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1

  公安县 7 2017 年 度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埠河片区)

 监理实施细则汇编

 荆州市荆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处

 公安县 7 2017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埠河片区)

 项目监 理 部

  二〇一八年七月

  批

 准:彭芝文

 审

 查:陈正国 校

 核:秦绍芝 编

 写:匡飞雄

  目 录

 一、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 2 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 9 三、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 14 四、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 18 五、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 22 六、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 27 七、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 31 八、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 35 九、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 ................................ 42 十、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46 十一、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51 十二、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 56 十三、砌石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 63 十四、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69 十五、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79 十六、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 96

 一、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安县 2017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埠河片区)监理工作,明确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和程序,提高业主授权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 监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等;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业主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与工程设计文件等。本细则未列条款按国家或部门颁发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执行。

 1.3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公安县 2017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埠河片区)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村庄整治工程、预制构件、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的施工。

 工程建设主要项目有:水平格田平整、土地翻耕、农渠、斗渠、农沟、斗沟、分水口、清淤沟、坑塘清淤、硬化渠、、踏步、节制闸、涵管、新建泵站、新建水泥路、修复水泥路、新建田间道、修复田间道、新建生产路、修复生产路、涵桥、下田埠、新建水泥路、修复水泥路及农田监测点等。

  2 监理机构人员及分工 1 2.1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彭芝文,监理工程师秦绍芝、陈正国,监理员匡飞雄、陈昆、张晓冬、赵心刚,监理辅助人员文君、陈祖清。

 2 2.2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3)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4)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5)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7)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8)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9)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参与和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0)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各项验收。

 (1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3 2.3 监理工程 师职责

 (1)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2)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3)预审或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4)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5)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6)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7)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8)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9)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0)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1)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2.4 监理员及监理辅助员职责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原始资料。

 (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督促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项目各级监理人员直接负责相应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准备、资源投入、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理和信息(记录)处理;承担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三项目标控制和合同商务管理等监理业务;负责工程施工控制目标与对策措施的指定、进展跟踪、过程分析与目标调整。

  3 监理工作程序

 3.1 工程建设监理的一般程序 (1)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确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业主;以工程建设合同文件为依据,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组织、主持或参与合同工程验收;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原材料控制工作程序 监理部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没有经过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建设。

 对钢材水泥等原材料实行施工单位进场检验(查产品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许可证、批号、代表数量、外观检查等)、抽样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对石料、砂等“地材”,实行施工单位现场勘察、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复查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地材”不能用于工程建

  设。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原材料采购计划,建立原材料进出台帐。台帐内容至少包括:进货日期、材料来源、进货数量、规格、合格证编号、检验、试验结果、监理认可结果、用途、使用部位等。

 检查施工单位原材料检测、试验单位资质〔是否经过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及仪器设备情况〕。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检验单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认可或不认可意见及理由)。

 必要时,对重要的原材料进行见证抽样试验或监理抽样试验。委托试验的,对试验单位提出的报告要检查认可。

  3.2 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程序 (1)施工质量控制原则 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严格坚持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予签证、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的制度。

 (2)事前控制 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交底工作、核转设计文件。

 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关键部位,将划分结果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进行监理交底,明确监理工作的控制方法和要求。

 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内容至少包括:施工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等。

 核查开工条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进场人员设备情况等),签署开工意见,发布开工令。

 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检查需要定期检验的设备、仪器的检验证明。

  签认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审查生产性试验的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3)事中控制 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检查巡视,对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监理、抽样(平行)检测和控制工序交接;检测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等。

 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及时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署核定意见。

 根据施工单位隐蔽工程报验单,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核查,签署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意见,对合格的准予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对重要的隐蔽工程验收需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四方到场签署联合验收意见。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单元工程质量报验单》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抽查、核查,签署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做好检查记录。对符合要求的确认质量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

 (4)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阶段,应按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验收规范进行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5)施工质量问题处理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单元工程检验过程中及时解决。

