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HNPR-2019-04007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科发〔2019〕117 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湖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9 年 11 月 30 日

 文件

  湖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加强和规范湖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资源平台”)建设,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其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平台主要是指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利用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科学数据和科技信息、生物种质和实验材料、科技公共服务资源等在省级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资源平台建设遵循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资源整合、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实行“互联网+科技资源”建设模式,促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均须对外开放共享。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非涉密条件下探索开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对外开放共享。

 第五条

 省级财政对资源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开放共享服务等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在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

 的基础上,升级建设“湖南省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作为资源平台的门户系统,按照统一标准接受和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承担资源平台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价考核等工作的在线管理功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资源平台的宏观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资源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确定资源平台总体布局,协调组建资源平台,批准资源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建设和管理共享网; (四)组织开展资源平台运行服务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五)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展资源平台建设及与共享网的对接工作。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提出资源平台建设意见; (二)推动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共享;

 (三)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拥有科技资源并具备服务条件的平台通过共享网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开展开放共享服务; (四)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资源平台的管理工作,支持和监督资源平台管理、运行与服务。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资源平台的考核、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资源平台的依托单位主要是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验检测机构等,是资源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资源平台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 (二)编制资源平台的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资源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 (四)负责资源平台在线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 (五)负责资源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并提供支撑保障,根据需要配备软硬件条件和专职人员队伍; (六)配合完成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价考核,接受社会监督; (七)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资源平台的财政经费,保证经费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平台认定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资源平台发展的总体规

 划和布局,结合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任务需求建设资源平台。资源平台建设采取认定模式,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十二条

 已建设完成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平台可申请认定为资源平台:

 (一)基本条件

 1. 依托单位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或特色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 2. 已按照相关标准建成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发布的科技资源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标识,能与共享网实现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 3. 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具有稳定的专职队伍,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 4. 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二)认定程序

 1. 依托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湖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认定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2.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并将评审结果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 省科技厅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向社会发布认定的资源平台和依托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负责编制资源平台运行管理方案,推荐资源平台负责人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资源平台负责人应由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科技资源、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

 第十四条

 根据资源类型和平台的特点,资源平台统一规范命名为“湖南省××平台”、“湖南省××中心”、“湖南省××资源库(馆)”等并授牌,英文名称为 Hunan Provincial XX Platform、Hunan Provincial XX Center、Hunan Provincial XX Resource Center 等。

 第十五条

 鼓励优秀的资源平台加强优化整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布局,遴选基础较好、资源优势明显的平台申报国家资源平台,省级财政对成功申报国家资源平台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

 运行服务 第十六条

 资源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持续开展科技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二)承接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实施所形成的科技资源的汇交、整理和保存任务; (三)开展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面向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

 公共服务,开展科学普及,根据创新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定制服务; (四)建设和维护在线服务系统,开展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服务应用技术研究; (五)开展资源交流合作,参加相关学术组织,维护国家和我省利益与安全。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资源平台运行管理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保障资源平台日常运行,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

 依托单位应该配备规模合理的专职从事资源平台管理的人员队伍,在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采取有利于激发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队伍的政策措施。

 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资源平台科技资源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科技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依托单位要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源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可依据科技资源目录通过在线或者离线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和实物资源服务。积极开展综合性、系统性、知识化的共享服务。鼓励组织开展科技资源加工整理,形成有价值的科技资源产品,向社会提供服务。

 资源平台应建立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用户使用资源平台科技资源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科技资源标识和

 利用科技资源的情况,并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十 九条 条

 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的,资源平台应当无偿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秘密等的除外。因经营性活动需要资源平台提供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资源平台需每年进行年度自评,并将年度自评报告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资源平台进行分类评价考核,第三方机构根据经主管部门审核的各资源平台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等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价考核,重点考核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服务成效、组织运行管理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评价考核采取用户评价、门户系统在线测评和专家综合评价等方式,原则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评价考核结果,并通过共享网予以公示和公布。根据资源平台科技资源整合和运行维护情况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资源建设、仪器设备更新、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资源

 平台进行动态调整。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资源平台序列。

 第二十四条

 资源平台涉及内部管理重大变化、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重要内容,由主管部门公示后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将取消申报和参加评价考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资源平台资格,在共享网予以公布,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资源平台开放共享情况的意见和监督。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9 年 11 月 30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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