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需懂法(21)】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

  我想让医院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吗?   律师同志:   我在某医院做第一次腹腔手术后,感觉腹部一直作疼,后在另一家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腹腔内有肿瘤,即在该医院做切除手术。手术后病理检查报告表明该肿瘤内有手术线头,应该认为线头是导致肿瘤的直接原因。我打算自己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向法院起诉某医院,迫使第一家给我做手术的医院提起鉴定,法院会受理并支持我的赔偿要求吗?
  张某
  张某同志:
  应该说是否由医院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与法院是否支持患者的赔偿请求有直接的关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您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健康权赔偿之诉,则第一家医院就应该就其医疗行为与您的身体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不存在医疗过程承担举证责任,而该举证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是应该通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来实现的,因此由该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从而完成举证责任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如果该医院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很可能其举证不能达到医学会权威鉴定的证明的程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明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结果。”其未经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不存在医疗过错的相关举证可能不被法院采纳。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作为医疗事故赔偿的权威专业性依据,在没有当事人双方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认为必要的前提下,依职权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上述分析,你想让第一家医院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是可行的。当然,至于导致肿瘤的直接原因是否为手术线头和该手术线头是否为第一家医院医疗过错行为的结果,都应该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来做出最终判断,而不能单凭第二家医院的看法或者患者自己的看法来判断。
  对医疗事故鉴定等方面质疑,找什么部门解决?
  律师同志:
  在医疗事故官司中,在原告极力反对情况下,应被告要求法院重新进行了医疗鉴定,并且鉴定结果和原始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大相径庭。
  请问:如果法医鉴定程序有其他问题和质疑,是否可以起诉或投诉?如果有问题可以找什么部门解决?张某
  张某同志:
  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医疗事故鉴定工作进行行政监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于用词为“应当”,也就是说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对于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相关内容的审核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监督是必须存在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当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存在相应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应当予以纠正,方法为要求重新鉴定,具体方式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9条的规定:“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当事人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参加人,掌握着较他人更加真实的情况,因此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正确质疑和反映应该是使卫生行政部门正确启动和使用监督权的重要来源。那么,您可以将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存在的例如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和质疑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如果经其审查确实存在问题,则您就可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定了赔偿协议就可以一概不负责了吗?
  律师同志:
  我于2003年7月到县级医院治疗牙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将医疗器具的针头留置牙根。我多次找原医院协商,开始他们不同意赔偿,要我治疗取出针头,我同意了。但治疗失败,针头并未取出,由于疼痛难忍,就将牙齿拔除,我以为针头也随之拔除,就同意医院赔偿2 000元,双方签定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过了一个月,牙齿还是肿痛,我又拍片,发现针头已扎在牙床骨上,病情并未好转。此时,我再去找原来那家医院,院方态度强硬,声称已签定协议,以后一概不负责。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是否还可以提出诉讼要求精神赔偿?刘某
  刘某同志: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识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因此,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您的撤消权,向法院请求撤消您与医院签定的协议。
  如果您行使撤消权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则您只能按照您与医院签定的赔偿协议得到2 000元赔偿。
  如果你们双方的协议被法院依法撤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则您可以以双方签定赔偿协议为诉讼时效中断点,重新计算时效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对于您的身体损害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因此您可以在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本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判令医院方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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