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方式及奖励措施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并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受理举报人的来电。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场所、设备和项目等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职业病危害、生产安全事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负有法定监管、发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举报时,应当填写《区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如实登记举报内容,并告知举报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区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移交给相关监管部门承办处理,并告知举报人,不得要求举报人再行转报。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区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办结情况书面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发现、掌握有关情况的,或者虽然有关部门已发现但尚未开始介入处理的,属于有效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实行分类受理和查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或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且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能表明自己身份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应当告知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蔑、陷害被举报对象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参与举报受理、处理、奖励及其他知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信息;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认定 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下列标准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200元; (二)举报较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1000元; (三)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5000元; (四)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1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等次的认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四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受理、审核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五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有效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填报《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励金。 第十六条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发放表》上签名确认。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列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举报人就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分别向不同层级政府或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奖励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九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违纪、违法及犯罪行为,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电话: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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