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考研历史学中国史考前预测(二)

 2021 年考研历史学——中国史考前预测(二)

 1.近代外交制度演变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办理对外交涉。西方国家不满意,要求清政府“设立专办外国事处地方”。因中外交涉事务渐多,一部分开明的官吏请求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1861年,得到咸丰皇帝的批准而建立。

 总理衙门成立后,它的职权范围不断扩大,凡是同洋人打交道的事务、清政府原有的机关既应付不了,也不愿意应付的事务,全部推给了总理衙门.如主办各国外交和通商、各关税务、保护民教、边防疆界、海防、学校、铁路、矿物及礼宾等。

 总理衙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国家专门外交机构。它的成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中国打开国门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结束了地方督抚兼办外交的历史。通过它,中国人开始更全面、更广泛地接触国际社会。总理衙门成为中国外交制度走向近代化的标志。同时,它也是第一个具有近代意义的国家机构,它使中国传统的几千年封建统治机构开始松动和演变,向近代化发展过渡。1901 年,清政府决定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外交机构进一步现代化。

 英法联军入侵中国之后,双方谈判,英法强烈地要求公使驻京。在条约签字之前,清政府拒绝给予驻节权的要求。但英使额尔金表示

 必须驻京,认为这是条约所取得的重要事项,以再次使用武力要挟、威胁清政府,清政府只得签字。此后,英、法、俄、美等驻华使馆也相继建立起来。

 在清廷正式向外派出常驻使节以前,曾有三次短时期遣使出国,承担专项使命,可视为正式遣使驻外的先声。

 第一次是 1866 年斌椿随赫德前往欧洲游历,回国后写了《乘楼笔记》一书,呈递总理衙门。第二次是 1868—1870 年蒲安臣使团的“世界性出使”。这是中国使团的第一次出使,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自明的。第三次出使是 1870----1871 年崇厚出使德国“谢罪”之行.上述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洋务派提供了外交活动的体验和知识,也坚定了正式向外遣使的决心。

 1875 年 8 月,清廷正式发布上谕令郭嵩焘出使英国。郭嵩焘于1877 年抵伦敦,创设了第一个驻外使馆,以后,清廷相继又派出驻美国、法国等使节,中国驻外使馆建立起来了。

 2.元明清对外政策 忽必烈建立元朝,蒙古人在各地建立驿站制度,保护东西道路和商旅来往安全。这为中西方的来往,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元王朝建立之后,承袭宋代对外开放政策。在对外贸易方面,元王朝也给予优惠。设立市舶司管理对外贸易。这种政策,使元代对外贸易十分活跃和繁荣。

 由于元王朝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与不少国家建立了政治和经贸关系。元代的对外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所见古籍记载,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朝贡。推行对外开放的积极对外政策,使外国前来朝贡的次数远远超过宋代。随着贡使的到来,其所带贡物为数也不少,因此形成“朝贡贸易”。(二)官方贸易。元王朝也常派遣使臣,到海外采办货物。这些使者通过海上丝绸之路,遍及海外诸国,远达东非和北非。(三)官商合办海外贸易。(四)市舶贸易。即通过各地的市舶司,制定管理机构的法令,进行海外贸易。(五)私商经营。元代对民间私人经营的合法海外贸易是给予保护的。

 明朝的对外政策,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明王朝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甚至规定“片板不许入海”;另一方面,派郑和率领庞大船队远航各国以宣扬国威。这种政策决定着明朝初期的外贸政策,是由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垄断海外贸易(所谓“朝贡贸易”即是其中的一种),民间贸易则显得相对薄弱。

 明朝初期实行的对外政策虽然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但是对于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加强同海外诸国的联系来说,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作用。例如:郑和七次下西洋到达东非沿海地区,除了促进双方的友好交往之外,也同它们的使团在往来过程中进行了“朝贡贸易”。东非沿海城邦遣使来华所贡方物(地方特产),名为贡品,实为商品。明朝政府用加倍的赏赐回赠来使,使中国丝绸、瓷器等物输往东非。这种商品交换的“朝贡贸易”,有助于加强双方的经贸关系和文化交流。

 清朝的对外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政治方面,清政府沿袭了封建统治者传统的“天朝上国”的观念,把与之打交道的外国一概视为朝贡国,虽不干涉其内政,但绝对要求其恪守臣服之礼。对于来华外国人,清廷也采取严格的防范与管理措施,对其活动范围、时间、行动方式等等都有限制。

