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农业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闽侯县农业局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农业系统行政监管职能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农业部门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对农业农村部门初步掌握或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调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不适用随机抽查检查方式。

  因动植物疫情等特定原因或有关部门特殊要求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可临时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以外的其它监管方式。

  第四条

 农业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实行全覆盖。局属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局属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单位为随机抽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责任单位负责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监管对象。检查对象名录库可实行分类管理,将重点领域、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抽查名录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对象信息一般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其它必要信息。

  监管对象为流动的或非特定的,可以地域作为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有重叠的,可合并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构成,由随机抽查责任单位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每个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当包含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制、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工作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专业性强的可探索建立专家名录库,随机抽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

 局属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抽查内容、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时间安排等。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项目,原则上每年都要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事项,要列入年度双随机监管重点。年度工作方案应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途径向社会公布。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 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2 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单独设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从相应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各责任单位可根据监管对象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抽取检查对象:

  (一)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二)已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检查对象建立一一对应序号的,可随机抽取序号,再根据抽取到的序号确定检查对象。

 (三)为提高抽查工作效率,在实施随机抽查时,对于已经抽查过的对象,不再列入下一轮的随机抽查对象。

 各责任单位应当从相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到人员应积极配合参与随机抽查工作,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执法检查,应采取递补方式再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需要专业技术力量支持的,可以从专家名录库抽取专家,或者聘请专业技术单位或人员参与检查。

  第十条

 为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三

 方评价机构代表等到现场监督随机摇号过程的监督机制。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随机抽查工作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一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由承办单位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按照规定尚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开或者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按其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必须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各随机抽查责任单位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四条 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进行复查。确需更改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的,应及时更正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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