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约合同(1)

 聘约合同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聘约》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请

 张三

  同志任施工员 岗位助理工程师

  职务。聘期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满聘约自行终止。

 二、岗位职责与任务 1、受聘人根据单位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受聘人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受聘人的工作岗位,受聘人服从单位的安排。

 2、单位安排受聘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单位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受聘人应当按照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条件 1、 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法律规定、法规和规章,为受聘人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受聘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受聘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受聘人提供保护。

 4、受聘人有权拒绝单位的违章指挥,对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受聘人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5、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和其他法定待遇,以及单位规定的工作补贴。

 四、聘任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受聘人在合同期内,享有参加工会、党、团组织各项政治活动的权利和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以及获取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2、单位为受聘人员提供完成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保证受聘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必要支持;

 3、受聘者可对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尊重受聘者的合法权益,倾听批注 [z1]: “岗位”为技术岗位,比如施工员,设计师,项目经理等。

 批注 [z2]: “职务”为“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批注 [z3]: 1、聘期截止时间应包含 2016 年12月 31 日。

 2、具体聘期应根据《通知》中申报条件所规定的工作年限。

 批注 [z4]: 该合同样表上的岗位职责与任务、工作条件、聘任双方权利与义务等条款内容仅作参考,具体由受聘人与聘任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受聘者的意见;

 4、受聘人应无条件服从单位的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与劳动任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5、单位必须依法为受聘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不断提高受聘人的福利待遇。

 五、解聘、辞聘免责与违约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在聘期内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提前解除聘约合同:

 (1)单位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2)单位以暴力、威胁、监禁或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的;

 (3)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受聘人合法权利的;

 4、本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本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本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5、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聘约签订后,受聘人和聘用单位要共同信守。如一方有正当理由需提前解除聘约时,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签约双方出现纠纷又无法由双方协商解决的,由上级主管部分仲裁。

  受聘人(签字)

  行政领导(签章或签字)

 单位(签章)

 2012 年 9 月 1 日

 2012 年 9 月 1 日

  2012 年 9 月 1 日

 批注 [z5]: 1、受聘人、行政领导、单位三方需签字、盖章,不能缺漏 2、落款时间应与签定该合同聘期起始时间相符。

 批注 [z6]: 说明 如果申报人在任职期间有更换多家工作单位,那么应提供多家单位的聘约合同,聘任时间和工作简历时间一致。如果两家单位的合同聘任时间出现重叠,应提供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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