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 一.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出让金
1.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基准价*容积率修正系数* 年限修正系数*用地面积
2.上交部门: 市财政局
3.依据: (1)京政发[1993]34号文.
(2)京政发[1994]43号文.
4.说明:
(1) 各区类地价取值详见附件;
(2) 城近郊区土地出让金的60%返还区财政;
(3) 远郊区县地区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区县留用;
(4) 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其中的60%返还企业, 由留用企业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5) 在使用《基准地价表》时,由于地区分类是按照区县划分,不同区县的同类地区差别很大, 而且周围环境至关重要,所以把同类同种用途地类的地价区间等分为十级.在实际操作中,首先判断土地的区类,然后评定地价的级别,最后选定基准地价,使地价测算更为合理,规范. 同时考虑到说明(2),(3),(4), 在测算地价时加入“ 操作系数“概念,以准确测算必须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比例.
附件: (1) 1-10 类地区土地出让金标准价;
(2) 土地出让金修正系数表. (二).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详见附资料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开支范围.
说明:(1)测算时亦可依据《基准地价表》,计取“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的数据. 二.前期工程费:(取值在40-120元/平米)
1.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依据:1992年建安工程定额;
标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说明:施工现场千差万别,通常按建筑面积5-15元
/平米,或建安工程费的1%.
2.规划,测量,勘察,设计费:
依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设字第315号文, 国家 计委计字(1984)596号文,建设部(1991)第150,316,425号 文;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
标准:
(1) 勘察费: 概算价*0.30-0.80%
(2) 民用建筑设计费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费率收费标准
单 位: % ┏━━━━━┯━━━━━━━━━━━━━━━━━━━━━━━┓ ┃ 工 程 │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万 元)
┃ ┃ ├─────┬─────┬─────┬─────┨ ┃ 等 级 │ 300 以下 │ 301-1000 │1001-3000 │ 3001 以上┃ ┠─────┼─────┼─────┼─────┼─────┨ ┃ 特 级 │ 2.2 │ 2.1 │ 2.0 │ 1.9 ┃ ┠─────┼─────┼─────┼─────┼─────┨ ┃ 一 级 │ 2.0 │ 1.9 │ 1.8 │ 1.7 ┃ ┠─────┼─────┼─────┼─────┼─────┨ ┃ 二 级 │ 1.8 │ 1.7 │ 1.6 │ 1.5 ┃ ┠─────┼─────┼─────┼─────┼─────┨ ┃ 三 级 │ 1.6 │ 1.5 │ 1.4 │ 1.3 ┃ ┠─────┼─────┼─────┼─────┼─────┨ ┃ 四 级 │ 1.4 │ 1.3 │ 1.2 │
┃ ┠─────┼─────┼─────┼─────┼─────┨ ┃ 五 级 │ 1.2 │ 1.1 │ │
┃ ┗━━━━━┷━━━━━┷━━━━━┷━━━━━┷━━━━━┛ 备注:
特级: 1.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性活动为主的特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2.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3.30层以上建筑;
4.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
一级: 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2.有地区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3.16层以上29层以下或超过50 米高的公共建筑.
二级: 1.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
2.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
3.16层以上29层以下住宅.
三级: 1.中级,中型公共建筑;
2.7层以上(含7层)15 层以下有电梯住宅或框
架结构的建筑;
四级: 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2.7层以下无电梯的住宅,宿舍及砖混建筑.
五级: 一,二层单功能,一般小跨度结构建筑. 说明: (1)民用建筑 大型 >10000 平米
中型 3000-10000 平米
小型 <3000 平米
(2)仅做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时,其工作量的比例为40%和60%.
(3)提供文件的份数为初步设计图纸6份,施工图8份. 3.规划条件,可行性研究费
依据:建设部(1991)第425号文
标准: (1) 按现行规划收费定额计算: 工日定额*85元/工日
用地规模(公顷)
工日定额
<=3 90
10 300
20 500
30
780
40 920
50
1000
>50
面议
(2) 施工执照费按京政发[1988]21号文:概算额*(1-3)‰ 三.基础设施费
1.红线内基础设施费
依据:京政发[1993]34号文
标准: 1).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定.管线延长米*管线单方造价.
2).根据经验, 基础设施费一般为建安工程费的 2% - 10%.
说明: (1)一般该项费用为基础设施各种管线工程量*单方造价;
(2)各种管线单方造价:
自来水管线
600元/米
雨水管线
700元/米
污水管线
800元/米
煤气管线
1000元/米
热力管线
2000元/米
供电管线
700元/米
电信管线
1500元/门
道路 80元/平米
绿化 20元/平米
(3)经验数据:
环卫费 5元/平米
照明费 5元/平米
(4)该项费用一般范围
150-400元/平米
普通住宅
150元/平米
高档住宅(公寓,写字楼) 400元/平米
2.红线外基础设施费(包括集资和自己修建)
依据:设计方案和集资协议;
标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定;
说明: (1)热力,煤气,自来水, 污水处理如有集资,则相应的四源费中的该项不在计取.
