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诊疗疾病项目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诊疗疾病项目规定

  第一条 非高热的无明显神经系统体征的疾病。

 第二条 非昏迷性疾病。

 第三条 非急性出血性疾病。

 第四条 非传染病。

 第五条 急性病患者的院前抢教。

 第六条 轻度软组织外伤和骨折初步处理。

 第七条 适宜运用中医传统方法(针灸、推拿、按摩、拔罐等)及中药治疗的疾病。

 第八条 临终关怀的患者。

 第九条 经上级医院确诊,适宜在社区治疗的疾病。

 第十条 对老年人的主要慢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疾患等)专案管理的定期家庭访视、康复用药指导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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