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监督

  加强司法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永安市人大常委会 何爱荣

 (2009年4月)

 根据《中共永安市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永安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以“科学发展、四求先行”主题“海西求先行、争当领头雁”实践载体,结合实际要求,基层群众影响和制约科学的问题进一步促进科学发展主动融入大局,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促进作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对司法机关开展各项监督工作,有效促进了公正司法、执法为民。常委会对法院执行工作、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和公安工作检查,在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听取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检查的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审议意见,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推动“两院”和公安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5、结合社会监督,夯实评议基础。对司法机关进行工作评议,是市人大在司法监督工作中探索出来的一种监督形式。即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托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平台,积极将社会监督纳入监督工作范畴,组织人大代表向社会各界全面征集相关意见,对司法机关某一方面或全面工作进行集中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对发现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批评和纠正,有效拓宽了人大监督的渠道,具有方法灵活,可操作性强,监督力度大,社会影响好,教育面广的特点,是法定监督形式的重要补充。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公、检、法三家在队伍建设、执法能力、亲政为民、工作效率、执法形象、廉洁自律等五方面二十六小项向全市各界人士,发放问卷调查。就所调查内容与意见逐一向公、检、法进行反馈,促进相关司法机关行风建设的提高。

 6、抓好司法信访,注意监督实效。司法信访工作既是密切联系群众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人大常委会一项日常重要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把信访作为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司法工作动态,开展司法监督重要环节。从我市情况看,对司法机关的来信来访大致上分为: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不满意、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问题、对执法程序和效果不满意、认为司法机关司法不公或司法措施不当等。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对司法信访事项实行分类办理,认真贯彻依法监督、事后监督、自行纠正、追踪热点等原则,一是限期报结果。要求办案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限期上报处理结果,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意见。对不能按期报结的,要追究原因,查明责任,严肃处理。二是要求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带卷汇报。召开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内司委工作人员共同听取办案人员的汇报会,对汇报中发现的问题,办案人员不能作出解释的,限期补充材料,明显办错案的,责成办案单位纠正。对一次汇报而问题没有解决的,实行再次汇报。三是明确案件监督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经多次审查,确有违法现象的案件,明确监督意见,督促司法机关依法纠正,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我市燕林公司部份职工购买上市公司法人股,由于一时无法确权,上访至市人大内司委,该案系新型案件,案值大,涉及面广,如处置不当,势必影响安定和谐,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局面,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内司委工作人员多次走访部分群众,并深入法院听取汇报,认真开展监督,指示法院要提前介入,及时与上级院及时沟通做好财产调查,诉讼保全等各项工作,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市法院的努力,仅用四天将案值达八千万元的股票和款项过户或划至申请执行人帐户,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近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的根据司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充分运用听取工作汇报、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组织评议等多种形式,努力探索人大司法监督的途经,不断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人大司法监督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不少薄弱环节。

 1、人大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强的工作,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尤其要透过个案、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寻找司法体制和机制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监督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这样才能使监督起到积极作用。而目前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缺乏,既便有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2、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大。目前,我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中,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监督注重于程序的多,而重实质的少,很少运用诸如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一些刚性监督手段对司法部门进行大胆地监督,人大司法监督的力度还不够大。

 3、人大司法监督的实效还不明显。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具有程序性强的特点,如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等相关活动,基本上都能依照法定程序,逐个环节地依次进行,但存在相关活动完成后,跟踪问效工作乏力、未能实现跟踪监督的问题。如在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有关司法部门都比较重视,能够认真作好汇报工作,但会后由于日常工作繁忙,人大常委会对存在问题进行持续监督的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4、司法监督的信息收集渠道较为单一。人大常委会在现行司法监督工作中,对于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了解与掌握,除了法定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等相关活动外,多数信息来源于信访当事人的来信来访,途径较为单一,并且掺杂当事人个人感情好恶等非理性因素,缺乏证据、事实的支撑,难以全面、真实、动态的反应司法工作的实际运行状况,易失于偏颇。

 5、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强调司法独立原则消极对待人大监督。人大实施司法监督,是在尊重司法独立与司法体制为前提,目的是借助工作监督发现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质理解不深,对人大赋予的司法权的定位理解不透,而是简单地将司法独立理解为司法绝对独立,对人大监督存在一定抵触情绪。

 三、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的思路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在新形势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课题。市人大常委会要适应新形势,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做好司法监督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工作水平。“打铁先要自身硬”。在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不仅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维护法律遵严的责任意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除了要大力提倡自我学习、自我提高外,而更多地则是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定期邀请有关专家、教授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注重学习借鉴兄弟县区的监督经验,不断提高监督素质。要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司法监督中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人大司法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加强人大监督机构的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要加强人大内司委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岗位交流,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司法实践经验,促进人大司法监督的开展。要聘请知名律师、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协助司法监督,借助外部力量强化监督工作,使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更加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不断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2、适时采取刚性监督手段。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不仅可采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视察、检查工作等手段,还应在必要时采取充分发挥质询、询问、罢免职务、撤销决定,甚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法律赋予的刚性手段,进一步保证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应加大司法监督工作后续情况的追踪力度,保障司法监督工作的良性循环。

 3、扩展司法监督工作的信息源。要在巩固已有信访等监督途径的同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调动人大代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及时将他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掌握的动态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收集上来,成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强有力的队伍,为有效解决人力不足、信息不畅的问题提供坚实的保障。要深入基层,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群众随访工作,及时有效地与群众沟通联系,掌握社情第一手资料。要与时俱进,依托高科技成果,打造新型信息源,如开设人大网站,疏通社会监督渠道,使之与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形成合力,促进司法监督工作。

 4、人大司法监督要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检察院法律监督相结合。在当前的客观条件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仍存在着许多不足,这就要求人大司法监督给予大力支持,突破监督的瓶颈,使监督预防机制具有常态性、互补性的特点,做到监督工作无死角、盲区。只有把人大司法监督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得益彰,才能充分发挥人大司法监督的功效,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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