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原检查法兔法

 热原检查法(兔法)

 1. 目的:建立产品中热原检查的标准操作规程。

 2.范围:产品的热原检查。

 3.责任:质量监督部。

 4.内容:本法适用于《中国药典(1995 年版)》附录中“热原检查法—兔法”。

 4.1 实验材料及用具:

 精度 0.01 或 0.1mg 供试品称量用 精度 0.1 或 1mg 试剂称量用 精度 10g 家兔称重用 ±1)℃。

 ±0.5)℃。

 ℃。

 ℃的最多只有 1 只,且 3 只家兔体温升高总数低于 1℃,或经细菌内毒素检查,含细菌内毒素低于 0.5EU/m1)、无热原氯化钠(经 250℃30 分钟或 200℃1 小时或 180℃2小时加热除热原)。

 4.2 溶液配制:供试品溶液。

 “注射用水”适量,配成 0.9%的等渗溶液。

 4.3 实验动物:

 4 次体温均在 38.0-39.6℃(一般多选用 38.4-39.4℃)的范围内,且温度最高最低差数不超过 0.4℃(以不超过0.35℃为佳)的家兔,可供 3 周内实验用。

 ≥0.6℃的家兔,应重新测温挑选。

 ℃且已休息两周以上,可重新测体温,合格者可用。

 ℃、使用过 2-3 次的家兔进行试验。

 4.4 试验前的准备 ℃30 分钟或 200℃1 时或 180℃2 小时加热除热原。去除热原未曾开启的密封容器内用具,可供一周内使用。

 ℃范围内。

 ℃。

 ℃。

 4.5 检查法:

 ℃,以此两次体温的平均值作为该兔的正常体温。

 ℃范围内,且各兔间查差不得超过 1℃。

 ℃预热后注射。

 “0”计。

 3 次体温中最低的一次,减去正常体温,即为降温值。

 4.6 结果判断:

 ℃或 0.6℃以上,或 3 只家兔升温均低于 0.6℃但升温的总数达 1.4℃或 1.4℃以上,应另取 5 只家兔复试。

 ≥0.6℃时,宜复试后再作判断。

 3 只家兔中有 1 只降温值≥0.6℃时,宜复试后再作判断。

 ℃以下,并且 3 只家兔升温的总数在 1.4℃以下可判断为符合规定。

 ℃或 0.6℃以上的家兔数仅有 1 只,并且初复试合并,8 只家免的升温总数为 3.5℃或 3.5℃以下,可判断为符合规定。

 ℃或 0.6℃以上的家兔数有 2 只或 2 只以上,可判断为不符合规定。

 ℃或 0.6℃以上的家兔有 2 只或 2 只以上,可判断为不符合规定。

 ℃,可判断为不符合规定。

 4.7 试验记录格式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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