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房屋租赁合同法定承受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2020 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电子版 ——文章均为 WORD 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 的,与其生前共 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 ,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甲因与乙结婚需要住房,甲和潘某达成协议,甲承租潘某的某套房屋三年。半年后,甲因意外 ,乙伤心 绝回娘家住了一年。一年后,乙回来后发现,丙居住在甲租赁的房屋中。原来,甲生前曾

 向丙借钱,双方书面约定,如甲届期不能还款,丙有权居住甲租赁的潘某的房屋。丙因甲未能如期还款,向潘某出示书面约定后,潘某将备用钥匙交给丙,丙搬入居住,且将甲、乙的东西搬出。此例中:①甲 后,作为与其生前共 住的人,乙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即乙当然成为承租人。②基于乙之承租人地位,乙虽回娘家居住一年,但依照此法律关系,乙为房屋的直接占有人。③丙住进该房屋具有正道理由,但丙采取的方式不对,丙侵占了乙对房屋的占有,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 245 条之规定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④丙请求住进该房屋的要求应当另行依照法律程序通过公力救济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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