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

街道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街道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加强对辖区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 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的工作任务;

2. 街道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活动)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3. 参加区级及以上重大会议需传达会议精神的;

4. 上级主管部门来街道开展检査、考核、调研的;

5. 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等突发性事件、事故;

6. 所属部门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 其他按规定要求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 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接到相关重大事项的部门是事项报告的责任部门,报告时间坚持“20分钟内口头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原则,要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各分管领导及时向上报告。如遇紧急重大事项,应直接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须向党政办主任报备。

三、 责任和纪律 对紧急情况、重大事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导致影响决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所涉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由街道纪工委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处理。

街道办事处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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