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衔接心得体会研讨发言

推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衔接心得体会研讨发言 帮扶对象从特定性向整体性转变。从贫困人口这个特定群体向全体农民群体转变,从精准帮扶向“撒胡椒面”式帮扶转变,受益受众对象范围更全面更宽泛。从具体工作而言,扶贫前期,各乡镇(街道)都对本辖区内自身发展力弱、生活条件差、生活开支大负债累累、身体有缺陷无劳动力等群体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按照因病、因学、缺劳动力、缺技术等致贫原因分门别类,纳入建档立卡户,明确了扶贫对象的范围。省市县乡各级部门按要求,包保到村到户,形成“五级书记”齐抓扶贫。

建档立卡户由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各单位各部门人员进行包保,平均包保X—X户贫困户,帮扶人要在帮扶期间严格履行帮扶责任,为贫困户找出路、找政策、找资金,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通过精准扶贫对象、精准帮扶责任人的攻坚法,扶贫的效果很明显,截至X年末,农村贫困人口减少X万,贫困发生率降至X.X%,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X年即将全面消除绝对贫困,但相对贫困治理问题日益凸显。脱贫攻进取得的成效是全面开启乡村振兴的基础保障,不解决贫困群众的贫困问题就难以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化解脱贫后的难持续性发展问题,乡村振兴战略势在必行。乡村振兴的目的是实现农民生活富裕,战略目的决定实施对象,乡村振兴就是为农村农民服务的。乡村振兴帮扶对象的整体性,对近些年来农村发生的“空心村”“散居村”“分离村”有巨大的凝聚作用。

政策实施从特惠性向普惠性转变。对贫困人群特定的政策向对全体农户的普惠性政策转变,这种转变是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的必然要求。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目的、帮扶对象、实施项目、帮扶产业、包保责任人都是采取精准打法,政策制定上具有倾向性、特定性。从近几年各地区全力抓脱贫攻坚工作中可以看出,从国家到省市县制定帮扶政策时,更倾向于“三区三州”、贫困县、深度贫困村,在人力帮扶、项目布局、资金投入、政策保障上倾注所有力量。

建档立卡户在政策上享受到不少优惠和“红利”,如金融扶贫、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社会性救助、教育特惠性资助等。事实上,在攻坚脱贫过程中发现,这种有针对性的特惠政策,对贫困人口而言具有精准性,实施效果非常明显。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加重部分非贫困人口与贫困人口的隔阂,尤其对于那些略高于贫困线标准而未能纳入贫困户管理的农户来说。脱贫攻坚战略只能是阶段性的,否则会加剧农村社会的分崩离析。

脱贫攻坚改善的是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生活问题,但是后续贫困人口的自生发展力、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易地搬迁社区治理等问题难以“消化”。而乡村振兴战略就是为脱贫后所产生的系列问题“谋篇布局”。乡村振兴聚焦的是普惠性政策,是从给钱给物、集中攻击向扶志扶智、政策普遍惠及农户的转变。在转变中,特惠政策的取缔不能一刀切,尤其是针对享受政策兜底保障的贫困群体,确保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过渡中政策衔接上的包容性。

社会治理从保障性向发展性转变。要从减贫治理对群众的保障性服务向推动社会治理的发展性转变,换而言之,就是从群众物质条件的基本保障向满足精神生活需要的转变。脱贫攻坚无论是从减贫治理上、资金投入上、政策红利惠及上,都是为解决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主要解决的是“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基本达到小康生活水平。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为贫困户算清收入账,具体看收入是否达到国家脱贫线,通过督查了解贫困户务工情况、教育医疗住房情况,确保贫困户生活能达到最低生活要求。对五保户、重度残疾人户、重病户等更要做好政策兜底保障,让最困难人群解决最根本生活问题。

当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后,群众对增收致富更加期待,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更加迫切,对精神生活的追求更加强烈,这是乡村振兴中需要面临解决的时代课题。乡村振兴必须站在人的全面发展和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角度,衡量制定相关政策,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将脱贫攻坚的先进经验嵌入乡村振兴工作中,实现农村农业农民的全面振兴发展。从脱贫攻坚的保障性到乡村振兴的发展性转变,实则就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探索。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乡村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的基础,要探索中趟出一条发展性的治理模式,以全面提高农民的生活能力和水平,让农村成为体验乡土、回馈乡野、感恩家乡、牵挂乡愁的向往之地。

参与力量从主导性向社会性转变。实现脱贫攻坚中政府主导实施力量向乡村振兴的公众参与力量的转变,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变政府主动服务为公众积极参与。从实践来看,采取的扶贫举措主要有产业扶贫、金融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等,实施主体基本以政府为主体。

如有些地方产业扶贫固化为一种模式,即以政府行政化干预的力量投入扶贫资金,采取“平台公司+村级合作社+贫困户(或农户)”“村级合作社+贫困户(或农户)”等模式发展产业,其中突出的特点是政府从产业发展类别、产业管护到利益联结分配全程参与,甚至不少地方出现政府代销、保底收购等现象。辩证的看,政府在脱贫攻坚战略中的主导性是由脱贫攻坚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人群采取的“超常规”举措,短期内这种主导力量是非常必要的,是确保消除绝对贫困的保证力量。

但是,从长远来看,尤其是结合社会、市场发展规律,这种强制力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共生发展,反而会衍生出利益分配不均、发展动力不足、催生坐享其成的“懒婴”等问题,要在发挥政府主导力量中把握“力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可持续性,乡村振兴在党组织和政府的引导下,村民ZHU动积极参与,共同探索乡村善治之路,打造诗意栖居家园。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主要扮演服务的角色,为群众体会机会和平台,主要建设力量还在于公众。参与力量转变的背后是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华丽“变身”,是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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