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林业和园林局青川县城区公共绿地养护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21266

  采购编号:1 5108222018000111 号

 青川县城区公共绿地养护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青川县 )

 青川县林业和园林局

 四川达源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8 2018 年 年 7 7 月

 - 2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2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28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9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30 第九章

 评审方法…………………………………………………………43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达源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青川县林业和园林局委托,拟对青川县城区公共绿地养护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8222018000111。

 2.采购项目名称:青川县城区公共绿地养护。

 3.采购人:青川县林业和园林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达源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金额:60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项目要求的特殊资格性条件: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园林绿化类(如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管理,养护等)等相关经营范围。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 2016 〕 125 号 )

 的 要 求 , 采 购 人 将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至 2018 年 8 月 1 日 09:00-16: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凤琴岚湾 5 栋 3 单元 401 号(地址)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8 年 8 月 8 日 10:30(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 年 8 月 8 日 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 地点:

 青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青川县林业和园林局

 通讯地址:青川县乔庄镇

  邮

 编:628100

 联 系 人:熊女士

 联系电话:13881205266 传

 真:

 / 电子邮件:

 /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达源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账

 号:129354705696 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凤琴岚湾 5 栋 3 单元 401

 邮

 编:628017 联 系 人:郭女士

 联系电话:13881237770 传

 真:

 / 电子邮件:

 317924309@qq.com

 2018 年 7 月 8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限。

 本次采购采取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6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6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磋商保证金 金

 额:12000元。

 交款方式:投标供应商必须以转账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并注明资金用途、投标项目编号。

 收款单位:四川达源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银行账号:129354705696。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8月6日16时00分前(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采购合同金额的5%。

 交款方式:转账。

 收款单位:青川县林业和园林局。

 开 户 行:XXX。

 银行账号:XXX。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郭女士

 联系电话:13881237770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郭女士

 联系电话:13881237770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13881237770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郭女士 联系电话:13881237770 联系地址:广元市凤琴岚湾5-3-401 邮政编码:628017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青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 系 人:卢先生 联系电话:0839-7205638 联系地址:青川县乔庄镇 邮政编码:6281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青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备案。

 17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参照【2002】1980号文件收取。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青川县林业和园林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达源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4 . 磋商费用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

  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

  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开标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 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 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 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原件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到青川县林业和园林局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0%。

 42.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园林绿化类(如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管理,养护等)等相关经营范围。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 万元。

 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单位有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为其他组织的需提供组织所有者身份证复印件;若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标代表不是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自然人或机构负责人的,须附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或自然人授权书或机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并提供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2016 或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自公司成立日期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止不足一年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的承诺函; (7)投标人须提供 2018 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凭证,自公司成立日期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止不足一年无法提供的,应提供承诺函; (8)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9)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可提供承诺函); (10)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1)符合特殊资格性条件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 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青川县城区公共绿地养护,采购范围为青川县城区 44 万平方米的公共绿地,养护期一年。

 2. 项目要求 2.1.项目名称、主要服务规范及要求、服务量。

 2.1.1 服务量:

 青川县城区 44 万平方米的公共绿地(县城区建成区内除住宅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外的所有公共绿地)。

 2.1.2.公共绿地主要范围:

 (一)行道树 县城区行道树数据汇总表 序号 街道 乔木种类 规格(cm)

 数量(株)

 1 小东街 白玉兰 12 38 香樟 10 25 2 小南街 白玉兰 12 32 天竺桂 10 28 3 劳动街 白玉兰 12 27 天竺桂 10 17 4 山珍街 银杏 15 71 天竺桂 10 30 5 新华街 樱花 11 54 香樟 10 37 6 解放街 银杏 20 15 桂花 12 5 7 丝绸路 银杏 15 78 20 44 8 新一小与移动公司大楼间 桂花 10—12 11 9 小北街 香樟 13—14 12 桂花 11—12 17 10 秦兴街至方维街 香樟 14—18 66 桂花 11—12 141 11 阴平街至木牍街 桂花 11—12 90

  广玉兰 12—13 88 12 北井坝干道 银杏 26—27 219 13 横五路 香樟 10 42 14 消防中队前河堤 香樟 10 120 15 纵二路 樱花 12 50 银杏 20 31 16 尚品小区街道 香樟 10 80 天竺桂 8—10 31 桂花 8—10 3 银杏 18—20 15 17 滨河干道 银杏 20 490 香樟 15—16 25 栾树 19—20 26 18 剑青路 桂花 10—11 110 香樟 11—12 74 19 银杏大道 银杏 22—25 156 香樟 12 214 紫薇 5—6 661 备注:行道树数量合计为 3273 株,平均每株行道树投影面积为 35 ㎡,所占绿地面积为

  114555 ㎡。

 (二)公共绿地 县城需养护公共绿地实测面积 序号 区域 面积(㎡)

 乔木(株)

 灌木(㎡)

 地被植物(㎡)

 1 东桥外侧 800 23 700 100 2 东桥内侧 1200 16 1150 50 3 林业小区至广角楼 9000 564 8000 1000 4 老供电局外 2200 75 1600 600 5 滨河广场 19200 224 18000 1200 6 连心石区块 12000 183 11000 1000 7 东山小区桥两侧 2400 151 1600 600 8 财经大厦后河堤 14000 471 8000 6000 9 政府大楼广场 15600 273 13000 2600

  10 林业局外路边 2100 131 2000 100 11 北井坝广场(桥三侧)

