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会计处理准则

 分公司会计处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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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帐款

  第一条

 业务代表每天需将当天所收到的款项,填具缴款单(如表 2.12),并 同现金及支票,交营业所会计点收。营业所会计点收后,于缴款单上签字,并将第三联交 还业务代表。

  第二条

 业务代表当天未收到款项的客户签单,需当天缴还营业所会计。第二天欲前 往收款时,再向营业所会计领取。

  第三条

 营业所会计每天需编制销货日报表(如表 2.13)于当日下班前,将 销货日报表连同支票、销货退回折让证明单及各业务代表的缴款单第一联(第二联存留于 分公司会计处,呈分公司主管核阅),以限时挂号邮寄总公司,现金则划拨入总公司帐户。

  第四条

 业务代表收款时,倘因客户要求而同意尾数折让时,除应详填销货折让证明 单(如表 2.14),并由客户证实盖章后,交回分公司会计员,再送营业所主管核 准。倘未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者,一律于当月自该单位之奖金中,就其短少部分,全数扣除。

  第五条

 营业所会计需为每家厂商设立应收帐款明细表(如表 2.15),各厂商 之销货及收款情况,均需逐笔登录。每月底需编制应收帐款月报表(如表 2.16), 并于次月三日前,以限时挂号邮寄总公司财务科。

  第六条

 客户要求换货时,一律先办理销货退回(填具出货单,单上盖退货字样,代 替退货单),再依正常手续办理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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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

 货

  第七条

 营业所会计需为每种型号的货品,分别设立存货明细帐(如表 2.17) ,每笔存货的进出情况,均需逐笔详实登录。绝不可有提前入帐或延后入帐的情况。

  第八条

 存货帐的登录,不可有月底先开发票,次月再行出货的虚报业绩情况。营业 所会计亦需注意,不得有月底先行出货,虚充业绩,次月再行退货的不当情形。

  第九条

 每月底,由营业所会计会同营业所主管,盘点存货,并填制存货月报表(如 表 2.18),于次月三日前,以限时挂号邮寄总公司财务科。

  第十条

 每月底的盘点,倘有盘损时,需于存货月报表上列出明细,并叙明原因。此 盘损的部分,当季即依成本核算,自该营业所的奖金中全数扣除。

  第十一条

 总公司财务科的会计人员,每三个月需至营业所随时抽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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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用金

  第十二条

 各营业所由会计员负责零用金的保管与支付。零用金额,一律暂订为伍万 元整。将来视实际状况,再行斟酌调整。

  第十三条

 各营业所人员请领款项时,需填具支出证明单(如表 2.19),经营 业所主管核准后,由会计员自零用金支付。

  第十四条

 营业所的零用金,仅限于零星费用的支付,凡营业所代总公司采购的货款 (货品采购一律由总公司集中办理、付款,惟总公司得请营业所就近代为采购。)或员工薪 资等大额支付,一律由总公司拨付。

  第十五条

 零用金将用完时,营业所会计员,应填妥传票,并同零用金报销单、付款 凭证,汇寄总公司财务科,以补充零用金。

  第十六条

 有关零用金的详细规定,可参考零用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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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

 资

  第十六条

 每月 25 日营业所会计员应将该单位的薪资表(如表 2.20),并同经 主管核准的员工考勤表,并编制传票,以限时挂号邮寄总公司财务科。

  第十八条

 总公司财务科将营业所的薪资拨入营业所帐户后,会计人员负责至银行 (或邮局)领取现金,并负责薪资的分装与发放。

 第十九条

 营业所会计人员应遵守薪资保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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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益表

  第二十条

 各营业所会计员应于次月三日前,编妥该营业所的损益表(如表 2.21) ,经营业所主管核准后,于次日早上,以限时挂号邮寄总公司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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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中心奖金分配表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所的会计员应负责编制各季的损益表(如表 2.22)及利 润中心奖金分配表(如表 2.23),并分别于 4 月、7 月、10 月及 1 月的 3 日前,以 限时挂号邮寄总公司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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