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山东省产科建设标准

 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升本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升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需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取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提升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降低产伤”要求,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XX-20XX)》提出“将孕产妇死亡率在 20XX 年基础上降低 1/5 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时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以下基础标准进行考评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要求,结合本省产科建设现实状况和孕产妇住院分娩迫切需求,制订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要求 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需是含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保健机构。

 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区域卫生计划和相关资源配置要求。

 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年接产数标准上不少于 200 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年接产数标准上不少于 600 人次。(1)

 二、机构建筑规模 项

 目 三级医疗 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 保健机构 一级医疗 保健机构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7M2

 7M2

 6M2

 母婴同室每床面积不少于(2)

 9M2

 9M2

 7M2

 注:分娩室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 ㈠人员编制标准 项

 目 三级医疗 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 保健机构 一级医疗 保健机构 床位和人员之比(7)

 1:1.5-1.72 1:1.5-1.72 1:1.3-1:1.4 高级:中级:初级(8)

 1:2:4 1:2:2 主治医师不少于1 名 实际开放床位和病房护理 人员百分比(9)

 ≥1:0.7 ≥1:0.7 ≥1:0.7 产房必需配助产师、士 ㈡人员素质标准(10)

 1、医护人员必需是国家认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须含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2、医师及助产士必需取得设区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评合格证书(助产)》。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

 分娩室每床面积不少于(3)

 25M2

 25M2

 20M2

 分娩区面积不少于(4)

 160M2

 120M2

 100M2

 分娩室面积不少于(5)

 80M2

 60M2

 50M2

 隔离分娩室(6)

 有 有 有

 4、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需由主任医师担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需由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担任,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担任。

 5、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配置专职新生儿科执业医师,负责新生儿查房、诊疗工作和高危新生儿出生时监护工作。

 6、从事产科 B 超医生必需含有三年以上 B 超工作经历,经专业培训并考评合格。

 7、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必需专员负责,操作人员必需经专业培训,考评合格后上岗。

 四、产科设置和装备标准(11)

 ㈠科室设置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含有妇产科、儿科。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病理产科、新生儿科、ICU、NICU。

 ㈡门诊设置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含有独立产科诊室和孕妇宣传教育室。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含有独立产科诊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传教育室并设置对应候诊室。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含有独立产科诊室、优生和遗传咨询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传教育室并设置对应候诊室。

 ㈢产科病区设置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独立产科床位和分娩区。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高危产科、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

 ㈣产房设置(12)

 产房为独立单元,应显著区分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非限制区;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分娩室直接和污物通道相连并做到单向流动;分娩室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地砖或 PVC)便于清洁(通风、采光良好);有室温控制设备等。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房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卫生间等。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还应有: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

 ㈤产科设备标准(13)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配置产床、婴儿床、照明灯、无影灯、应急灯、空气消毒设施、敷料柜、推车、抢救药品柜、刷手设备、常规消毒设备、器械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胎心听诊器、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聚血用具、会阴冲洗设备、产包(不少于 3 个)、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外阴消毒包、注射器、窥阴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供氧设备、吸氧装置、输血输液设备、沙袋、阴道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新生儿复苏囊、气管套管、胃管、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吸痰管、婴儿辐射保温台(新生儿抢救台)等。

 二、三级级医疗保健机构还应配置:穿颅及碎胎等器械、产钳、胎心监护仪、B 超、产妇心电监护仪、输液泵。

 ㈥产房备用药品(14)

 产妇用药:催产素、前列腺素针剂、前列腺素片(栓)剂、5%和 10%葡萄糖渡,平衡液、706 代血浆或血定安、25%硫酸镁、氨茶碱、罂粟碱、呋塞米、地西泮、地塞米松、西地兰、维生素 K 针剂、75%和 90%酒精、安尔碘、1%普鲁卡因、2%利多卡因针剂及抗生素类药品等。

  新生儿用药:肾上腺素、碳酸氢钠、纳洛酮等。

 产房备用药品应根据药品管理相关要求实施,标志醒目、排列整齐、定时检验和登记。

 五、产科技术要求(15)

 ㈠一级医疗保健机构 1、基础技术 围产保健管理;孕前、孕期健康教育和管理; 常规助产服务技术; 高危妊娠筛查及转诊;子痫前期及子痫诊疗及转诊;产科感染识别和转诊;产后出血防治且正确测量产后出血量;失血性休克救治、羊水栓塞应急处理和转诊; 异常分娩早期识别和转诊;

 产褥期处理;母乳喂养;产后访视; 出生缺点识别和汇报;新生儿处理及保健技术和新生儿窒息复苏等;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为筛查新生儿疾病(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效低下)提供血样标本。

 2、产科手术 会阴切开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阴道或宫颈裂伤修补术;胎头吸引术;人工破膜术;催产素应用技术(不包含引产);静脉穿刺术;中

 心乡卫生院需开展剖宫产手术及异位妊娠手术,应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含有立即输血条件基础上,经考评合格、许可后方可进行。且剖宫产率控制在 25%以内。

