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目标,以全球视野聚集国际创新资源,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提升创新能力,助推惠州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 1000 万元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购买国际科技服务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主要支付组织实施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一般每年一次,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合作专项应符合我市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方案合理、指标可考核,能突破制约我市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关键技术,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专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外方合作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或具备较强的国际科技合作服务能力。
(三)外方合作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较高的科研水平、来惠合作意愿,具有人员、资金、技术或知识产权投入等。
(四)国际科技合作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专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一)依据本办法和专项申报通知进行项目形式审查。
(二)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三)根据项目评审意见进行综合筛选,进行筛选项目答辩、考察。
(四)项目公示,拟定专项扶持计划项目。
(五)下达立项资金文件。
(六)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
需求迫切、意义重大、条件成熟的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可能,实行一事一审、科学评价、相对快速的立项机制。
购买国际科技合作服务,按本条款执行。
第三章
专项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市科技局将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实施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如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半年内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中止的,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以上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