 对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必要时报经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研究,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处批复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水利水电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 9 号令)上报处理,并书面报告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

 3.3 进度控制工作程序 (1)

 进度控制原则 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采用动态的控制办法对工程进度进行主动控制。

 (2)进度控制工作程序 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规模、质量标准、工艺复杂程度、施工现场条件、施工队伍条件、材料供应计划落实情况等,全面分析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工期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等问题后,签署审批意见。

 监督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根据检查结果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价和分析,发现偏差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作出赶工进度计划的安排。

 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差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召集建设各方研究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3.4 工程量计量控制工作程序 (1)工程量计量原则 严格执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量支付办法。

 坚持在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的约定不符、未经质量签证合格或有违约的不予审核和计量的原则。

 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应采取公正、协商的方法确定。

 工程量的审核应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

 (2)工程量签认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记录所监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必要时,进行测量核实。

  根据工程量核实记录,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计量报验单》核实签认。

  对某些特定的单元工程的计量方法由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协商约定。

  对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应会同业主代表和施工单位如实计量。

  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变更,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对符合程序的合格工程办理现场计量签认手续,并在当天报总监审查。

 (3)工程量计量其它要求详见《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3.5 安全控制工作程序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查验各项人员证书、材料设备安保资料等。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工作正常开展。督促逐级安全交底工作等。

 检查各项工作是否按计划开展,安保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制止违章作业。对高危作业进行巡视检查和跟班监督。

 记录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情况,审阅签署各项安全资料。

  3.6 合同管理程序 (1)合同管理原则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提前向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2)合同管理程序 根据设计变更、工期延期、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和违约事件处理管理程序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应记录、收集详细资料,依据上述事件的事实审核、评估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申报表》、《工期延期申请表》、《费用索赔申请表》和合同一方或双方提交的《解决合同争议申请》和《违约申诉报告》等,对上述事件做出公正处理。

 (3)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工程暂停的管理,若由于发生必需暂停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诱发的各类问题。

 (4)要加强对工程分包合同的控制与管理。

  3.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程序应遵照有关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程序执行。

 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本细则适用于公安县 2017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埠河片区)内的所有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监理工作。

 1.2 监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等;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业主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与工程设计文件等。

 1.3 施工承包单位应切实做到在达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确保合同工期的实现。

 2 进度计划的编制与要求

 2.1 监理工程项目进度计划,依据其在监理工作中的作用,分为控制性进度计划和实施性进度计划。

 2.2 控制性进度计划由监理部编制。并在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监理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图纸供应计划。

 2.3 由监理部编制的控制性进度计划有:

 (1)监理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及网络图。

 (2)监理工程项目的年度、季度计划及网络图。必要时可编制月进度计划。

 2.4 监理工程项目的年度(或季、月)进度计划,应依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编制,是对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的阶段性调整。

 2.5 总进度计划及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应在开工前 30d 内编制完成,各年度计划应在前一年的 12 月上旬完成。

 2.6 实施性进度计划,由各施工承包单位依据规定具体编制,报监理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2.7 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实施性进度计划有:

 (1)合同项目总进度计划及网络图。

 (2)合同项目的年、季、月进度计划。

 2.8 监理工程项目中包括多个合同项目,由承包单位施工,则工程项目的总体实施性年、季、月进度计划,由监理部根据审查批准的,各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合同项目进度计划汇总编制。

 2.9 控制性进度计划应报业主单位批准;对实施性进度计划,监理部审查批准后抄送业主单位。

 3 进度计划的报送与审批

 3.1 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总进度计划),于项目开工前 30d 报送监理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下述成果资料:

 (1)施工总布置图; (2)施工总进度表,包括带逻辑关系的横道进度表和网络进度图; (3)施工程序; (4)主要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 (5)施工组织及质量保证体系; (6)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劳动力计划、永久设备进场计划及动力消耗计划等; (7)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定;

