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重新就业,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认定有依据

 内退人员重新就业 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认定有依据 去产能的过程中,出现这样较为特殊人群——内部退养。据了解,内部退养是国家规定安置去产能职工的四渠道之一,也是不少企业分流安置去产能员工的主要渠道之一。

 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张立岩告诉记者,内退又称内部退养,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达到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比如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内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需在岗的情形,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所采取的过渡性安置办法。”张立岩律师说,“虽然原用人单位仍然会为内退职工缴纳社保,但由于内退费可能无法满足他们的日常生活开销,因此内退职工仍有重新就业的需要。” 那么,内退人员重新就业后,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员工从原单位内退之后来到新的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新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该怎么办?日前,《工人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多位劳动法专家。

 与新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刘中明属于企业内退人员,由于懂电工、会水暖,2008 年 10 月,他到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工作。当年 12 月 15 日,公司与他签订了用工协议,合同期限至 2009 年 12 月 14 日,但物业公司并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随后,他又与公司续签 3 次用工协议,最后一次用工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可是,就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即 2012 年 10 月 4 日,他在工作时受了伤。

 由于在工作中受伤,刘中明认为,自己所受的伤害应属于工伤。于是,他找物业公司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物业公司认为,刘中明系内退人员,与其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刘中明只是公司的兼职人员,与公司之间也只是劳务关系,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那么,我国究竟承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志友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可以说,当前劳动法律法规对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反对也不鼓励。

 张立岩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可知,如果新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可见,只要劳动者在对于完成原单位工作任务并没有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事实上,相关司法解释对内退职工与新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2013 年 11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刘中明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为物业公司劳动,接受管理,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和劳动关系对应的社会保险关系是否也可以双重呢? 对此,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峰对记者说:“首先,从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来看,用人单位招用内退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次,用人单位也应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内退人员支付工资及其加班费,因用工中的工资、加班费与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处理。最后,新的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发生工伤事故时新的用人单位有赔偿的义务。” 陈剑峰解释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说明,双重劳动关系中是可以存在双重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只能享受一份待遇。”陈剑峰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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