(2)若自己修建, 测算依据同红线内基础设施费. 四.房屋建安工程费
1.建安工程费
依据:现行建安费定额计算单方造价.
标准:
(1) 普通住宅 多层
900-1000元/平米
高层
1600-1800元/平米
(2) 公共建筑
A.公寓,写字楼 3000-4500元/平米
其中: 结构
1000-1500元/平米
装修 800-1000元/平米
设备
1200-2000元/平米
B.别墅 3000元/平米
说明:(1)公共建筑包括公寓,写字楼,别墅,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
(2)依据:京政发[1985]149号文;
标准:建筑面积 9678-10630平米/千户
工程取费 按实际工程量.
①.详见公建配套附表.
a.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b.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②.通常取7-15%为公建配套面积比率.
2.招投标费
依据:京政办发(1987)第152号文
标准:中标额*1‰
3.预算审查费
依据:(84)建京经字第439号;
标准:预算造价*0.5‰(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住宅项目费率为0%)
4.工程监理费
依据:(1)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
(2)[93]京建法字第029号
标准:工程造价*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工程造价 500 万元以下
2.5%
500---1000
2.0-2.5%
1000---5000
1.4-2.0%
5000--10000 1.2-1.4%
10000--50000 0.8-1.2%
50000-100000 0.6-0.8%
>100000 0.6%
说明:(1) 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上缴质量监督费,其费率为工程监理费中的 7%,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在收取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监督费.
(2) 设计监理费由于金额相对较小,测算时一般不予考虑.
5.竣工图费
依据:(86)市建规字第097号;
标准:设计费*7%
6.建材发展基金
依据:(89)京建材字第292号;
标准:建安工程造价*2%(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住宅项目费率为0%)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1.锅炉房
标准:总建面积/锅炉每吨供热面积*锅炉每吨造价
说明:(1)锅炉每吨供热面积约5000平米;
(2)锅炉每吨造价约25万元. 2.变配电所
标准:每建筑平米30元. 3.集资维护费
标准:每建筑平米80元. 4.电贴费(建设部明文取消,北京仍在执行)
依据:原(84)华北电供用字25号文 290元/KVA
后调整为四环路以内 1100元/KVA
四环路以外 550元/KVA;
现调整为单路供电 270元/KVA
双路供电 540元/KVA;
说明:住宅用电量 30-60 VA/平米;
其他用电量 50-80 VA/平米. 六.管理费
依据:(92)京价收字第124号;
标准:一至五项之和*2.5%. 七.基础设施增容费 1.商品房
依据: 京计基字(1988)第866号文
标准: 自来水厂建设费 12元/平米;
煤气厂建设费 29元/平米;
供热厂建设费 30元/平米;
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10元/平米;
说明: (1).用一项交一项;
(2).如其中之一在基础设施中有集资,则该项不再重复计取; 2.非住宅建设项目四源费
依据: (1).京政发(1986)131号;
(2).京政发(1986)155号;
标准:
自来水厂建设费 :设计日用水量*830元/吨;
煤气厂建设费 :设计日用气量*600元/吨;
供热厂建设费 :设计每小时供热量*35万元/百万大卡;
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设计日排污量*830元/吨;
说明:交纳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接用“四源“ 之前
可以分期交纳. 八.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费 1.综合开发市政费
依据: (1).京计基字(1988)第648号;
(2).市开办(1988)经字第2号;
标准: (1).(商品房收入-四源费-用电权)*15%;
(2).建设投资*15%; 2.分散建设市政费
依据:京计基字(1988)第648号;
标准: 多层,纯住宅建筑面积*60元/平米;高层,纯住宅建筑面积*90元/平米; 3.98年最新规定城近郊区商品房大市政费一律按100
元/平米计算。
九.两税一费 1.营业税
依据:(90)财税字第009号;
标准:商品房收入*5%; 2.城市建设维护税
依据:市开办(1988)经字第2号;
标准:营业税*7%; 3.教育附加费
依据:市开办(1988)经字第2号;
标准:营业税*3%;
两税一费计取标准:商品房收入*5.5%; 十.用电权费(取消)
依据:京政发[1993]17号
标准:(1).住宅建筑面积*40元/平米;
(2).其他用电量(KVA)*4000元/KVA;
用电量:(1)住宅用电量 20-30 VA/平米;
(2)其他用电量 40-50 VA/平米; 十一.投资方向调节税(取消)
依据:京税字(1991) 805号
标准:(商品房销售价格-大市政费-四源费-用电权费-土地出让金)*80%*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1).按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北方节能住宅,其税率为0%.
(2).一般民用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 其税率为5%;
(3).更新改造项目,其税率为10%;
(4).京政发[1991]61号通知,税率表未列出的除更新改造投资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税率为15%;
(5).公费建设超标准独门独院 ,别墅式住宅,
经有关单位批准允许建设的楼堂馆所,其税率为30%. 十二.不可预见费
依据: 估
标准: 一至六项之和*5%. 十三.建设周期
依据: 建安工程定额
标准:
建筑面积(万平米) 建设周期(年)
<=3.0
1
3.0 -- 6.0 2
6.0 --12.0
3
>=1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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