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市监处字[2017]603号

 对翟丽丹无照经营五金商店

 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翟丽丹,女。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辽质监联【2016】63号【2016-2017】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和县局建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2017年9月11日,我局八道壕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五金商店,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经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8月6日起,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办五金商店,主要销售铆钉、电线、水暖构件,至专项检查时止,当事人共从沈阳五金批发市场购进货值1.3万元的商品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累计经营额0.89万元,获利81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五金商店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物证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五金商店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五金商店的时间、地点、进货来源、获利情况等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确认。

 2017年9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黑市监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行为”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其违法行的社会危程度较轻,依据《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档:“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按照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进行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10元;

 二、罚款1090元。

 罚没款合计19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过渡账户,(账户名称: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02097177310017,开户行:锦州银行黑山支行,地址:黑山县黑山镇东内环路中段29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黑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山县人民政府(地址:黑山县庞河经济开发区中山路一号)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地址:黑山县黑大公路第三高极中学南侧)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本局对您(单位)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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