 在经济方面,清政府虽认为“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但允许外国前来通商。将中外贸易口岸限定为广州一处,外商对华贸易,只能通过清政府指定的行商进行,对外商输出输入物品的种类、数量作限制。

 在文化方面,清政府对于来华的西方传教士,允许他们运用自己的知识为清政府服务,但为“不许传教于中国及直省,开堂者禁之”,以后严格地执行禁教政策。

 3.近代不平等特权类型与废除过程 (一)不平等条约的内容。把不平等条约按内容归纳为如下六大类别:一是以租界制度和治外法权为主要内容的列强在华侨民管理制度;二是以协定关税、协定内地通过税、内河航行通商制度、自由设厂制度、路矿借款等为主要内容的列强在华经济特权制度;三是以海关行政外籍税务司制度和海关兼常关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列强在华行政特权制度;四是以自由传教和控制中国文化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列强在华文化特权制度;五是以对中国实行军事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列强在

 华驻军制度;六是以在中国某一区域取得独占权益和领土主权为主要内容的列强在华划分势力范围和租借地制度。

 (二)废除过程。(1)一战后,中国与德国及奥国分别订立了《中德协约》和《中奥通商条约》,从双边法上确认了中国在战时的举措。中德、中奥新约完全取消了德奥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所获得的特权,是中国与曾经侵略过自己的西方大国订立的第一批平等条约。

 (2)华盛顿会议。1921-1922 年召开的华盛顿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中国问题的决议案。《九国公约》明确宣示,各国须“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同意撤销部分外国电台及英、法同意交还威海卫与广州湾。

 (3)改订新约运动。1928 年 6 月,南京国民政府发表“改订新约”的对外宣言,经过漫长而艰难的谈判,南京国民政府与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缔结了新的关税条约,至此中国终于实现了关税自主。关于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英,法、美、日几个帝国主义国家一直未表示同意,1931 年南京政府公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但其实施日期一再后延,最后并未实行。

 (4)二战时期。1941 年 12 月,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即正式对德、意、日宣战,同时宣布废止与这些国家之间的条约。1943 年1 月 11 日,国民政府与美英分别在华盛顿和重庆签订新约,据此美英两国正式废除了在华治外法权、通商口岸特别法庭权、使馆区及一些铁路沿线驻兵权.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权、外人引水权等特权,废除了《辛丑条约》,并将上海,厦门的公共租界和天津、广州英租界

 及北平使馆区的各种权益交还中国。以美英废约为先导,中国陆续与其他国家也签署了相关条约.基本废止这些国家在华享有的各种特权

  4.1927-1937 南京国民政府对外政策 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首先实行了全面反苏政策。接着,就与各国交涉,争取各国早日承认南京国民政府,与美、英、法、意解决“南京事件”,标志着其外交方针已由反帝“废约”转向与帝国主义妥协。由此,南京“国民政府"顺利实现与欧美列强的邦交正常化。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放弃了“打倒帝国主义”的口号,但不能不继续以修改不平等条约作为其外交方面的纲领。它继承了“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发起了修订新约运动,企图通过与列强各国的和平谈判,达到废除旧约,另立新约的目的。然而,都以失败而告终。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不久,中苏断交。“九一八”事变发生后,苏联政府提出立即恢复中苏邦交,直至 1932 年才决定与苏联复交,并愿与之订立互不侵犯条约。恢复中苏邦交,是”九一八以来为争取国际外援而迈出的重要一步,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不抵抗政策”,是其整个外父战略万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存亡的紧要关头,蒋介石首先考虑的仍旧企图对日实现妥协,以便集中全力“围剿”中国工农红军,以除去"心腹之患”。蒋介石政府对日方针则是军事上不抵抗,外交上不与日本直接进行交涉,将希望寄托于美英等国与日交涉,遏制日本的侵略。南京国民政府不抵抗政策,遭到全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各地掀起大规模的反蒋运动,也引起了国民党内部反蒋派系的猛烈抨击。

 中国时局开始实现从国内战争向民族抗战的转变,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国共两党再度合作,南京国民政府由此改变了“攘外必先安内”的基本政策,实现了外交上的重大转变,制定并执行了基本正确的战时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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