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蔡甸区张湾街道上独山村、太山村的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 23.1443公顷(含耕地 16.2114 公顷)、建设用地 0.4278 公顷、未利用地 0 公顷,并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启动公告》(蔡土告字[2020]8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 23.5721 公顷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张湾街道上独山村、太山村(详见附图)。

 二、征收目的:该项目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城镇建设范围内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征收目的为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现状:总面积 23.5721 公顷,其中农用地23.1443 公顷(含耕地 16.2114 公顷)、建设用地0.4278 公顷,未利用地 0 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 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 88.5 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为834.4523 万元,安置补助费为 1251.6785 万元,合计数额为2,086.1308 万元。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经拟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调查,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鉴证,被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补偿

 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据实补偿。

 六、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根据张湾街道上独山村、太山村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需安置农业人口 172 人,具体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养老保险补偿。

 七、 关于被征地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照《土地管理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48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 号)要求执行。

 八、其他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 号)

 2、省人社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 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5]13 号)

  2021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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