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限公司财务制度] 最新财务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和需要,特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制度: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二、会计年度: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记帐本位币及外币折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调整,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四、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

 企业的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3)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4)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5)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8)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 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9)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 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 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1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12)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 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 本性支出。(13)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 ,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 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 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四、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销:根据受益期限,按五年摊销。

 固定资产的取得、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原价按历史成本法取得。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原价、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原值的5%)。确定折旧率。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 4.75%

 办公设备 5 4.75%

 运输设备 5 4.75%

 六、企业应当在期末对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资 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七、对准备金的提取,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

 八、收入的确定:

 企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 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九、税项:营业税及附加率5.55%,所得税率25%

 十、利润分配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 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下列分配:(1)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 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并作如下分配:(3)应付优先股股利。(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5)应付普通股股利。(6)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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