  (8)环保及其它。

 3.2 各单项工程(合同内项目)开工前 20d,施工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当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要求时,该施工措施计划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1)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工程量(包括临建工程)计划; (2)主要物资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火工材料和燃油)计划用量;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数量和下期劳动力安排计划; (4)材料设备的定货、交货和使用安排; (5)工程价款结算情况(指当年、季、月)以及下期(指年、季、月)预计完成的工程投资额;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3 上述报送的文件均一式四份,经施工承包单位合同项目的总负责人签署后递交监理部。

 3.4 监理部对报送的上述文件应进行认真审查,其内容若与控制性进度计划有较大冲突时,需与施工承包单位充分协商研究力争取得一致意见。当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监理部有权指令施工承包单位,对上述文件按监理部审查意见修改。

 3.5 监理部应在 7d 内,完成对报送计划文件的审批签发,并抄送业主单位。监理部审批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不能执行”四种。

 3.6 审查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将作为施工承包单位申请开工(仓)许可证和申请工程支付的依据之一。

 4 施工进度计划执行中的检查、监督与协调

 4.1 监理部应对审查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逐日、逐周的跟踪检查与监督。其方式主要有现场巡视、施工资料的调阅与审查、召集现场信息交流会和进度协调会等。

 4.2 监理部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现场施工进度方面的记录与统计工作,作为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月(或周、日)报表的依据,并据此编制监理月(或周)报。

  4.3 施工进度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各施工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形象; (2)材料设备的供应与使用,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与利用状况; (3)施工人员的数量与工种; (4)施工的组织与现场调度; (5)停工、窝工的现象及造成的原因; (6)其它施工干扰因素。

 4.4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施工进度的检查与监督,并在资料的查阅索取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

 4.5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内容,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进度日报、周报,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当日(周)施工部位、项目、施工内容;

  (2)当日(周)完成工程量及形象; (3)材料实际耗用量,施工设备及劳动力投入和使用情况; (4)主要问题及措施。

 4.6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于每月 28 日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其报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1)合同项目范围内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临建工程)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 (2)主要物资材料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存量; (3)上述两项按项目逐项统计的总计,逐月累计和百分比计算; (4)主要施工设备进场情况,以及现有施工机械设备维护和使用情况; (5)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数量及工日量; (6)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 (7)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以及克服这些影响因素以重新达到原计划进度所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8)水文气象资料; (9)记述意外事故,如质量事故、安全问题、环保问题、停工及复工等情况; (10)其它,如示意剖面和形象图片等。

 5 施工进度计划的分析与调整

 5.1 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实施性进度计划,必须与控制性进度计划相协调。当执行进度计划有困难时,首先要研究增加设备、人员的投入,以保证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目标的实现。

 5.2 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指实施性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指对控制项目及其工期的修改)时,施工承包单位须在修改计划实施前 20d 报送监理部审批。

 5.3 监理部对工程实施性进度计划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有进度拖后现象或可能性,可及时通知施工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必要时监理部向施工承包单位提出修改计划的指令,包括管理、投入、进度、甚至工期的修改和调整。由施工承包单位调整修改后报监理部审批,并按规定转报业主单位。

  6 6 其它

 6.1 如果施工承包单位,未能按期或按规定向监理部报送,有关施工进度方面的各类文件,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工程价款结算或其它支付签证拖延等的损失,均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6.2 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施工承包单位在 7d 内未收到监理部应返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6.3 监理部对施工承包单位进度计划的审查或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施工承包单位,对各工程项目的目标工期和合同工期,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三、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本细则适用于公安县 2017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埠河片区)内的所有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

 1.2 监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等;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业主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与工程设计文件等。

 1.3 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必须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工程实施阶段进行全过程、全面的质量控制,重点是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使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实现工程质量控制的总目标。

 1.4 施工承包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贯彻执行自检制度,重要工序未经监理检查签证,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5 工程质量监理,不能取代和减轻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工程应负的质量责任。

