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修订《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关于 修订 《 丽水市本级 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的 起草说明

 行事处 2019 年 12 月 24 日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为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两分离,切实提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 号)也要求财政部门督促科技部门及时起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 号)、《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 丽政办发〔2019〕52 号)等文件精神,起草我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根据科技创新和预算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支持范围、预算编制原则、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内容;切实提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三、主要条款及内容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涉及条款,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本办法重点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规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及规范:

 (一)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条款

 第三条明确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科技局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明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象 第五条明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依法在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技创新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对象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另有约定外,已享受“一企一策”、“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属于专项资金支

 持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履行向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义务。

 (三)明确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明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的支持方式,主要有:

 1.事前资助方式。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以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择优遴选)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

 2.事后补助方式。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3.其他支持方式。

 (四)规范项目经费使用

 第八条明确事前资助方式的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经费开支参照执行。

 (五)明确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 第十条明确市科技局及市级有关部门每年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明确市科技局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形成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代会审批。

 第十二条明确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将预算下达至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在市人代会未批复前,对急需开展的科技创新工作,市财政局可预下达专项资金。

 (六)明确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明确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明确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明确专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

 四、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要求,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本办法相关政策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实施。

 五、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一)局领导意见

 副局长叶芳儿提出进一步明确财政、科技、主管部门项目主体的责任,删除正文中关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具体表述。

 已采纳。

 ( 二 )市 科技 局 、丽水学院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丽水市农林科院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无意见 。

 ( 三 )

 市财政局相关处室:

 1.法规处提出关于预算批复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将第十二条“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于二十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在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合规性及政策依据。” 修改为“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于 二十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在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市科技局按规定重点审核项目向市财政局申报主体的合规性及政策依据。” 采纳 部分 意见。

 修改为:“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将预算下达至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 理由 :

 表述更明确 。

 2.监督局提出关于绩效管理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第十

 四条“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修改为“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科技局 等相关部门 是专项资金绩 效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已采纳意见。

 ( 四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2019 年 11 月 27 日-12 月 10 日在丽水市财政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无意见反馈。

 六、修订情况说明 本管理办法在修订过程多次征求意见,法规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最终,形成了《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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