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AA 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 32 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号)、《AA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43 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财监[2016]38 号)、《AA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财监[2016]138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市财政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及局内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政府采购、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行财科、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第七条

 监督检查局会同各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应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条

 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会计监督工作通过 AA 区双随机抽查工作系统平台实施随机抽查。

 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其他抽查工作通过财政系统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各抽查主体建立我区财政系统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及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模块功能,负责监管范围内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对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在编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四条

 局内各相关科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

 局各科室拟组织开展的各专项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汇总、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局党委研究确定后实施。拟列入计划的检查项目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在年度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监督检查局备案。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十六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AA 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等规定,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各抽查主体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可采取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第十八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客观原因等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选派后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相关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AA 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青财监[2016]17号)有关规定进行。对检查发现的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依规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五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 AA 市双随机抽查工作系统平台和财政系统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应当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抽查主体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应与各业务科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上级部门对单项检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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