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案例

  保险代位制度。

 1、代位求偿权。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20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29英寸彩色电视机,总货款60万元。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视机全部损坏。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全部有关材料,确认后,赔付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赔付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追偿。四方航空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起诉,航空公司为被告,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本案参考结论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参考理论分析

 1、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2)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被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不足弥补其实际损失时,被保险人还可就未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损失请求第三者给予赔偿。

 (3)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3、在实践中有如下情况不适用代位请求赔偿: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维护自己合法的利益。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

 (4)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些成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以维护家庭经济生活的稳定。

 (5)没有代位追偿权的情况。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甲:前面谈到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代位原则的一般体现。

 乙:如果受益人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结果会如何?保险公司还会赔偿损失么?保险公司还有权利要求责任人赔偿么?

 甲:面这个案例,将告诉你如何做。

 2、放弃赔偿请求权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能。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卡车司机驱车逃走。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付12.27万元。后来肇事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1500元1500元。

 1500元施救费为重赔保险金,其应归属保险公司。1500元。2、

 3、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郑晓旺与与事故责任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4、在其赔偿金额以内代位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参考理论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人身的死亡、伤残给予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金钱难以计算的。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的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在这里,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对保险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郑旺父子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后,仍然有权就全部损失,请求事故责任方予以赔偿。

 2、不能起诉。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本案涉及2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郑晓旺与与事故责任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2者不可混淆。

 4、在财产损失保险中,如果是第三人的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偿后,将在其赔偿金额以内代位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对保险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一定的协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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