模施工。

 隧洞施工通风设施中,B 在三家中最好,除设备总功率最大外,还沿隧洞轴线布置了 5个直径为 1.45 米的通风井。

 在施工工期方面,三家均可按期完成工程项目。但 B 主要施工设备数量多、质量好,所以对工期的保证程度与应变能力最高。而从 C 由于施工程序多,强度大,工期较为紧张,应变能力差,达成在施工工期方面居中。

 通过有关问题的澄清和综合分析,认为 C 标价高,所提的附加优惠条件不符合招标条件,已失去竞争优势,所以首先予以淘汰。对日本两厂商,评审意见不一。经过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讨论,为了尽快完成招标,以利于与现场施工的正常进行,最后选定最低标价的日本大成公司为中标厂商。

 以上评价工作,始终是有组织地进行。以经贸部与水电部组成协调小组为决策单位,下设水电总局为主的评价小组为具体工作机关,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昆明勘察设计院,水电总局有关处以及澳大利亚 SMFC 咨询组都参加了这次评标工作。

 1984 年 4 月 13 日评标结束,业主于 4 月 17 日正式通知世界银行。同时鲁布革工程管理局,第十四工程局分别与大成公司举行谈判,草签了设备赠与和技术合作的有关协议,以及劳务,当地材料、钢管分包,生活服务等有关备忘录。世界银行于 6 月 9 日回电表示对评标结果无异议。业主于 1984 年 6 月 16 日向日本大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至此评标工作结束。

 1984 年 7 月 14 日,业主和日本大成公司签订了鲁布革电站引水系统功能工程的承包合同。

 1984 年 7 月 31 日,由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向日本大成公司正式发布了开工命令。

 实训案例五 小浪 底水利枢纽主体土建工程国际招标资格预审

 1、工程概况 小浪底水利枢纽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以北 40km 黄河中游最后一段峡谷的出口处,是黄河干流在三门峡水库以下唯一能够取得较大库容的控制性工程,在黄河治理开发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枢纽工程由拦河主坝、泄洪排沙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组成,拦河主坝是一座坝顶长1667m,坝底宽 864m,最大高度 154m 的黏土斜心墙堆石坝,总填筑方量为 5185 万立方米,名列世界前八位:泄洪排沙系统包括进口引渠、3 条直径为 14.5m 的孔板消能泄洪洞(前期为导流洞)、3 条直径 6.5m 的排沙洞、3 条明流泄洪洞、1 条灌溉洞、1 条溢洪道和 1 条非常溢洪道,在洞群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分别建有 10 座一字型排列的进水塔群和 3 个集中布置的出水口消力池:引水发电系统包括 6 条直径为 7.8m 的引水发电洞,3 条尾水洞,1 座主变压器室,1 座尾水闸门室和 1 座长 251.5m、跨度 26.2m、最大开挖深度 61.44m 的地下厂房,两层围绕厂房的排水廊道及交通洞等地下洞室。

 小浪底水利枢纽部分资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从 1988 年起,世界银行先后 15 次组团对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项目进行考查和评估。1993 年 5 月,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项目顺利通过世界银行的正式评估。1994 年 6 月,世界银行董事会正式决定为小浪底工程提供 10 亿美元的贷款,其中一期贷款 5.7 亿美元,二期贷款 4.3 亿美元。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按照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要求面向世界银行所有成员国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小浪底主体工程的土建合同分为三个标:一标是大坝工程标(I 标);二标是泄洪排沙系统标(Ⅱ标);三标是引水发电系统标(Ⅲ标)。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1992 年 2 月,业主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通过《发展商业报》刊登了发售小浪底水利枢纽主体工程三个土建国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消息。资格预审邀请函于 1992 年 7 月 22日同时刊登在《人民日报》和《中国日报》上。

 资格预审邀请函的主要内容是: (1)业主将利用世行贷款合法支付小浪底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项目; (2)介绍小浪底土建工程的分标情况及每标的工程范围、主要指标和工程量,并说明承包商可以投任何一标或所有标; (3)业主委托中国国际招标公司在北京代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自 1992 年 7 月27 日起。承包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为 1992 年 10 月 24 日(后来延期至 10 月 31 日)。

 3、资格预审文件 小浪底土建工程资格预审文件是根据 FIDIC 的标准程序并结合小浪底工程的具体特点和要求编制而成的。主要内容有: (1)引言及工程概况。介绍业主及其工程背景,工程分标和工程范围,工程地理、地质条件简述,以及工程特点和特性。

