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
SCCY- - 2020- - 011
项目名称:
眉山市彭山区 8 8 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
采
购
人:
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 ( 签章) )
中国·四川·眉山
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
共同编制
四川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0 2020 年 年 8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1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 4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 20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 41 第五章 评审办法 .................................................................. 44 第六章
采购合同(样例)
......................................................... 51
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委托,拟对眉山市彭山区 8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CY-2020-011。
2.采购项目名称:眉山市彭山区 8 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
3.采购人: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预算金额:80.8 万 元 ,本项目最高限价:80.8 万 元,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四、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否。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和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www.msggzy.org.cn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书面推荐: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供应商库随机抽取:从四川省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岩土)丙级及以上资质; (3)省外单位应提供在本省注册或备案登记证明资料。
3.本次采购 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七、磋商文件的获取
1.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即报名时间):2020 年 8 月 24 日 9:00 时至 2020 年 8 月 28日 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 2.现场获取: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四川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金象大道198号天府绿洲商务宾馆5楼)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3.网上发售,发售邮箱号:2965689361@QQ.COM。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 经 办 人 员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网 上 报 名 : 邮 件 发 送 至2965689361@QQ.COM,以邮件发送成功日期为报名时间):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介绍信及授权有效期加盖公司公章)、授权代表身份证(加盖公司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供应商可自行选择以上两种报名方式的其中一种。
4.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1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九、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 日 10 时 30 分; 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眉山市东坡区金象大道 198 号天府绿洲商务宾馆 5 楼; 3.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联系方式
3
采购人: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 联 系 人:姜先生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 182 号 联系电话:028-37658331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028-38172180 地
址:眉山市东坡区金象大道 198 号
日期:2020 年 8 月 20 日
4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磋商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最高限价及 包数划分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80.8 万 元,最高限价为:
80.8 万 元。
供应商的报价若超过采购人设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之一,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1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 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盖鲜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 小微企业(1、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价格扣除。
A.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指小微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优惠。
B.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含提供货物、承担工程、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C.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D.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
5
件按照无效处理。
供应商有失信行为的,须在响应文件其他材料中列明具体情况;未如实列明的,按照《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理。
4 4
本项目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材料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的 复印件 );
(2) 财务状况报告
( ( 经审计的 2018 或 2019 年度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 证明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或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 ( 承诺格式自拟) ) 四选一,原件的 复印件 );
(3) 磋商承诺及声明 (承诺内容包括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 5 年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 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 。虚假承诺或未提供的取消其成交人 资格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书(原件的 复印件 ),如有) ) ;
(5)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的证明材料:
(1 1 )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2 2 )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岩土)丙级及以上资质;(3 3 )省外单位应提供在本省注册或备案登记证明资料。(4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磋商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审查、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成交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6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否 □是,联合体磋商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 。
7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 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体现 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响应产品需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未提供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定。
属于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的,提供磋商产品所在清单页截图并标注,否则不予认定。
9 履约保证金
不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0 样品 是否提供样品详见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样品开标当天由供应商自行保管。
样品的生产、提供、运输及保管、展示等全部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退还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作为履
6
约验收的参考,非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样品在评审结束后,由供应商收回。
11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
□本项目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应按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1)供应商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按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或保留原样);但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响应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不能识别的,视为未提供。
(4)货物类和系统集成类项目,采购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的,应单独列明或在响应文件技术服务响应表中注明该项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未编写的可能会导致磋商小组做出不利的评审。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 (1) 所有要求供应商盖章的地方,盖供应商(法定名称)鲜章,不得以其他印章代替; (2)具体要求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3)本响应文件中所述的负责人指不具备法定代表人的分公司、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组织的负责人、经营者等,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上一致。
(4)自然人参与磋商的签署自然人名字。
(5)联合体磋商的,响应文件由牵头方签署(联合体协议除外)。
14 装订要求 响应文件一律用A4纸印制,胶粘,响应文件应逐页编码。
15 包装和密封要求 (1)响应文件可以密封为一袋或几袋; (2)密封袋按响应文件格式“密封袋格式”进行制作,密封袋供应商名称处和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鲜章。
16 响应文件递交
(1)响应文件正本1份、 副本1 1 份(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响应文件应按本表 “包装和密封要求”进行密封。
(3)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参加开标会人员必须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 (3)逾期送达或者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17 终止磋商和无效响应情形 (1)磋商过程中的终止磋商情形
a.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适用于收取磋商保证金的项目); b.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c.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磋商过程中的无效响应情形
a.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b.响应文件超过规定的时间送达的; c.密封不完好或不符合装订要求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3)评审过程中的终止磋商和无效响应的情形,由磋商小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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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磋商文件中的评审办法。
18 履约期限、地点及付款方式 (1)履约期限和地点:
a.履约期限:签订合同后_60_天。
b.履约地点:_采购人指定地点_。
(2)付款方式、时间、条件: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方案编制,方案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并经相关部门批复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40%,完成施工图及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经财政评审批复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7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合同金额的 100%。
19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028-38172180。
20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的同时,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放。
21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的特殊条件、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定标结果的询问,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程序等内容的询问,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22 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特殊条件、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评审结果、定标结果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程序性内容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注: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23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37632022。
24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25 澄清公告的发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交易平台发布澄清公告。供应商应随时关注项目进度,不按本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网址查看澄清公告所造成的各种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6 是否允许分包 ☑否
□是 分包要求详见总则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 共同编制 本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各自承担磋商文件相关内容责任。
28 产品要求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磋商文件中的质量、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在磋商文件没有其他要求时,供应商须按照国家“三包”规定进行后续服务。
29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同意进口产品参加响应,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0 是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 否
□ 是 31 招标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收取代理服务费 15000 元。由成交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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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32 关于执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文件的要求 1、根据该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 家。
2、根据其补充说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3、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定义(川办发〔2014〕67号):
(1)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 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2)方式范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 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4 4 、执行此规定的项目,不受本磋商文件其他条款不足 3 3 家、少于3 3 家而废标、终止磋商规定的限制,但在响应文件递交、评审、磋商、报价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少于 2 2 家。
33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 根据磋商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文件中项目要求和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 民营经济扶持政策 按照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采贷”工作的通知》(眉财采〔2019〕3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支持“政采贷”信用融资贷款。“政采贷”产品信息查询渠道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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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1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