 21000 255 10000 11000 12 甬苑小区外 6000 326 5000 1000 13 体育中心外 8000 169 5000 3000 14 彩虹桥至浙江大桥 21000 370 9000 12000 15 县医院外河堤 12000 333 8000 4000 16 万年青川 3757 0 500 3257 17 银杏大道 26000 788 20000 6000 18 剑青路 8000 26 7500 500 19 银杏公园 12000 180 8000 4000 20 人民公园 13200 410 3500 9700 21 木牍公园 9658 357 9658

 22 感恩文化墙 3500 177 1900 1600 23 感恩文化广场 3072 250 1751 1321 24 其他需养护区域 100000 3000 50000 50000 合计:

 325487 8752 204859 120628

 (三)鲜花栽植 县城区鲜花栽植(一年更换四次)面积 序号 区

 域 栽植面积(㎡)

 1 政府广场 120 2 连心石 95 3 林业小区外桂花树池 17 4 尚品广场树池 16 5 北井坝广场花箱 20 6 合

 计 268 (四)其它养护区域:

 1、兴平大酒店门前的麦冬草坪,约 3000 ㎡。

 2、双创空间的盆栽植物养护,约 50 盆。

 3、人民公园内各树池内的鲜花栽植 (一年更换四次)及养护,44 ㎡。

 4、感恩文化墙下鲜花栽植(一年更换四次)及养护,144 ㎡。

 5、县城区内的迎春花架的养护,40 个。

  2.1.3 、管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青川县城区设立固定的办公地点。

 2、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洒水车、修剪工具及其它各类园林绿化工程设备。

 3、参加养护的人员必须着专业养护服装,并印有“青川园林”字样,服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购买。

 4、用于公共绿地养护进行浇灌的自来水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根据县城区现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每年需购买专业肥料 20 吨,园林绿化养护用专业除草剂、病虫害防治药品一批,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所需的肥料、药品需提前报请县园林所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并提供货物清单及购货原始发票。

 2.1.4 、养护技术标准 1、乔木。乔木生长旺盛,养护及时到位,管理措施得当,符合技术要求,无明显病虫害,无明显旱情、积水,无明显枯枝败叶,无明显下垂枝、断残枝,树干无藤蔓类植物缠绕,无张贴拉挂,树干无铁钉,无残旧薄膜、草绳,无倒伏现象。死树清理、更换及时,不留根桩,植物鲜洁度高。适时松土、浇水、除草、施肥, 适时抹芽、去蘖及时合理, 5-10 月每月修剪(或剥芽)一次,冬季整形修剪一次,修剪要适度科学合理。冬季(11 月)树干涂白均匀,上口平齐,距地面 1.2 米,地面无污染。每年春、冬两季各全面施肥一次,肥料需均匀施至树盘,每平方米施肥 0.033 千克,成交供应商需及时做好肥料施用台账待查,施肥过程中及时通知县林业和园林局相关人员进行督导。

 2、灌木。花灌木、绿篱生长状态良好,色泽纯正,管理得当,造型美观,无明显斑秃,无明显病虫害,无明显旱情、积水,无明显枯枝败叶,灌木中无明显杂草。花灌木、绿篱根据生长情况适时修剪(原则上每季度全面修剪一次),修枝合理,方法得当,无徒长枝、断残枝、枯死枝、病虫枝,株形完美,定型及时合理。保持球类植物密实圆润,绿篱三面平整不脱脚,模纹线条流畅,界限分明。冬季及时采取防寒措施。每年春、冬两季各全面施肥一次,肥料需均匀施至灌木底部,每平方米施肥 0.033 千克,成交供应商需及时做好肥料施用台账并待查,施肥过程中及时通知县林业和园林局相关人员进行督导。

 3、地被植物。各种地被植物、草坪生长状态良好,色泽品种纯正,无明显斑秃、空缺,无明显病虫害,无明显旱情、积水,无明显枯枝败叶及垃圾,无明显杂草。草坪高度一致,平整美观,根据生长情况适时修剪,边缘整齐美观。草坪不得产生花穗。每年春、冬两季各全面施肥一次,肥料需均匀施至地被植物及草坪中,每平方米施肥 0.033 千克,成交供应商需及时做好肥料施用台账待查,施肥过程中及时通知县林业和园林局相关人员进行督导。

  4、鲜花。县城区现拥有需栽植时令鲜花 450 平方米,每年更换栽植时令鲜花四次(春夏秋冬四季各一次),每平米 70 盆,应于每次栽植前将此次栽植鲜花的品种、规格及如何布局等详细情况报县园林所备查,并建立完整的鲜花种植管养技术档案。鲜花摆放做到品种搭配合理、色彩鲜艳、图案比例协调,花卉景观效果高低错落有致,花期搭配科学合理,力求每次栽植后鲜花完整、鲜活,花卉株行距适宜,5 米远观赏不露底土,达到一年四季都具有良好的观赏效果。栽植完成后由县园林所相关人员现场验收确认。管养期间,无缺株、倒伏,花卉在其生长期内无缺水、缺肥及花败叶黄现象,保持花卉长势良好,枯萎花卉及时清除,翻土整理后及时换种新花卉,无明显杂草,无白色垃圾。

 5、环境卫生。负责及时清理公共绿地内草叶枯枝杂物并做好公共绿地内的除四害工作(老鼠、苍蝇、蟑螂、蚊子)。

 6、养护效果。合同期间,灌木及地被植物养护完好率达 95%以上。若有死亡,缺失,成交供应商需及时更换、补植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的灌木及地被植物,费用由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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