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章 程 (一人设实施董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企业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措施》等要求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遵守。
第二章
企业名称、住所和申报经营场所
第二条
企业名称:
。
第三条
住所:
。
第四条
申报经营场所:
1.
。
2.
。
3.
。
第三章
企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
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确实定信息填写):
通常经营项目:
服装批发;鞋批发;箱、包批发;工艺品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帽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具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陶瓷、玻璃器皿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钟表批发;家居饰品批发;编制、缝纫日用具批发;体育用具及器材批发;玩具批发;其它文化娱乐用具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办公设备耗材批发;电子产品批发;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施批发;贸易代理;佣金代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劳动防护用具批发;销售本企业生产产品(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经营项目除外;包含许可经营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同意项目,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经过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该符合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通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公布。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根据其指导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表述应该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 ))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认缴
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
第七条
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以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缴资期数
出资数额( ( 万元) )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股东对出资非货币财产须评定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定作价有要求,从其要求。
股东作为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它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要求数额,应该交付该出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它非货币财产应该重新评定作价。
股东不根据要求缴纳出资,除应该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条
股东作出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
实施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实施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决定; (三)审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企业设经理,由股东决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 (注:1 1- -2 2)
人),由股东决定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需时有权更换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注:有下列情形,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
2.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推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5.其它造成法定代表人无法推行职责情形。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验股东决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汇报; (二)
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汇报。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营业期限
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清算组应该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署名:
或法人股东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