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对于印发《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的管理,更好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奖补工作,提升我市农业科技水平,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我局重新拟定《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略)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 5 月 7日

  附件

 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的管理,提升我市农业科技水平,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指市财政预算设立用于中山市农业科技服务各相关工作项目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严格管理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农业科技示范户项目

  (一)奖补对象:全市从事农作物、园艺、花卉苗木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农户、家庭农场及农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从事农作物、园艺、花卉苗木种植,畜禽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生产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种养达到一定规模(采用新技术、新品种种植粮食类面积达 50亩以上、大棚种植经济作物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上、果蔬类种植面积 50亩以上、花卉苗木类种植面积 50亩以上、水产养殖面积 50亩以上、家畜养殖 300头以上、“三鸟”养殖5000 羽以上,并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农户,能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示范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新型职业农民优先)。

  3、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要有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且承包(租赁)期必须剩三年(含三年)以上。

  4、必须在生产中真正起到传、帮、带作用,通过示范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现代农业。

  5、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在有关科研人员指导下能完成一般的科研试验。

  (三)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被认定为中山市农业科技示范户的农户、家庭农场或企业按每户补贴 5万元标准进行奖补。

  第五条 农业科技特派员项目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专家、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二)补助条件:

  1、补助对象为专家的,必须被市农业农村局聘为农业科技特派员且与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种植户签订服务协议,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补助对象。

  2、补助对象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必须与市农业农村局签订农业科技服务协议,并根据协议派出本单位专家为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种养户提供技术服

 务。

  3、专家须按协议书要求完成服务内容。

  (三)资金补助标准经费:

  1、受聘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单位属市外的,按每年 1.2万元标准进行补助,受聘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单位属市内的,按每年 1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2、补助给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经费,按其派出的专家人数来计,每人补助标准为 1.2万元。

  第六条 畜禽水产品种保护与推广奖补资金

  (一)奖补对象:市内符合条件的畜禽水产养殖类农业企业(个体户)。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水产养殖场。2、引进、保护、推广的国内外优质畜禽水产品种为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或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的农业主导品种。

  (三)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每户补贴不高于 15万元标准进行奖补。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的储备与申报

  全市农户、家庭农场及农业企业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项目储备申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储备申报,经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等加具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项目资金分配和公示

  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按照《细则》规定对储备库中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后评审,按照条件择优选择项目进行奖补,拟定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核验后,将资金分配方案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等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批。

 第九条 项目验收

  (一)农业科技示范户项目采取“事后奖补”形式进行补助,经专家评审、局党组审批后进行奖补,不需要验收。

  (二)农业科技特派员项目以市农业农村局颁发的聘书及服务协议为准,不需要验收。

  (三)畜禽水产品种保护与推广验收: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日。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

  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奖补”的形式。根据验收结果及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奖补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奖补项目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后,能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农艺农机结合。

  第十二条 培育的农业科技示范户能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聘请的农业科技特派员能有效解决对接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种养大户)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第十三条 通过落实畜禽水产品种保护与推广项目,达到保护本地优质畜禽水产种源及引进、推广优良畜禽水产品种。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及《中山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规定实行

 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企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 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日起生效,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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