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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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 FD0002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项目名称: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流程的通知》武房发 [2013] 64号

 《关于公布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住房资格条件的通知》武房发[2013]65号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武房发[2014]84号

 《关于公布我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补贴标准的通知》武房发[2014]85号

 《关于公布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武房发[2015]25号

 三、受理条件:

 新就业职工本人为申请人,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在武汉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固定劳动合同;并且受理之日起到劳动合同聘用结束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须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申请人须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六年;

 根据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申请前需先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四、申请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收原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汇总表》,收原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外地户籍的须提供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收原件;

 申请人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由于工作性质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但有选举及任命或聘书的,可视作签订劳动合同,任期或聘用期限视作合同期限,验原件收复印件;

 学历和毕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证明,收原件;

 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有房或承租公房的,须提供在本市中心城区住房情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经诊断确认符合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断检查缴费凭证,收原件;

 经市残联认定为一、二级残疾等级人员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评定确认,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提供由各区计生委核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后的孤儿,需提供由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致残人员,需提供见义勇为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经市总工会认定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入“黄鹤英才计划”的特殊专业人才,需提供市委、区委组织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需提供英雄模范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新就业职工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用工单位核对职工收入、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汇总表》,登记造册,持相关申请材料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申请;

 收件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转交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后台;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资料;

 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后台对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并录入专线系统;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跨辖区协助调查时间不计其内),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工作学历以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缴交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核查意见;经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职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申请人现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经办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并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审核材料和申请人住房信息,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将名单汇总,转交区政府办公室;并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

 区政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的,将结果告知去房管局;

 区房管局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

 六、办结时限:

 用工单位受理申请并审核收入(15个工作日)→街道初审(15个工作日)→公示(7日)→房管局核查住房(15个工作日)→公示(7日)→审批发证共59个工作日(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七、受理部门:

  辖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八、受理地址:

 就近的辖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及电话详见附件)

 九、咨询查询:

 硚口区房管局 咨询电话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材料样表: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新就业职工)

  申请日期: 201 年 月 日

 申请人

 性别

 婚姻状况

 是否

 单身

 联系

 电话

 户籍或居住证地址

  区 街道

  社区

 现住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区 街道

  社区

 工作状态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学历

 毕业年限

 (年)

 工作单位

 地址

  区 街道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

 人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户籍

 情况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月均收入(元)

 特殊情形

 Ⅰ

 Ⅱ

 申请人

 家庭人数(人)

 家庭月总收入(元)

 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

 优先配租对象

 □重疾患者家庭(规定病种) □残疾人家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成年后的孤儿 □见义勇为家庭(市级及以上)

 □劳动模范家庭(市级及以上) □英雄模范家庭(市级及以上) □烈属家庭

 □黄鹤英才 □其他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已知晓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的相关政策,现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愿意遵守相关规定,并保证本表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申请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隐瞒、虚报或伪造等行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市、区、街道办事处等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可向有关单位(包括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各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部门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201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工作

 单位

 申请人 系我单位职工, 年 月 日成为我单位在编人员(或与我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目前月工资收入 元,缴纳了 (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同意该职工申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我单位承诺对其租赁行为进行协助管理。

 (公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街道

 办事处

 经初审,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属实,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家庭人口 人,保障人口 人,并于 年 月 日起,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公示七日,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属于 优先配租对象。

 □申请家庭属于 收入和毕业年限不受限制对象。

 经办人: 复核人: 分管领导: (公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区房管部门

 经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经办人: 复核人: 分管领导: (公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核准

 意见

 经公示,申请家庭符合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家庭人口

  人,保障人口 人,人均月收入 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房,同意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

 □申请家庭属于 优先配租对象。

 □申请家庭属于 收入和毕业年限不受限制对象。

 (公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十三、办理要点:

 无

 十四、专线系统:

 登陆系统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2、单击“业务办理”、单击“资格公示”

 3、查找户主,点击操作,进入信息录入页面进行核对,信息核对后自动进入网内公示

 4、单击“资格审核”,查找户主,点击操作,进入信息录入页面进行核对,信息核对后自动进入发证状态

 5、单击“资格证书”,勾选通过审核的户主

 6、单击“打印”,出具资格证书

 十五、特别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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