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着装规定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进

 一步加强系统队伍建设、形象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根据国

 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

 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下列人员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必须着装:

  (一)全市工商登记窗口岗位所有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二)工商所所有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三)。

  第四条

 下列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着装:

  (一)直接从事市场监管、公平交易执法、经济检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检查、执法办案、政策宣讲、

 走访时;

  (二)在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从事工商行政管

 理执法检查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第五条

 召开有关会议或参加大型集体活动需要统一

 着装的,由各级工商局另行通知。

  第六条

 因办案需要、督察暗访等工作需要或其他场合

 不便着装的,可以不着装。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

 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

 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

 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

 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况。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

 定:

  (一)必须按规定配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配戴

 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志。

  (二)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

 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

 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

 衣帽钩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

 (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三)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

 裤腿。

  (四)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五)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

 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

 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

 戴外露饰物。

  (七)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

 光头或者蓄胡须。

  (八)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

 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

 烟。

  (九)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执法证

 件。

  (十)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皮凉鞋),

 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

 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十条

 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

 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在不同季节应按规定着相应制服,

 具体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县(市)工商局统一规定换装时

 间、发布换装通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

 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

 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督察、纪检监察等机构负责监督落

 实。

  第十四条

 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下列规定进

 行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一)、

 (二)、(三)、(四)、(六)项、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督察

 人员或者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现场予以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

 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第九条、第十条规

 定,不按规定着装,或者不按督察人员要求予以改正的,由

 督察机构按照督察程序发出《督察整改通知书》并予通报;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擅自拆改制服或将制服借给

 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由违规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因

 出借工商行政管理制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行

 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督察整改通知书》或

 被通报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相应处理;违规者所在单位应

 当按规定向发出《督察整改通知书》的督察机构报送处理结

 果。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发后,此前市工商局下发的有关规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年?7?月?日

 附件:着装样式图

 1.夏装着装图

 2.春秋装、冬装着装图

 3.防寒服着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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