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鉴定)通知书
人社劳监审通字〔
〕第
号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我机关已委托
(审计机构)对你单位
(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前准备好以下相关书面材料,接受审计:
如逾期不按本通知要求提供材料接受审计,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
邮编:
劳动保障监察员:
联系电话:
受委托审计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送达受被审计单位(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