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对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AA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武政办〔2017〕128 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海绵城市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二、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负总责,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应向各单位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海绵城市设施及相关工程措施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是否达到原设计海绵要求进行评价,出具参建各方相关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及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备案。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包含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严格落实规划指标,并按《海绵城市建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AA 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AA 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设

 计,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版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和相关规定,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性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海绵城市设施及相关工程措施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海绵城市设计目标标准。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三、强化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应管理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在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上,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根据《AA 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方案和其它有关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评估工作,其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区海绵城市建设整体成效进行评估,各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汇水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评估。

 (三)设计审查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有关规定,对未落实规划要求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通过,对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公示。

 (四)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发现未按规定出具海绵城市相关验收意见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工作;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核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含海绵城市设施及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未包含该内容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本通知所指相关标准、导则、指南等技术文件如有修订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通知自 2018 年

 月

 日起执行。

  AA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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