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施方案

 XX 镇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改革进度,夯实改革成果;确保我镇水利设施安全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水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方案所称小型水利工程,是指我镇范围内防洪保安,农业灌溉,人、畜安全饮水,企业用水等工程,包括水库、大塘、河堤、农桥、灌排渠道、自来水厂等工程。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对防洪保安、农村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镇农林水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镇财政、卫生、环境保护、建设局、国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型水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水源、损毁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 24 小时告知用水单

 位和个人,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六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 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水利设施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型水利工程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人饮、河堤、水库、大塘等水利设施周围 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 500 米至下游 200 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 50 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在小型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两侧各 3 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小型水利设施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 20 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四章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小型水利程运行维修基金。运行维修基金主要来源:市、镇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基金用于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以各受益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十六条

 镇农林水局及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使用工作,财政局要及时将维修养护基金组织到位,并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各供水单位、受益单位要确保维修管护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人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的,其相关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报销,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基金分配细则。

 1、人饮按受益人口每年 2 元/人补助;

  2、水库按每座 10000 万元补助、万方以上大塘按每口每年 3000 元补助,万方以下大塘及泵站按受益面积每亩 5元补助。

 3、河堤按每公里 1000 元补助,对费用在 2000 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应由供水单位、或受益单位向镇农林水局申报,农林水局调查核实后报镇政府核批。

 第二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报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访问:管护 水利工程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