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粮食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东营市粮食企业 内部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粮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有粮食企业,各县粮食局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适合本县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审计监督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内部审计监督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监督应当达到以下目标:

 (一)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确保粮食库存真实、储存安全、品质良好;确保国有财产安全、完整。

 (三)监督企业有效履行其职责,促进企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全面落实粮食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全面改善和加强粮食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内部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部审计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涵盖单位内部各项经济业务环节及相关工作岗位。

 (三)内部审计监督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为目的,达到最佳的监督效果。

 (四)内部审计监督的内容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内部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粮食政策落实、企业管理制度执行落实、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重大经营决策等经济业务。具体为:

 (一)是否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东营市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了相应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并实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原始凭证、会计凭证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的基本要求;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否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

 监督。

 (二)企业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根据《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有章不循的现象。

 (三)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粮食经营,粮食风险基金是否按照规定额用途使用,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是否封闭运行。

 (四)资产管理是否安全有效,资产清查制度是否落实,货币资金、存货等是否真实可靠,存货计价是否正确,在管理上是否严格执行验收、保管、调拨、领用、登记制度,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库存商品的损耗是否合理;代农储粮是否单独设置账簿,专人管理,有无挪用现象;库存物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呆坏账或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应收补贴款的计提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多提、少提虚挂债权的现象;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清理是否及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粮食收购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现金的使用管理是否遵守现金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账外账、账外资金和“小金

 库”现象;有无公款私存、公款私借和出借银行账户现象;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制度;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得当。

 (五)粮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粮食专项资金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是否达到预期使用效果,有无套取或挤占挪用现象。

 (六)收入、成本、费用、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收入款项帐外循环的现象;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否准确;成本的开支内容是否合规,成本的结转、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多计和少计成本的情况;费用的开支是否符合规定、计提方法是否本着谨慎的原则;是否有转移、隐瞒、虚增损益的情况。

 (七)有无短期行为的情况。是否少提折旧,少提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住房基金,少摊提费用,少结转成本,多计收入等。

 (八)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营决策等专项生产经营情况。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监督制约的程序等,给经营工作带来的影响,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的形式和方法 第六条

 东营市粮食局对市直企业的审计监督分为日常审计、经

 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审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检查的方法。各单位要根据各自业务特点,配备相应的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搞好本单位的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责任处罚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日常审计中如发现有违规操作、核算不实、账实不符等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对限期内不能及时纠正的,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应对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进行更正。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收支行为和重大违纪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审计中查处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于 2003 年 2 月 20 日,2004 年 9 月 1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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