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XX 司法所关于 X XXX 适用非监禁刑的
审前社会调查报告
受社矫局委托指派,根据《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我所对 XXX 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特提出该书面报告。
一、XXX 及家庭基本情况 被告人 XXX,男,1950 年 8 月 16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1950081652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XX 市 XXX 镇 XXX 村 76 号。因涉嫌 滥伐林木罪,于 2019 年11 月 27 日被 XXX 公安局取保候审。
XXX 家共有四人共同生活,其妻子:XXX,女,53 岁,在家种田;女儿:XXX,女,32 岁,已出嫁在 XXX;儿子:XXX,30 岁,在广东读大学;其家人均无不良记录。
二、XXX 取保候审前的社会表现 按照《办法》的规定,我所走访了 XXX 生活的居委会及附近居民,到当地派出所了解 XXX 的表现情况。根据居委会、邻居、派出所调查反映,XXX 平时为人老实本分,与邻里相处甚好,没有犯罪记录,社会表现较好。
三、对 XXX 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分析 根据对 XXX 平时表现的调查,其社会表现良好,并无其
他不良记录,XXX 涉嫌 滥伐林木罪,事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居委会及居民的反映,其人缘好,为人本分,团结群众,无犯罪行为,如在生活区域服刑应不致有危害。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XXX 的犯罪情节较轻,且事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取保候审前社会表现较好,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XXX 司法所
2020 年 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