 2 质量控制的方法和阶段

 (1)工程质量控制应以“主动控制”、“动态控制”和“重点控制”的方式进行。“主动控制”是质量管理工作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动态控制”体现对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管理;“重点控制”是指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采取跟踪或旁站监理。

 (2)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分为“预控、程控、终控”三个阶段。“预控”是事前控制,通过对施工承包单位资质审查、设计文件及图纸的审批和技术交底、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和施工条件的检查、督促,以及相应质量保证措施的制定等进行控制。“程控”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通过对施工环境条件的督促管理、施工方法和工艺的检查、各工序检查签证及隐蔽工程重要工序的跟踪和旁站监理

  等进行控制。“终控”是完工后的总体质量控制,通过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全面系统地查阅质检报表和抽检成果、检查签证、对有疑点的部位或漏检部位的复检或补检进行控制。

 3 质量控制工作监理处的职权和责任

 (1)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中,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职权有:施工方案及措施的审查权、设计文件及图纸的确认签发权、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权、施工记录和资料的查阅权、质量否决权。

 (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不能解脱或减轻施工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但应承担因检查把关不严、决策指挥失误、明显失职等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控制责任。

 4 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4.1“预控”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和措施有:

  (1)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并提出意见。

  (2)审核和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及施工图纸,并组织设计交底和澄清对设计文件、图纸提出的问题。

  (3)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

  (4)审查批准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5)组织向施工承包单位移交现场有关的测量网点;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检定证书、施测方案和测点保护等;审查加密测量网点的成果并进行复测。

  (6)检查施工承包单位试验室或委托试验室的资格和计量认证文件,未经认证的试验室,不能承担试验任务。

  (7)审查批准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配比试验、工艺试验、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及其各项试验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8)审查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抽检的结果。必要时监理处进行抽样检测试验,不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

  不得使用,且应限期清理出场。

  (9)审查施工承包单位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型号、配套设备和数量,以及设备完好率,以尽可能避免施工机械设备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10)审查施工承包单位采购的永久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并参加设备出厂验收及设备到货后的(开箱)检查验收。

  (11)检查施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以及其他环境影响因素),尽量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

  (12)监理处应对施工全部内容和工序进行认真的分析,预先确定质量控制点,并拟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4.2 “程控”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主要内容和措施有:

  (1)检查监督施工承包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放样和施工,按规程规范施工,对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

  (2)检查监督施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检查签证制度,上道工序不经检查签证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所提出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施工。

  (4)检查核实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原始记录,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检测记录,对有怀疑的部位进行复查检验。

  (5)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检查监督,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对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施工承包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6)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现场及时拍照或录相。

  (7)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违规通知,直至发布停工令、返工令。因质量事故或问题而停工的项目,必须在产生事故或问题的原因已经查清、事故或问题已经处理、预防产生事故或问题的措施已经落实,监理处才可以发布复工令。

  (8)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分析会,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4.3 “终控”是工程质量总体控制的阶段,监理工作的内容有:

  (1)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测报告及其附件,全面系统地查阅有关质量方面的测量资料、质检报表和抽检成果、检查签证,对有疑点的部位进行复检或补检。

  (2)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自检成果,手续是否齐全,标准是否统一,数据是否有误,以及审查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3)按规定组织和主持分部工程质量检查签证及验收,以及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必要时组织预验收。

  (4)业主单位确认的重要阶段验收、重要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和主持,监理部协助工作。

 (5)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整理保存签证验收项目的质量文件。所有验收、签证资料,在合同项目整体验收后,按档案归档要求整理后移交给业主单位。

  (6)对验收工程项目按规定标准作出质量评定。

  5 质量保证期质量控制工作

 (1)工程项目验收中,提出的质量缺陷或问题以及需要加强监测的部位,监理部应指令缺陷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并提请承担监测工作的单位开展工作。

