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推进廉政建设,加强和完善我县公共
资源招投标县场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工作要求, 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与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活动,
招投标活动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
等,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工作责任;构成违纪违 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
工作责任追究范围
、、、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追究
1、
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招投标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管
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协调配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 不明确领导分工或不落实职能科室(机构)及人员的;
、2、 不重视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或管理不当造成招投标纠纷 和投诉的;
、3、 不落实县招标办的各类督查意见书或(处理建议)及协调明 确的有关工作事项的;
、4、 不按招投标县场准入管理等规定上报本部门发现、纠正、查
处的有关招投标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的;
2、
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杜绝各种应
进场而不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行为的发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 对应统一进场的各类交易,擅自准许在场外交易或授意业
主单位、采购人、产权人等采取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 、2、 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生的应进场而不进场或规避进场交
易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查处及其他严重失管失察 的。
3、
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
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 交易前不按规定审查审核或不认真审查审核,发生对招标
人和招标项目的条件审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出现明显差 错,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交易中不按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
交易后对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违约违规、违纪违
法等行为不予监督、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4)其他违反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4、
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 对发生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投标违规行为,不主动 予以监督和查处的;
、2、 对县招标办移送的各类处理建议或监督意见,未能及时查 处和纠正的;
、3、 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收受 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 有关原单位(部门)的工作责任追究
各级机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单位、采购
人或产权人进场交易(包括按规定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的,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 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在交易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串标、泄密、收受贿赂等违纪 违法行为的;
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履约合同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的;
下属单位或辖管单位的各种违反招投标工作规定及违纪违 法情况发生的;
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招投标活动服务机构的工作责任追究
公共资源招投标中心作为招投标活动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各项
交易的规定要求,组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影响交易效率的;
不按交易服务规程要求组织交易活动,造成交易纠纷或引起交易 投诉的;
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收受贿赂等 违纪违法行为的;
有其他违反操作规程规定的。
、、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县招标办为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招投标 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
、、、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应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县招标
办根据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符合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
以下不同追究方式:
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整改,由县招标办下发责令整改书。
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由县招标办提出建议,报经市招投标 管委会领导同意后,以县招标办名义发文通报。
情节严重的,由县招标办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莲县住建局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
推荐访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招投标 制度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