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号对于印发《海宁县对于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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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县安监〔2018〕9号

  海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宁县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中队、工业园区、镇(街道)安监中心: 现将《海宁县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海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 3月 16日

 海宁县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2017 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 号)和《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宁市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7 年以来,我县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企业治理基础工作仍然薄弱,隐患仍然存在,安全保障水平不高;二是部分企业负责人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严格落实隐患的排查治理;三是责任落实不到位,跟踪督办不够,工作没有形成闭环。各中队、各安监中心务必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明确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成果、持续发力”的原则,继续深入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治理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安全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内容(十项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详见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四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五)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七)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八)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九)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十)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三、整治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3 月)。有粉尘涉爆企业的工业园区、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3月 25前将专项整治方案上报县局。

 (二)宣传培训阶段(4-5 月)。以教育培训为核心,加大对安全监管人员、涉爆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力

 度。市局负责组织工贸科(队)长、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县局负责组织工贸科(队)室人员、园区监管人员、有粉尘涉爆企业的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涉粉尘作业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

 (三)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7 月)。企业要对照专项整治10 项重点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台账,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照管辖权限上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各工业园区、镇(街道)于 7 月 5 日之前将辖区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上报县局。

 (四)全面整改阶段(7-8 月)。借助安全服务机构力量配合专项整治。省安监局将继续聘请有关机构为专家团队,分别对粉尘作业场所 30 人及以上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进行全面“体检”;市安监局将聘请安全服务机构力量,对粉尘作业场所 10-30 人的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进行全面“体检”,对一般性涉粉企业专项整治进行指导,帮助企业划分危险区域,对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等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逐一进行排查,消除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隐患;各镇(街)安监中心要聘请专业安全人员对粉尘作业场所 10 人(不含 10)以下的涉粉企业开展隐患再排查,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并将专项整治整改不力的企业及时报送县局。

 (五)总结验收阶段(9-10 月)。县局按照全覆盖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整治不力或者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企业,县局将严格执法;同时省级、市级监管部门将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县局将对上级部门抽查发现的问题企业从重严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 强化组织领导。各工业园区、镇(街道)要进一步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厌烦厌战情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安委办将此项工作纳入 201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二)彻底摸清底数 , 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各工业园区、镇(街道)要对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摸底。在去年上报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认真甄别粉尘是否可爆,是否新增加粉尘企业数或者剔除非涉爆企业数,核实涉粉作业人数是否准确,特别是要核清作业场所 3 人及以上的企业底数,坚决防止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企业失控漏管。4 月 15 日前各有关企业将附件 1 如实上报属地安监中心,各工业园区、镇(街道)经核实确认后于 4 月 25 日前上报县局,附件 1 将作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培训、全面“体检”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执法检查 , 扎实开展整治。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附件 2)要求,紧紧围绕“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强化执法检查,开展集中整治。30 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企业将由省安监局直接执法检查,30 人及以上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将由市安监局直接

 执法检查,其他涉粉企业由县级监管部门联合镇街安监中心进行执法,对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高、不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的粉尘涉爆企业严格执法,从严处罚。

 联系人:王惠科,电话:0731-86846476,QQ:276059785。

 附件:1.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2.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3.粉尘作业场所 30 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4.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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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县、区、市:

 序号 市州 县市区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粉尘种类 企业规模 员工总数 涉粉作业人数 法人代表 安全负责人 姓名 手机号码 姓名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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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地址):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防火措施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粉尘清扫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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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粉尘作业场所 0 30 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县、市、区:

 序号 市州 区县 企业名称 粉尘种类 涉粉作业 人数 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省级部门 是否组织了 核查 建构筑物 除尘系统 防火防爆 粉尘清扫 建构筑物 除尘系统 防火防爆 粉尘清扫

  注:

 1.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序号“1,2…10”,没有填“无”。如检查出隐患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则填写为“3”,有多项则填写多项,没有填“无”。

 2.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完成“是”,未完成“否”。

 3.省级部门是否组织了核查:指省级部门是否在检查诊断、执法处罚或整改验收等环节,牵头组织对该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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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4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县、区、市:

 序号 市州 县市区 2017 年底粉尘企业数量 新排查出粉尘企业数量 剔除非 涉爆粉尘企业数量 取缔关闭 企业数量 停产整顿 企业数量 限期整改 企业数量 2018 年底粉尘企业 数量 执法处罚金额(万元)

 已完成十项重大 事故隐患整改 企业数量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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