 (2)审查批准缺陷处理方案和监测实施方案,并报业主单位。

 (3)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期完成缺陷或问题处理工作。定期检查分析监测资料,提出补强加固意见,报业主单位批准。

 (4)组织和主持质保期满的检查验收。

 6 其他质量控制措施

 (1)质量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是工程质量控制中的“补救措施”。监理部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进行审查,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2)监理部必须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控制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中各级人员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负责质量控制工作。

 (3)监理部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对重要质量事故应及时报业主单位。

  四、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等;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业主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与工程设计文件等。

  1.2 施工安全目标: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1.3 施工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4 本细则适用于公安县 2017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埠河片区)内的所有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2 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

 2.1 安全监理工作流程

  2.2 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管理工作体系,须报监理部审核和确认。

 2.3 承包商按照工程特点,编制的工程施工安全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计划,须报监理处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2.4 承包商职工上岗前须进行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5 敦促和协调承包商开展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制定《安全生产无事故监理条例》以促进安全生产和提高工效。

  3 安全规程

 3.1 监理部将依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业主的有关指令,

  对公安县 2017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埠河片区)内的所有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理。

 3.2 承包商可参照有关安全防护规定结合本单位实践经验来制定安全规程,对于自行制定的安全规程须报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业主批准后贯彻执行。

 3.3 监理部审查承包商呈报的安全规程应遵守的原则是:各项控制指标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3.4 承包商编制的安全规程,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劳动保护措施及器具用品。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醒目的警戒标志。

 (3)接地及避雷装置。

 (4)施工用电安全不允许违反操作规程。

 (5)施工机械的维护和运行安全。

 (6)模板作业安全。

 (7)砼浇筑作业安全。

 (8)钢筋结构安装作业的安全。

 (9)脚手架施工作业的安全。

 (10)高空作业的安全及防护。

 (11)焊接和涂漆作业的安全防护。

 (12)防洪、防火及预防重大自然灾害的措施,在汛期要特别注意施工安全,并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13)灾害或事故的救护措施。

 (14)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和进行安全防护教育。

  4 施工用电及照明安全监理

 4.1 承包商须在所有施工作业地点和道路设置足够的照明系统,对于有特殊供电要求的部位,应采用安全电压,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应安装接地或避雷装置,并定期由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检查这些装置的效果。

  表 4.1

  为施工现场提供的最低照明度 作业区 照明度(勒克司)

 明挖作业区 50 运输道路 50 一般地下作业区 50 维修车间和辅助建筑 300 4.2 所有夜间使用的移动设备或设施,应装备足够的灯光和反射镜,以确保施工作业区的生产安全。

 4.3 监理部应对施工作业区的照明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凡达不到施工作业且最低照明度标准的坑槽等部位,监理工程师有权停止该作业区的工作。

  5 高空作业安全作业监理

 5.1 监理处应指示承包商制定交通桥、闸室上部砼浇筑等高空作业的安全措施,这些措施经监理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业主备案。

 5.2 监理部应敦促、监督承包商定期进行高空作业人员身体检查,开展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规程,凡身体不合格和未经安全培训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5.3 监理工程师应对高空作业防护设施配备起重设备,施工机械完好状况进行监督,凡不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规范和存在安全隐患者,有权勒令停工。

  6 暴雨安全防护监理

 6.1 承包商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制定出防护措施及计划,经监理部审查后,报业主备案。

 6.2 暴雨防护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高边坡、坑槽施工防护措施。

 (2)抢险人员组成及物质器材和储备。

 (3)对于抢险工作、监理部和承包商都必须服从业主和当地“防办”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7 防火安全监理

 7.1 承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仓库、油库、工棚和易燃物放置点,设置灭火装置和灭火工具,其中厨房与工棚的间距必须≥3 米。

 7.2 施工现场放置的灭火装置和灭火工具必须定期由专人进行保养,检查,并作好记录,监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8 安全生产报告

