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生产总则

 安 全 生 产 总 则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凡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设施被投入使用的,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操作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电气、起重、冲压(剪)、木工平刨、车辆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割)、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亦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领。

 4、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要把过长(拖过颈部)的发辫扎好置于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积聚静电的服装。爱护安全防护装置和防尘、防毒、消防等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毁坏;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不准改制、变卖和不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

 5、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6、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工作场所不准打闹、睡觉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7、凡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或用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件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装卸、测量工件或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开车,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才准离岗。

 8、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或进入其工作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一切动力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9、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地)装置并保持其隔离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 I 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配用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并戴好绝缘手套后操作。

 10、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贪便道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动中的物体,以及在吊物、吊臂下通过和停留,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递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

 11、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使用承载压力的容器,管道动火施焊,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安技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和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12、安全、防护,监测,信号、照明,警戒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13、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有害场所进餐、饮水。

 14、配电室、空压站、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15、生产过程发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确认有效方能进行作业。

 16、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保持厂区、车间、库房的安全通道畅通,现场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17、发现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及有损公司利益或威胁员工安全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处置或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18、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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