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奖罚规定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建二安装通〔2015〕40 号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 责任追究奖罚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奖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20 日

 抄 送:公司党政工各领导、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总部各部门。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

 中建二局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 处理及责任追究奖罚规定

 1 1 总则

  1 1.1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杜绝质量事故发生,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依据《中国建筑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及奖罚办法》、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2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对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责任追究及奖罚。

 3 1.3 术语定义

 1 1 )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 4 4 个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2 )严重质量问题

 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问题:

 ①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构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 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问题; ②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 ③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社会影响较大、业主反应强烈、受到举报、投诉、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政府部门处罚的质量问题; ④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0 万元, 不满 100 万元的质量问题。

  3 3 )一般质量问题

 指除严重质量问题之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50 万元的质量问题。

 2 2 职

 责

 1 2.1 公司质量管理部

 1)根据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等情况,依据本规定提出对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责任人工程质

 量责任追究及奖罚意见,按规定审批后通报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及奖罚决定。

  2)当发生质量事故时立即报告,成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小组,配合政府部门、上级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当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时立即报告,成立严重质量问题调查小组,组织进行严重质量问题的调查、鉴定、处理和验收工作。

 2 2.2 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1)贯彻执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奖罚规定》。

  2)分公司、项目部牵头组织一般质量问题调查/处理; 3)当发生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问题时,立即报告并保护现场,配合政府部门、上级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 3 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报 告程序

 3.1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部、分公司必须逐级如实向上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损失。项目部 1 1 小时内以口头、电话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质量管理(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见表一),公司质量管理部同时上报局质量管理部,并保护现场。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而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更大财产的损失。

 3.2 公司质量管理部在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在 4 24 小时内组织公司技术部、工程部、安全部、分公司及项目相关人员,组成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配合政府部门、上级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 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时,项目部 1 1 小时内以口头、电话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分公司、公司。公司质量管理部在接到严重质量问题报告后,

 应在 4 24 小时内组织公司技术部、工程部、安全部、分公司及项目相关人员,组成严重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小组(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公司质量总监或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对严重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编制《鉴定报告》(见表二),并按规定 1 个月内将《鉴定报告》上报局质量管理部备案。

 3.4 发生一般质量问题,项目部 1 1 小时内以口头、电话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分公司。分公司应在 4 24 小时内组织分公司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项目部相关人员,分公司质量总监或总工程师担任一般质量问题组组长,对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1 个月内上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备案。

 4 4 质量事故/ / 严重质量问题取证

 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小组通过现场勘查、设计文件核查等收集文件、图片、照片、资料作为评定依据。

 5 5 质量事故/ / 严重质量问题评定

 根据收集的资料及现场勘查结果,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小组与相关单位进行分析评定,包括安全性评定、功能完整性评定,耐久性评定,形成评定报告。

 6 6 质量事故/ / 严重质量问题处理

 6.1 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分清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的原因及其对工程的危害,最后对现存工程实体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处理方案,质量事故处理方案需要经过设计方审查确认和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项目部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处理。

 6.2 当工程处理完毕后,应由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小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评定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的要求。经评定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

 6.3 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和处理验收记录,由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责任单位组卷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备案,同时质量管理部会同技术部、工程部根据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的特点制定纠正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 7 质量事 故/ / 严重质量问题责任认定

 7.1 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处理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原因的同时,界定出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7.2 项目经理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1)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 2)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定质量控制措施和办法,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 3)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 4)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 5)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6)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 7)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8)施工方案不按程序审核、审批或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

 8 质量事故/ / 严重质量问题责任追究

 8.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经查实为项目部施工行为所致,根据本规定对发生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的分公司、项目部及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处理形式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8.2 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责任追究为公司内部责任追究规定,对于负有责任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依照相应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3 对于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发生的公司直管项目部、分公司及所辖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

 1)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现场;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

 公司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对不按规定进行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5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均有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事故者应加重处罚,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6 质量事故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置。

 1)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2)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8.7 公司质量管理部依据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小组的《鉴定报告》(见表二),按照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奖罚规定》要求,由质量管理部编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及处罚通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相应处罚的决定 。

 8.8 公司质量管理部建立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档案,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建立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档案。保存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文件、图片、照片、资料有关档案。

 9 9 奖励与处罚

 9.1 奖励 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及通报表扬,奖励标准(详见附件 1)。

  9.2 处罚 对于不重视工程质量、违反质量管理制度规定、造成严重质量问

 题、发生质量事故、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处罚并通报批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详见附件 2)。确定追究处罚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但同一事件不应重复处罚。

 9.3 奖罚比例

 1)本“规定”规定了对单位负责人个人奖罚的,单位其他班子成员按分管领导 70%、相关领导 50%、未参与系统管理的领导 30%的比例奖罚。

  2)公司对个人的质量奖励不受年薪封顶限制。由公司考核发放年薪的单位领导,罚款在年薪发放中扣除。公司对单位和其他人员的罚款由单位上交公司财务资金部。

 3)对于一般质量问题、附件 2 中未提及的严重质量问题及管理体系、管理行为问题,处罚办法(详见附件 3: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标准)。

  0 10 考核与监督 公司质量管理部将每年考核统计各分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及奖罚的落实情况,对落实效果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对各分公司年度质量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上一年度公司直接奖励未及时兑现的分公司,暂停本年度上缴抵扣,直至落实兑现。

 11

 附则

 11.1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11.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Cscec2b-AZ/JSZL/002/2012、《科技、质量奖罚制度》

 Cscec2b-AZ/JSZL/016/2012 同时作废。

  附件 1. 工程质量奖励标准 附件 2.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附件 3. 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表一

 工程名称

 发生部位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发生 后所采取 的措施

  备

 注

 填报人/日期

 项目经理/日期

  __________ 鉴

 定

 报

 告

 表二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建筑面积(㎡)

 工作量(元)

 结构类型

 发生时间

 上报时间

 经济损失(元)

 经过:

 后果及原因分析:

  鉴定范围、内容及经济损失:

 结论及处理建议:

  附件:

 说明:本表由报告人填写,质量管理部、技术部、工程部、安全部、财务部、分公司、项目部均保存一份。

 鉴定单位

 鉴定报告人

 日期

  附件 1

  工程质量奖励标准

 类别

 序号

 奖励条件

 二局奖励

  公司奖励

 奖金分配

 获奖工程

 1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45 万元

 9 万元

 公司总部、分公司总部、项目部奖金分配比例依次按:20%、20%、60%。

 2

 国家优质工程奖

  36 万元

 7.2 万元

 3

 詹天佑大奖

 36 万元

 7.2 万元

 4

 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申安杯、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等

 -

 20 万元(获参建奖按50%计发)

 5

 获地级市、直辖市区级优质工程奖(省级钢结构奖)

 -

 10 万元(获参建奖按50%计发)

 6

 获省部级以上工程质量观摩工地

 -

 10 万元(获参建奖按50%计发)

 项目

 管理效果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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