 8.1 承包商的安全统计报表,应在月报里向监理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监理部对承包商所呈报的安全生产报告进行调查,分析核实后,在每个月的监理月报中通报本监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其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情况综述; (2)安全生产主要活动; (3)安全事故统计; (4)安全生产措施和建议。

 8.2 承包商在安全事故报告中,对发生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与 5 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事故,坍塌、水火灾等,均应在事发三日内以专题形式报监理部,监理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后报业主,其内容包括:

 (1)事故情况综述; (2)事故调查分析; (3)事故处理意见及今后防范措施。

 五、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建标[2004]103 号);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监理委托合同等国家及部门颁发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安县 2017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埠河片区)内的所有工程施工测量监理控制工作。

 1.3 本细则未列条款按国家或部门颁发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执行。

 2 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的施工测量监理。

 (2)项目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负责实施施工测量的监理。

 (3)测量监理工程师是工程测量专业监理技术负责人,对测量的方案和现场实施进行控制,对测量的结果(报告及现场标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测量方法和成果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测量成果的验收工作等。

 (4)监理员在项目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下,协助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测量工作进行监理,对测量现场的控制网(站)、测量成果标识(标桩、标点)等设施的保护和使用实施监理,参与有关成果的验收工作。

 3 测量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3.1 施工单位必需做好测量前的准备 人员准备。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必须具有测绘工作的技术资质,和相关工程的测量经验。施工前必需将有关人员的资质、职称、本专业工作的简历列表报监理审查。

 测量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备好适应本工程的测量设备。施测前必须把测量设备配置情况列表报监理部审查(主要包括名称、数量、性能、精度、检校情况等),监理应到现场实地核验。

  根据设计图纸资料及现场勘察资料,签认工程所应用的平面、高程控制网和控制导线、 基准点(桩)的位置和状况,拟定施测方案,做出设计(含方案图)。在施测前应将有关情况编入工程测量技术说明书(包括控制网、测量方案、施测要点、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3.2 施工单位在准备施测前 7d,应将包括 5.5 条所列各项内容及开工申请报告一式四份报监理部。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报告材料,并到现场核实实际准备情况,在 3d内回复审签。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及“修改后重新报送”3 种。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在接到审签意见单后即可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根据施工单位的实际准备工作情况,认为已具备开工条件后,将在接到申请 3d 内签发开工许可证。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修改后重新报送” 损失,均有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 施工测量控制程序

 4.1 审查施工测量人员资质情况、测量实施技术方案。

 4.2 检查测量仪器的率定情况。

 4.3 审查、复核施工控制网点测量。

 4.4 审查、复核原始地形测量。

 4.5 审查、复核施工放样测量。

 4.6 审查、复核施工竣工测量。

 5 施工控制网点测量控制

 5.1 工程的首级控制基准点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加密控制点.在施测前应将作业方案报监理审批。施测结束,承包人应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进行审核。只有经过监理审核批准后,该成果才能启用。

 5.2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控制点(包括从发包人处接收的、自行建立的),并经常进行检查。长期大雨后要进行必要的复核校测。

  5.3 如因施工原因需要毁掉或移置控制点,承包人应预先通知监理,并说明对工程的影响情况及补救措施。经监理审查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测量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5.4 一旦发现控制点移动或破坏,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共同协商补设或移置,修复后的控制网点必须达到原控制网点的精度。

  5.5 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平面控制测量系统应尽量布设成闭合导线,通视条件不好、难以形成闭合环的,可布设成复测支导线。导线测量的精度应不低于测量规范中二级导线的精度。

  (2)导线点应设在通视良好、地基稳固、易于保存的地方,最好是埋置混凝土桩,并有点位中心标志和科学编号。

  (3)导线点间距以 200~300m 为宜。当施工单位不拥有测距仪或全站仪时,导线点间距不应大于 l00m。

  (4)一般情况下,导线闭合差可通过简易平差处理。

  5.6 施工高程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施工高程控制点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以直接水准测量方法测定。