 (2)业主提供的设施和服务。如对外交通和道路,物资转运、存放、施工场地,通讯系统,供水和供电系统以及当地劳务营地和医疗设施等。

 (3)合同条件的合同形式和要点。

 (4)资格预审要求。即要求承包商按表格填写其主要情况。主要包括:①承包商情况概

  要;②主要施工人员情况表;③已完成的类似小浪底工程和规模的工程;④正在施工或即将承建的项目;⑤主要的施工设施和设备;⑥公司的财务报表;⑦银行信用证;⑧公证书;⑨外汇要求;⑩投标者的保证书。

 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在截止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日期 35 天前,承包商如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向业主提出书面询问,业主在截止日 21 天前作出答复,并通知所有承包商。

 评审标准分以下两类: (1)必须达到的标准,若达不到,申请会被拒绝(“及格或不及格”标准); (2)计分标准,用以确定申请人资格达到工程项目要求的何种程度。

 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和评分规则如下: A、工程经验 (1)承包商必须达到以下硬性指标,才能通过资格预审。

 对于大坝工程标(I 标): 1)联营体责任方建设过造价超过 3 亿美元的堆石坝; 2)完成过至少一个填筑量大于 2500 万立方米的工程,或 2 个大于 1900 万立方米的工程; 3)直接或通过其分包商完成水泥灌浆(三座大坝)、旋喷灌浆(至少 30m 深)、岩石钻孔(一个工程 780Om)。

 对于泄洪排沙系统标(Ⅱ标): 1)完成 9m 内径混凝土砌隧洞 2000m 和 6m 内径隧洞超过 6000m; 2)至少完成 1 个混凝土方量超过 60 万立方米的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坝、进水塔、消力塘和溢洪道); 3)安装过类似小浪底工程闸门尺寸的弧形门和平板门。

 对于引水发电系统标(Ⅲ标): 1)完成过一个跨度大于 17m 的地下厂房; 2)完成过 9m 内径混凝土衬砌隧洞 1000m 或内径 5m 的隧洞 5000m 长; 3)安装过类似小浪底工程尺寸的压力钢管和闸门。

 (2)评分标准。

 1)最近 20 年的公司总营业额 分数=总营业额(以万美元计)×0.001 2)最近 20 年的水电工程营业额 分数=水电工程营业额(以万美元计)× 0.001 3)完成水电项目数目 ni 分数=∑niWi

  (Wi 如表 3-10)

 4)混凝土衬砌隧洞累计总长 Li,(适用于Ⅱ、Ⅲ标)

 分数=∑LiWi ×0.O005

  (Wi 如表 3-11)

 5)坝高及大坝数目 ni (适用于 I 标)

 分数=∑niWi

 (Wi 如表 3-12)

 6)堆石坝填筑方量及大坝数目 ni (适用于 I 标)

 分数=∑niwi

 (Wi 如表 3-13)

 表 3-10 水电项目加权系数 Wi 表

  表 3-11 隧洞加权系数 Wi 表

  工程造价 加权系数 Wi

 隧洞内径 加权系数 Wi <1 亿美元 1

 <4m 1 <2 亿美元 2

 <6m 2 <3 亿美元 4

 <8m 4 <4 亿美元 6

 <10m 6 >4 亿美元 10

 >10m 10

  表 3-12 坝高加权系数 Wi 表

 表 3-13 填筑方量加权系数 Wi 表 坝高 加权系数 Wi

 填筑方量 加权系数 Wi <60m 2

 <1500 万 m3 2 <80m 4

 <1900 万 m3 4 <100m 6

 <2500 万 m3 6 >100m 10

 >2500 万 m3 10 7)填筑月进度及大坝数目 ni(适用于 I 标)

 分数=∑niwi

 (Wi 如表 3-14)

 8)混凝土防渗墙(适用于 I 标)

 分数=A/1 000+D/2

 式中 A——防渗墙面积,㎡ D——墙最大深度,m 9)混凝土水工建筑物方量,及其数目 ni (适用于 11 标)

 分数=∑niwi

 (Wi 如表 3-15)

 地下厂房开挖方量及其数目 ni (适用于Ⅲ标)

 分数=∑niwi×5

 (Wi 如表 3-16)