 3、麻醉 局麻;硬膜外麻醉(经申报同意); 4、输血、输液技术 ㈡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基础技术 除一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外,还包含 高危妊娠监测和处理、产科危重病救治及监护技术;产科感染、产道复杂裂伤处理、产科子宫切除术;产科催、引产技术;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处理;多种难产处理;B 超产前胎儿畸形筛查技术;DIC 诊疗及处理;新生儿重症监护技术(NICU);新生儿窒息复苏及合并症抢救;新儿溶血症、病理性黄疸防治技术;新生儿感染性疾病诊疗技术;静脉高营养疗法;早产、低体重儿处理。

 2、急症抢救技术 心、脑复苏;心衰及心律失常抢救;体克抢救;呼衰抢救;昏迷抢救;产科出血抢救;子痫抢救;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早期诊治 ;肾衰早期诊治。

 3、产科手术 臀位助产术;穿颅术;剖宫产术;人工破膜术;横位内倒转术;子宫切除术;选择性宫颈环扎术;超声引导下羊膜腔穿刺行宫内诊疗术(促肺成熟、放羊水);产后出血保守手术诊疗。

 4、麻醉 局麻;腰麻、硬膜外麻;静脉复合麻;气管插管全麻

 5、输液、输血技术 ㈢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1、基础技术 除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外,还包含多种产科手术并发症处理、子宫疤痕部位妊娠诊疗和处理;妊娠合并重症心脏病、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处理;多胎妊娠围产期综合处理;胎儿及新生儿溶血;复发性流产诊疗和处理;产前唐氏综合症筛查(不含有产前诊疗条件者应和开展产前诊疗单位建立转诊关系);胎儿遗传病诊疗技术;胎儿先天性疾病诊疗及胎儿监测技术。

 2、急症抢救技术 除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该掌握抢救技术外,还应掌握产科多种危急重症抢救技术,接收下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病人。

 3、产科手术 产前诊疗取材技术;难治性产后出血处理;胎儿疾病宫内诊疗;急诊和紧急宫颈环扎术;超声介入技术产科应用;血管介入技术产科应用。

 4、麻醉 同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5、输液、输血技术、深静脉穿刺术。

 六、质量控制达标标准(16)

 1、入出院诊疗符合率≥95% ; 2、手术前后诊疗符合率≥95%; 3、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率≥85%; 4、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0.5%; 5、抢救物品完好率 100%;

 6、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100%; 7、医源性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率为 0; 8、新生儿死亡率≤5‰; 9、新生儿破伤风率 0; 10、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5 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点汇报率 100%; 11、正常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率 100%; 12、院内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输知识知晓率≥90%。

 七、质量管理要求(17)

 各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科助产技术服务时应遵照以下要求:

 ㈠应将提升产科质量、创建爱婴医院、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关键,建立产科质量管理制度及本年度产科质量指标,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要定时检验和考评。严格实施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上岗许可制度,对不符合要求助产人员应调离助产岗位。

 ㈡应严格实施产科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含岗位责任制,诊疗常规、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制度、转诊会诊制度、危重孕产妇汇报制度等。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发觉有危重孕产妇应立即联络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院时应填写转院统计,同时必需有医生陪同,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师汇报病史及诊疗经过。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危重孕产妇应立即上报院内医务科,需转院时,应立即和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联络并妥善转诊。

 ㈢孕妇分娩应在产科医师负责下进行。高危孕妇分娩应在产科主治医师和新生儿科医师负责下进行。危重孕妇分娩应在产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负责下进行。剖宫产手术应在妇产科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下进行。

 ㈣要建立院内、院外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确保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通畅,降低危重病人等候时间;完善相关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抢救分管院长应立即到位组织抢救工作,必需时组织院内外会诊和抢救,缩短抢救反应时间,提升产科抢救能力。

 ㈤应建立高危孕产妇三级查房制度,对三级查房质量定时进行检验和考评,考评内容包含:查房准备、临床分析、诊疗依据、判别诊疗、诊疗标准等方面,深入提升查房内涵质量。

 ㈥认真填写产科相关登记、统计及围产保健手册,并按要求路径正确、立即上报多种报表。产科病历要根据《山东省病历书写基础规范 20XX 版》要求书写。

 ㈦开展助产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员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危重孕产妇监测、出生缺点监测、5 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监测和上报工作,按要求无偿提供对应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并报辖区妇幼保保健机构。

 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单位,要以提升产科质量和提升产科服务能力为已任。杜绝违规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及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注:

 参考相关标准 (1、10、12、14、17)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基础标准 分别为 100 人次和400 人次,本省为了提升产科质量,将最低标准合适上调 (2、3、8、9)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二零零九年十月)、护理事业发展计划 (5、6、7)山东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1998 年)

 (4)分娩区面积是分娩室面积两倍

 (13、15)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 (11)省产科教授讨论制订 (16)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二零零九年十月)和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二者全部有以山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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