制造厂商只有一个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磋商的,以制造厂商作为有效供应商,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磋商文件应当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制造厂商只有一个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以取得授权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参加磋商的,最多只能有 2 家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磋商,超过 2 家参加磋商的,以价格最低的 2 家作为有效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磋商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磋商,磋商产品为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以制造厂商作为有效供应商,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磋商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磋商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磋商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供应商,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磋商产品应为其他品牌产品,且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所投品牌产品以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价格最低的 1 家供应商作为有效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磋商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磋商,磋商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价格最低的 1 家供应商作为有效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磋商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制造厂商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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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磋商,磋商产品为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最多只能有 2 家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磋商,超过 2 家参加磋商的,以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价格最低的 2 家作为有效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磋商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本项目中,涉及的产品所占报价比值超过 50% 时,进行“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相关评审 。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响应文件 无效:
(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供应商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的;
(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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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磋商文件
6 6 .磋商文件的构成
6.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6.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对采购文件中的特殊条件、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7.4 供应商发现磋商文件不合理或者有误的,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澄清。没有书面澄清要求,又参与了该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磋商文件。
7.5 供应商不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网址查看澄清公告所造成的各种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8.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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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8.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9 9 .响应文 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电子签章或鲜章原件扫描上传)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被视为未提供该资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0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报价货币 (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12. 联合体磋商 (实质性要求)
本条款是对允许联合体磋商的项目的要求。
12.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磋商的全权代表(牵头方),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 知识产权 (实质性要求)
13
13.1 供应商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得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除磋商文件特别规定外,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 响应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实质性要求)
详见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
15. 响应文件格式
15.1 供应商应执行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要求。
15.2 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6 .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16.1 磋商保证金提交、退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联合体磋商的,由联合体的牵头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文件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7)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9)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0)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17 .磋商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1 17.1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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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8. 响应 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供应商应当准备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份数见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2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胶装成册并编目编码。
18.4 响应文件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内容应完整。
18.5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18.6 响应文件的装订应体现节俭、环保原则,不提倡豪华装订。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未分包即只有一个包的在响应文件格式封面分包空格处可以用“1”或“/”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19.2 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密封要求:见须知前附表。
19.3 未密封的将被拒绝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签署 (实质性要求)
详见磋商须知附表。
2 21 1 .响应文件的递交 (实质性要求)
21.1 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21.2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22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2.2 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响应文件密封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2.3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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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23. 签到
23.1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签到。采购人、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拟参加磋商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签到活动。
23.2 采购人须派本单位监督人员 1 名到场监督。
23.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交易平台自动显示已报名的供应商名单。
23.4 主持人将按下列程序组织签到会:
(1)宣布参加签到会的监督人员、采购人代表、主持人、会议记录等参会人员;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宣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不再接收响应文件; (4)组织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5)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在签到记录上签字确认; (6)签到会结束 主持人宣布签到会结束后,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将响应文件移送至评标室。
所有供应商代表应在候标区域等候,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
五、评审
24.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评审办法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5. .
成交原则
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程序
26.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6.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6.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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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4 26.4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7. 成交结果
27.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成交通知书通过交易平台发放,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在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27.2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及时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28. 成交通知书
28.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8.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 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9. 签订合同
29.1 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9.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9.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9.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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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磋商文件所附《政府采购合同(样例)》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如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有冲突的,以供应商须知、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为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对此,请供应商参加磋商前慎重考虑相关商业风险。
29.6 本项目合同的签订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29.4.1 采用网上签订方式。将协商一致的合同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通过采购人和供应商的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该方式不需要在交易平台上传合同扫描件。
29.4.2 采用纸质方式。该方式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在 2 2 日内上传合同扫描件至交易平台。
30. 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本条款适用于允许分包的项目。
30.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0.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0.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1. 合同转包 (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3.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33.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3.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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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5.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6. 履行合同
36.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7. 验收
37.1 本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组织验收。
37.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证明材料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8. 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和财政支付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9. 供应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 3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 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进行协商磋商;
(6 6 )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 7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 8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 9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11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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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40.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询问、质疑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十、其他
41.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 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2.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
2.采购文件中的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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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密封袋的格式
响应文件密封袋格式:
(项目名称)
(
包)
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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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正本或副本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22
目
录 一、评审索引 二、响应函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六、财务状况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书原件复印件,如有)
八、根据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