 表 3-14 填筑进度加权系数 Wi 表

  表 3-15 混凝土方量加权系数 wi 表

 表 3-16 厂房开挖方量加权系数 Wi 表

  B、技术人员(适用于 I、Ⅱ、Ⅲ标)对技术人员的能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人员 Pi 1)文化程度 15%; 2)工作年限 50%; 3)在现单位工作年限 10%; 4)国外工作经历 20%; 5)在中国工作经历 5%。

 (2)加权系数 wi: 填筑月进度 加权系数 Wi

 混凝土方量 加权系数 wi <40 万 m3 2

 <30 万 m3 1 <60 万 m3 4

 <50 万 m3 2 <100 万 m3 6

 <75 万 m3 6 >100 万 m3 10

 <100 万 m3 8

 >100 万 m3 10 开挖方量 加权系数 wi <10 万 m3 1 <20 万 m3 2 <30 万 m3 4 <40 万 m3 6 <50 万 m3 8 >50 万 m3 10

  1)项目经理 0.5; 2)高级施工工程师 0.25; 3)高级技师 0.25。

 分数=∑piwi C、施工设备 在资格评审阶段,由于施工设备还是一个不稳定变量,只是根据申请人提交设备清单及陈述,大致评定设备“够”或“不够”,待评标时再作详细分析。

 D、财务能力

 (1)“及格或不及格”标准(I、Ⅱ、Ⅲ标均相同): 1)投标资格是否符合世行采购指南; 2)是否满足工程周转资金规定金额,即 I 标>4 千万美元;Ⅱ标>6 千万美元;Ⅲ标>1.5千万美元。

 (2)评分标准: 1)年营业额稳定/不稳定: 低年营业额(I 标、Ⅱ标<2 亿美元,Ⅲ标<1 .5 亿美元); 中等年营业额(I 标、Ⅱ标<5 亿美元,Ⅲ标<3 亿美元); 高年营业额(I 标、Ⅱ标>5 亿美元,Ⅲ标>3 亿美元)。

 2)担保能力够/不够; 3)诉讼往史可接受/不可接受; 4)利润盈/亏。

 评分标准是用来评价申请人资格而不是用来排定名次的,最后对申请人只作“预审合格”和“预审不合格”之分而不排定名次。

 4、资格预审申请 业主发出资格预审邀请函后,总共有 13 个国家的 45 个土建承包商(公司)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到截止日期 10 月 31 日时,共有 9 个国家的 37 家公司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其中单独报送资格预审文件的有 2 家承包商,其他的 35 家公司组成了 9 个联营体。这些承包商或联营体分别申请投独立标或投联合标的资格预审。

 5.资格评审 为了进行资格评审工作,业主成立了“资格预评审工作组”和“资格预评审委员会”。

 资格评审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评审工作组组成三个小组:第一小组审查资格预审申请者法人地位合法性、手续完整性及合法签字、表格填写是否完整、商业信誉及过去的施工业绩等。第二小组根据承包商提供的近 2 年的财务报告审查其财务状况,核查用于本工程流动资产总额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其资金来源、银行信用证、信用额度和使用期限等;第三小组为技术组,对照资格预审要求和承包商填写表格,评价承包商的施工经验、人员能力和经验、组织管理经验以及施工设备的状况等。第二阶段,汇总法律、财务和技术资格分析报告,由“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资格审查结果。

 根据评审结果,9 个联营体和一个单独投标的承包商资格预审合格。

 1993 年 1 月 5 日业主向世界银行提交了预审评审报告。世界银行于 1993 年 1 月 28—29日在华盛顿总部召开会议,批准了评审报告。

 实训案例六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

  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 3-17。

 表 3-17 序号 问题 提问单位 提问时间 答复 1

  …

  N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10 天,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

 1、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2.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

 【案例分析】

 1、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五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2、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五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业主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单位),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 15 天(而不是 10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实训案例七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 2000 年 10 月 11 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 A、B、C、D、E5 家承

  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 月 17—18 日 9—16 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 月 8 日 14 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 5 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 A 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 A 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 B、C、D、E4 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 4 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确定,共由 7 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 人、经济专家 1 人、外系统技术专家 1 人、经济专家 1 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 B、D 两投标人分别对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 B 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 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 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 B 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 B 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 11 月 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 B 于 11 月 14 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 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 D、C、B、E,因此,从11 月 16 日至 12 月 11 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 B 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 B 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 C 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 12 月 12 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从招投标的性质分析本案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 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案例分析】

 1.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1 分)

  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 分)

  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1 分)

  2. (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 4 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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