 (2)水准测量线路应布设成闭合环,或进行往返观测。

 (3)水准点位应设在地基牢固和易于保存的地方。能利用导线点同时作为水准点的,应尽量利用导线点,以方便使用。

 (4)高程闭合差可采用简易平差方法处理。

  6 施工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测量成果,必须报监理部审查,并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保护好所有高程控制点。如发现控制点破坏,应立即书面向监理部报告,并根据施工需要,按测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方案局部恢复或整体重建。恢复或重建的控制测量成果同样须报监理部批准。

  7 施工放样测量控制

 7.1 施工放样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确保放样精度满足设计要求。

  7.2 承包人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 21d,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

  部批准。内容应包括:

  (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测量方法、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3)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关键部位,如开挖开口线、基面开挖高程、建筑物轴线、重要预埋件位置、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安装、管线安装等,承包人应事先向监理报告放样方法措施。

  7.3 承包人填报《联合测量通知单》(CB12)、《施工放样报验单》(CB11)、《施工测量成果报验单》(CB13),监理在单上签署意见。

 7.4 测量成果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设计图号、放样数据和略图、点位精度估计、放样计算资料。

 8 测量质量控制

 8.1 施工测量工作必须实行测量工作申报制度,做到正式测量过程公开。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旁站监理,或进行断面抽检,并做好断面抽检测量记录。

 8.2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检查现场确定的测量基点(点或桩)的状态,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设置保护标志并要求施工单位复测。

 8.3 施工单位的基准线复核测量资料、施工控制测量成果资料、水下测量资料及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应报监理部审核或认证。

 8.4 工程放样测量资料和日常施工检测资料应报监理工程师认证。

 9 工程计量测量控制

 9.1 需要测量的工程计量项目有:石方洞挖、土石方明挖、基础处理槽挖、基础回填混凝土等。

  9.2 原始断面测量布设应满足合同及规范的要求。经监理审核确认的原始断面图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9.3 承包人收方断面的布设必须与原始断面一致。当地形变化较大时,应加

  密测点。

  9.4 对于欠挖部分,如确认不需进行处理,则确定欠挖数量;对于超挖部分,如确认为非承包人的原因,应确定其数量,并在测量断面上精确反映出来。

  9.5 监理应现场见证,必要时可进行单独复测。将现场实地抽查成果和承包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校对,审核无误后签认。

 10 工程竣工测量控制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立即进行工程测量,测定竣工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对于水下抛石(包括抛投体),则须进行水下抛石区域的地形测量或横断面测量。

 (2)工程竣工测量的精度,应不低于工程施工放样测量的精度。

 (3)对于在施工图中平面位置以坐标表示的建筑物(结构物),在竣工图中其折点、端点位置必须以坐标表示(不能单纯以长度表示)。

 (4)工程竣工测量图纸、资料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认证。

  六、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安县 2017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埠河片区)所涉及到的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工作。

  1.3 本细则未列条款按国家或部门颁发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执行。

  2 监理职责

 2.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

 2.2 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

 2.3 监理员协助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

 2.4 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对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抽检工作。

  3 检测 程序、 要求及其它

  3.1 材料验收程序: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1)报验:严格执行报验制度,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分批填报材料报验单并附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2)查验资料:监理人员收到材料报验单后应认真核对,并检查以下证件是否齐全:出厂合格证、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钢材、水泥、砂、石料等实验报告(进口材料还须有商检证明)。

 (3)采用新材料、新制品应有技术鉴定文件,出厂的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

  3.2 抽样检验 (1)监理人员应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要求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材料质量抽样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标准与管理规程,要能反映该批材料的质量性能。

  (2)在现场配制的中间产品材料,如混凝土、砂浆等的配合比,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配合比试验报监理处批准后执行,在进行第一次现场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配观察无异常时才能使用。

 (3)对进口材料、设备,应会同商检局检验,如校对凭证中发现问题,应取得供方与商检人员签署的商务记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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