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签约服务合同

 艺人签约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内容 在合同期间内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在各类直播平台主播演出,及所有出版、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合同期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

 2、 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演艺活动的照片、音视频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 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演艺合同。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需要考虑到乙方

 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 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但不负责赔偿。

 5、 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邮箱及 QQ 微信等其他社交软件,以便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取得联系。

 2、在代理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及与第三方进行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乙方不得聘请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商业或非商业演艺活动的代理公司或代理人,否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作为违约金。

 3、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及公司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否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作为赔偿金。

 4、乙方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安排的相关工作,接受并参加甲方为其安排的其它宣传活动。

 5、乙方应对甲方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应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6、在代理过程中,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和其他各方经济与法律利益受到损害,甲方及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在代理过程中,乙方应保证涉及全部委托事项的全部演出内容应积极向上、无非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定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如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利益受损,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及到

 法律层面的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要求乙方承担赔偿的权利。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 90 日内与甲方介绍的相关当事人进行私下交易,如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承诺,订立本合同前未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

 酬金及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由甲方代为收取并代扣相关个人所得税。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

  %,剩余

  %归甲方支配。如遇乙方私自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应在收取酬金后七天内主动支付甲方。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3、 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得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5、代理期限届满,甲方有权优先续签本合同。

 6、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 7、因天灾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承担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费用; 2、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 300%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3、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第八条

 保密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化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工作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内容。合同规定的保密期为两年。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乙方向甲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话、邮箱、社交软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报纸公告的方式。

 2、乙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定义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5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甲方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未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甲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2.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2.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敦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3.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90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劲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3.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知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荐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4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 、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章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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