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根据合肥市政协“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法治合肥建设”专题调研要求,4 月底至 5 月中旬,县政协副主席杨标带领县政协社法委、部分市县政协委员,在县司法局、公安局及有关乡镇负责人的陪同下,先后实地察看了陶楼司法所、县社区矫正中心运行情况,召开县直相关部门、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并赴浙江省海宁县、诸暨市、杭州市萧山区等地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 2015 年 4 月底,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对象 534 人,其中:缓刑 479 人、管制 31 人、假释 21 人、暂予监外执行 3 人。2014 年 5 月,国家社区矫正法立法第二调研组在我县社区矫正中心和陶楼司法所进行调研;2014 年 5 月 23 日市司法局在我县陶楼司法所召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推进会。近年来,《人民网》、《正义网》、《合肥日报》、省司法厅网站等媒体先后 20 多次报道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 2014 年被省司法厅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组织领导不断加强。县委成立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主任,县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各乡镇(开发区)也分别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县、乡镇(开发区)工作网络。县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等文件,为全县社区矫正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3 年以来,先后选调、招聘 31 名专职工作人员和 14 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社区矫正辅助性工作。2014 年,在全省率先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社区矫正人员人均每年 2000 元的标准纳入预算。2015 年,将基层司法所警车加油和维修费(2.5 万元/所/年)纳入预算,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矫正措施不断完善。各基层司法所按照规定与矫正对象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矫正协议书》; 对矫正对象制定了个性化教育矫

 治措施,并建立了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实行定期谈话、走访,随时掌握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思想动态。依托县社区矫正中心,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社会影响评估、矫正宣告、日常监管、思想和法律知识教育、技能培训、社会帮扶等管理和服务,促进了全县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2014 年以来,除乡镇司法所每季度开展的集中法制教育外,县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局、法院联合开展集中宣告、训诫教育 19 次,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在各乡镇开展集中训诫教育 33 次,参与的社区矫正对象达 1800 多人次。

 三是工作方法不断创新。县社区矫正中心聘请 4名具有一定资质的心理医生,不定期举行心理健康教育,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身份证刷证报到等功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有效防止了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联合县人社局,对全县2013 年以来近 900 名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为期三个多月的法制集中教育以及免费技能培训,98%以上人员获得县人社局颁发的技能资格证书,95%以上人员顺利找到了工作。我县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远远低于省市平均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知度普遍不高。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部和群众对社区矫正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缺乏一定的了解。已开展的矫正宣传较多强调矫正的人性化,较少强调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导致群众认识产生一定偏差。社会上普遍认为矫正对象应在监狱里接受惩罚式改造,放在社区会对公共安全及群众利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对矫正对象持怀疑甚至排斥态度,避免与之接触。部分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情绪,不愿让亲朋好友、左邻右舍知道,不愿参加社区矫正中心和乡镇司法所组织的每月 8 小时劳动和 8 小时集中教育,而基层司法所又没有强制性执法手段,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地开展。

 (二)运行机制有待完善。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由于相关部门未能有效衔接,社区矫正的职能作用难以得到统筹发挥。特别是作为一线执法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能、职责、任务不相适应。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委托调查评估工作没能结合实际,社区矫正对象在交付衔接过程中,存在法律文书移交不及时、社区矫正人员交付不到位等现象。

 加之没有建立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未能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导致社区矫正信息不对称、衔接不顺畅。

 (三)基层力量存在不足。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其工作人员除了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外,还要承担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部分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当地党委、政府安排参与包村包组、抓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没有足够的力量、时间和精力做好社区矫正社会影响评估、走访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现象严重,实际居住地不固定,造成日常监管困难。加之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度不高,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机制不健全,志愿服务意识不强,社会力量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三、几点建议 开展社区矫正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化解罪犯的对抗情绪,有利于减少因关押而引发的家庭破裂、孩子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不和谐因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调研情况,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 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做好社区矫正宣传工作,是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引领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县可参照诸暨市的做法,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编印了《长丰县社区矫正工作手册》,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加强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通过报刊、宣传单(册)、广播电视专题新闻、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一方面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意义、任务、目标,另一方面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对有效矫正罪犯、节省行刑成本、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通过宣传,扩大社会知晓率,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建议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县司法局负责起草,制订符合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较为完整、配套的社区矫正监督、配合、协调、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

 解除矫正等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同时,为体现政府的社区矫正责任,建议县委、县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各乡镇(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由乡镇(开发区)以及村(社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保矫正对象,每月对包保对象进行谈话和走访,及时帮助包保对象协调解决家庭实际困难。从国家层面上要尽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

 (三)充实力量,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建议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需要,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岗位职数,通过公开招录、选调和转业退休军人安置等途径,及时补充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确保基层司法所有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专业人员。参照海宁市的做法,成立直属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监管(执法)大队,加强与社工组织进行合作,引进志愿者队伍,社工及志愿者通过开展走访、个案服务等形式与矫正人员建立良好关系,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帮扶工作。参照诸暨市的做法,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每年对全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专项课程学习,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掌握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懂得社区矫正专业知识,熟练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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